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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華電信回覆北大幸福觀光夜市設立問題 [列印本頁]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3-21 17:54
標題: 中華電信回覆北大幸福觀光夜市設立問題
該地確屬本公司所有業於100年6月1日出租,經查得知承租廠商擬經營觀光夜市,似有違反法令使用嫌疑,本營運處已於101年3月21日去函告知廠商改善,如未改善擬依契約規定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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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電信終於回信了,首先,該土地確實是出租給業者使用,無關侵占,但中華電信似乎沒有限制使用內容,所以一直到我們居民反映設置夜市違法,才急忙要求業者改善,感覺慢半拍又推託...

  現在設置美食廣場,一樣還是違法的,建議大家持續跟中華電信反映,也希望中華電信真的要活化土地,就先蓋個電信局結合美食廣場招租,而不是租給業者隨意使用,侵害環境與居民權益。
作者: 康康    時間: 2012-3-21 18:04
中華電信已經民營化了

電信局已經是歷史名詞了

中華電信是追求利潤的私人產業了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3-21 18:09
似有違反法令使用嫌疑..........這個回應不夠明確ㄚ..... 中華電信的法務搞不清有沒有違法嗎? 不可能吧.......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2-3-21 18:25
各位真努力
既然有違法之嫌,希望中華電信好好處理,假設真的違法,導致無法出租與攤商,那麼:
中華和出租人間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中華和承租人之間
中華和周邊住戶之間
中華和市府之間
以上諸多的關係恐產生法律糾紛,不論民事或行政上的。

夜市不是不好,但是違法的夜市,沒人會說好。
作者: andy826    時間: 2012-3-21 18:27
手殘按到噓
作者: 北大貓    時間: 2012-3-21 19:25
改個名子也算改善啊
最好中華電出租土地之前什麼都不知道
作者: 威廉    時間: 2012-3-21 19:29
andy826 發表於 2012-3-21 18:27
手殘按到噓

自首無罪..^^

作者: zean    時間: 2012-3-21 20:08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中華電信此舉是該被噓~~
作者: eric530    時間: 2012-3-21 21:31
本帖最後由 eric530 於 2012-3-21 21:41 編輯

據中華電信公司內部管理土地人員表示
當初與承租人訂立租約即載明不得做違反機關用地的行業
只是該公司民營化後人力大幅精簡(從3.6萬人降至2.4萬人)且電信業務日增
實無人力每天巡查該土地
導致承租人擬經營夜市
但該公司卻不知情的狀況發生(承租人未依約告知)
所以該公司也蠻感謝愛北大網站網友告知此情形
讓他們可以趕緊處理

以上是轉述該公司內部人員說法
我沒偏袒喔~
請參考!

作者: NEWMAZDA6    時間: 2012-3-21 21:53
民營化的中華電信真的是以賺錢為目的,
自己土地公開租給誰會不知詳細內容 真的得仔細說明了.........
真的應該檢討是中華電信 而不是只有讓居民如此擔憂 如此擔心夜市的

作者: NEWMAZDA6    時間: 2012-3-21 21:56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中華電信政風室 法務律師數百人 隨即準備跟客戶打官司 吃飯的
我小叔就是看不慣政風室的風氣 才接受提早退休
作者: zean    時間: 2012-3-21 21:56
回復 eric530 的帖子

如果原本洗車場和現在的承租人是同一人~~
那中華電信以人力不足為由就不足採信~~
因為經營洗車場同樣是違規~~~
恐怕只是中華電信視而不見(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

從另一角度來看~~~
中華電信出租該筆土地動機更是可議~~~
因為中華電信應該清楚這塊地不管從事任何營利項目都必須先申請變更~~~
否則就是違法~~~

會有人向中華電信承租土地然後砸大錢蓋合法的地上建物再去申請變更從事合法營利嗎?
應該不會有如此慷慨之人吧~~

所以我強烈質疑內情並不單純...
之前的洗車場...
以及現在要搞的夜市或美食廣場...
會不會是有人從中不法獲利....大賺黑心錢??
又是否為中華電信內部員工所為??
希望民代們能去關心一下~~~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2-3-21 22:01
eric530 發表於 2012-3-21 21:31
據中華電信公司內部管理土地人員表示
當初與承租人訂立租約即載明不得做違反機關用地的行業
只是該公司民營 ...

