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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道不是垃圾場 丟就罰 [列印本頁]

作者: 鬱金香    時間: 2009-12-10 11:52
標題: 國道不是垃圾場 丟就罰
習慣在國道亂丟回數票收據或菸蒂等廢棄物的民眾要當心了!行政院環保署昨天鼓勵民眾勇於向國道高速公路局或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並表示若車輛駕駛人被發現在國道高速公路亂丟廢棄物,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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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5 o5 I4 D# u6 r/ [/ e( @* N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昨天表示,環保署近來多次接獲民眾反映,發現車輛駕駛人於國道上亂丟廢棄物或任意拋棄回數票收據造成國道髒亂。因國道是連接機場首要道路亦是代表國家的形象,其髒亂將會影響台灣極力發展之觀光事業,民眾若有發現國道上車輛亂丟廢棄物或任意拋棄回數票收據造成環境髒亂,可向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或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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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 g- ~" @3 \. l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說明,對於國道上車輛亂丟廢棄物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行為者,可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0 B: v8 c: k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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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5 p4 q+ D: c! h5 i9 z+ U* j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表示,雖然廢棄物清理法在指定清除地區對於亂丟一般廢棄物之行為,可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法定罰鍰額高於廢棄物清理法,故於國道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之行為,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以裁罰,最少要罰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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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 q! {- r: p& V" @! c9 r至於檢舉方法,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表示,民眾可以用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國道高速公路局或國道公路警察局敘明下列事項: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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