好笑咧
不知道中華電信把這地租給一般私人租戶
是要這私人怎樣達成「機關用地」的用途啊?

這難道不是合理推論可以推出來的簡單邏輯嗎?
作者: eric530    時間: 2012-3-21 22:11
本帖最後由 eric530 於 2012-3-21 22:19 編輯

據我所知
機關用地完成開闢前
如私人擬經營收費停車場
經向市府申請停車場證
是可以合法經營收費停車場的
所以不是機關用地都不能營利啦~
只是真的希望中華電信公司能好好處理這件事
不然會無法收拾ㄟ

p.s.剛忘了說~承租人是好庭車公司(好像是專門經營停車場的公司)
作者: mrlin830    時間: 2012-3-21 22:26
蓋間中華電信營運處+神腦。外圍一角弄個85度C露天咖啡座...GOOD!!
喝咖啡上上網,3G肯定很順暢!!(幻想中....)
作者: boss_lee    時間: 2012-3-21 22:33
本帖最後由 boss_lee 於 2012-3-21 22:34 編輯
達 發表於 2012-3-21 22:26
蓋間中華電信營運處+神腦。外圍一角弄個85度C露天咖啡座...GOOD!!
喝咖啡上上網,3G肯定很順暢!!(幻想 ...


中華電信一代店(類似威秀服務中心,以手機為主還是有固網的服務),已經看好(租)地點要展店到北大特區裡囉!
最近應該再做人員培訓的工作
作者: mrlin830    時間: 2012-3-21 22:39
boss_lee 發表於 2012-3-21 22:33
中華電信一代店(類似威秀服務中心,以手機為主還是有固網的服務),已經看好(租)地點要展店到北大特區裡囉 ...

天啊 原來我的願望這麼容易實現,早知道我說要中大樂透好了。
作者: eric530    時間: 2012-3-21 22:41
回復 boss_lee 的帖子

是喔~
地點在哪裡ㄚ?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3-22 09:12
回復 eric530 的帖子


  感謝你的熱心,可以的話可否繼續幫忙追蹤中華電信的後續處理狀況呢?

  當然我們居民也要持續跟中華電信反映才行。


作者: andy826    時間: 2012-3-22 09:19
eric530 發表於 2012-3-21 22:11
據我所知
機關用地完成開闢前
如私人擬經營收費停車場

所以變成"好停攤".........
作者: evelyn0026    時間: 2012-3-22 09:23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幫忙補個讚...

不過至今早為止,有二位按到噓...

難道都是用手機版的,容易手殘按錯...
作者: 小豬媽媽    時間: 2012-3-22 09:35
我同意這件事情要向中華電信反映,或向相關單位提出質疑,以防範未然,
但實在不能苟同大家一直把矛頭指向都是中華電信的錯,這是不公平的……
首先,正常的租約都會載明房地的使用不得違反政府的相關規定,只是承租人要如何使用又不一定會告訴屋主。就像你把房子租給人家,你能以屋主的身分,一天到晚進去看他有沒有在裡面煉製毒品、改造手槍或帶女友回家過夜嗎?所以我認為,要中華電信一直去關心這塊土地拿來做什麼用實在不合理,就算有人力也不見得有權利這樣做,除非承租人已經有違法事實,或有破壞土地的行為,中華電信自然可依事實告發,不然,要嘛就大家去檢舉,把這部分責任都歸給中華電信實在不公平。想想,如果法官判決你的承租戶在你的房子裡煉製毒品,所以你要被抓去關,這樣合理嗎?又,承租人如果真的是專門經營停車場的好庭車公司那就更沒話說了,政府機關其實很鼓勵人家設立停車場的,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可以解決週邊違規停車的問題,所以如果屬實,我不認為中華電信有什麼過失,充其量只是承租人自己的問題。
其次,我不認為目前這裡有辦法做到電信機構結合美食廣場招租而不虧錢的條件,現在政府機關的確很多大筆的非公用土地採這種方式處理,以獲得更多的財源,不過,這種的規劃期很長,短期內不太可能實現,而且,這種是屬於基金投資範疇,要自付營虧的,以北大的條件,在這裡做美食廣場,不要說賺錢,多少年能回本及是否能達到損益平衡都是個問題,以台北市為例,公基金投資部分例如小巨蛋、101大樓、捷運共構部分,這種金雞母,北大什麼時候能達到這種條件?再則,既然是民營單位你還可以期待他要虧本經營嗎?蓋房子動輒上億,而且要營運就是要有人力、物力上的支出,通通都要錢,既然大家當初很開心中華電信民營化,說不定還買了股票賺了錢,現在怎麼反過來要求中華電信不能以賺錢為目的?
再次聲明,我認為我們要反映是對的,但是要批評之前,真的要想想如果地主是你,你認為公平嗎?
作者: masayasu    時間: 2012-3-22 09:59
本帖最後由 masayasu 於 2012-3-22 10:02 編輯

Google到兩則中華電信標租房地的公告,給大家參考
中華電信標租的房地也有"機關用地",不過那已經是94、95年的事了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標租房地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標租南勢拖車前空地有關事項
                                                                                                               中華民國98年6 月12日
                                                                                                               管字第號0980000193號

依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地出租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標租土地地點、面積:

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地目 租用面積   租用面積    備  註
                                                                          合計
  桃園縣 平鎮市     平南段  27    建     1381.2㎡  1569㎡      如附件平面圖
地                                        28    建     186.52㎡ (474.6坪)
                                         39    雜     1.28㎡  


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區域計畫使用編定:住宅區。

三、出租用途:符合住宅區使用規定者。

四、出租對象:(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二)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三)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五、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及勘查現場時間、地點:凡有意承租者,請自即日起至98年6月29日辦公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到中華電信桃園營運處(地點:中壢市中山路152號8樓,電話:03-4263407#51)免費領取投標文件、勘查現場,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投標單應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上午12時前專人送達或以掛號函件寄達中華電信桃園營運處中壢市中山路152號8樓,逾時概不受理。

六、標租底價:

租金:每坪每月220元,共租474.6坪

5年合計租金新台幣6,264,720元。                              

押標金金額:新台幣20萬元整。

押租保證金:依決標金額計算兩個月土地租金金額(得標者押標金轉為押租保證金,不足額部份應於簽約前繳交)。

七、開標日期地點:訂於98年 6月29日下午3時正在桃園營運處開標室(中壢市中山路152號4樓)當眾開標。

八、得標人簽訂租賃契約期限:5年。

九、本土地承租戶得在土地上興建合法鐵皮鋼構建築。

十、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營運處標租營業廳攤位公告

主旨:公告出租下列營業廳攤位

依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房地出租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標租各營業廳攤位地點:

〈一〉豐原服務中心:

〈1〉地址:豐原市豐西街21號。

〈2〉出租範圍:豐原服務中心入口處面積約一坪。

〈3〉出租底價:每月租金20,000元。

〈4〉租

〈5〉押標金:一個月租金20,000元。

期:一年《95.01.01-95.12.31》。

〈二〉潭子服務中心:

〈1〉地址:潭子鄉潭陽村潭興路3段40號。

〈2〉出租範圍:潭子服務中心入口處面積約一坪。

〈3〉出租底價:每月租金15,000元。

〈4〉租

〈5〉押標金:一個月租金15,000元。

期:一年《95.01.01-95.12.31》。

〈三〉沙鹿服務中心:

〈1〉地址:沙鹿鎮鹿寮里成功東街94號。

〈2〉出租範圍:沙鹿服務中心入口處面積約一坪。

〈3〉出租底價:每月租金15,000元。

〈4〉租

〈5〉押標金:一個月租金15,000元。

期:一年《95.01.01-95.12.31》。

二、都市計劃使用分區:機關用地。

三、出租用途及對象:自然人、公司行號、法人團體(以上承租人租用期間均需以各銀行信用

卡推廣為限,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業務項目)。

四、領取比價單、地點:凡有意承租者,請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至本

營運處會議室(地點:豐原市豐西街21號4樓)當場填寫比價單,以總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人,逾時概不受理。

十、其他事項詳見現場報價單投標注意事項。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3-22 10:59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3-22 11:11 編輯

回復 小豬媽媽 的帖子

以站友貼的這個中華電信沙鹿服務中心案件為例, 一樣是機關用地招標出租, 要變更業務項目要出租人"中華電信"同意是會明載於契約的....如果中華電信聲稱自己不知道, 現在知道了, 為何還用"疑似"這樣的字眼, 而不立即依照合約登載內容, 進行解約呢?
還回答要給承租人改善時間....這要怎麼改善?   

中華電信有責, 並不是我們誣賴他的..... 如果他有照合約走, 不包庇承租戶, 我們會相信他是無辜的出租人.....但目前的回覆完全看不出來....



三〉沙鹿服務中心:

期:一年《95.01.01-95.12.31》。

二、都市計劃使用分區:機關用地。

三、出租用途及對象:自然人、公司行號、法人團體(以上承租人租用期間均需以各銀行信用

卡推廣為限,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業務項目)。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3-22 11:49
建議大家直接請中華電信「踹共」吧!

中華電信意見信箱
http://www.cht.com.tw/services/contactus-mail.html
作者: 小豬媽媽    時間: 2012-3-22 11:50
本帖最後由 小豬媽媽 於 2012-3-22 11:52 編輯

我想你應該沒有了解我的意思,
中華電信出租之始,應該都有一些要求合法經營的規定,當初租給好庭車時也是一樣,
可是,法規處罰「意圖」嗎?我們不是還在白色恐怖時代,
合約屬於民法範疇,就算是違法經營夜市也只屬於行政罰的範疇,
所以除了「意圖」還要有「實現」才違法,
我不知道他們的合約是怎麼訂的,所以原先的經營不講,
單就夜市這件來講,承租人目前有招租的動作,對中華電信來講,是有意圖,
但尚未實際經營夜市,請問你認為中華電信可以告業者違約嗎?
所以承租人看起來「有違約的意圖」,但是還沒有「違約的事實」,
因為有招商不一定招得到,所以也未必會開成夜市,
既然沒有「違約的事實」,解約責任就是中華電信,
等到有「違約的事實」,解約責任就是承租人,這是非常不同的,
所以中華電信目前只能去函告知承租人不可以真的「實現」,並威脅要「依契約規定終止租約」。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3-22 12:02
回復 小豬媽媽 的帖子

中華電信聲稱自己是無辜的出租人, 幸好有居民告知才知道此事......

我想, 他們現在應該也去看到 " 地也挖了, 管線也鋪了, 廣告也打了 "......攤位的訂金承租戶應該也收了不少吧......


如果我的房子租給別人, 被房客自由改裝, 敲牆, 打地板, 貼招租單, 連分租人都找好了.......我身為房東完全不知情, 等到鄰居告訴我才知道......原來我還要等到分租人都住進來了, 成了事實才能告這位承租人並且進行強制解約.........??!!


我的意思很明白的.....希望您有看懂.....
作者: 小豬媽媽    時間: 2012-3-22 12:14
本帖最後由 小豬媽媽 於 2012-3-22 12:41 編輯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分租」或「修繕」有沒有違反原訂契約約定,要看當時的契約內容,這是他人無可置喙的,
大家的目的是「不要做夜市使用」,不要離題了,
這關人家要不要在自家土地內分租或修繕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
倒是如果承租人已經在那塊地上貼廣告要做夜市,
中華電信就真的要很注意了,可以拍下照片拿來當證據,
但不保證告得贏,因為還沒有違規使用的「事實」,基本上法律是站在承租人那邊的。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3-22 12:27
回復 小豬媽媽 的帖子

中華電信自己的回覆已經證明這一點, 1. 出租人聲稱不知情. 2. 現在已經知道承租人已進行與合約登載業務項目不符的事實.

您的法律上的可能性推論在這邊不適用ㄛ.......我不是說您的法律推論不對, 而是不適用在這個狀況ㄚ....


中華電信身為出租人, 既已明確的知道變更事實, 也已經得到地方政府對此的明確違規意見, 在法律上已經可以聲請立即解約, 請承租人停止招租行為, 並將已設置的營業用設施拆除恢復原狀, 這才是正確的法律做為, 您說是嗎?

但是中華電信卻不這麼做.........很令抗議的民眾失望的, 當然, 他有權緩一緩這樣做, 但是, 民眾看在眼裏, 也有權向中華電信提出抗議....聽不聽在他了....  
作者: 小豬媽媽    時間: 2012-3-22 12:54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中華電信回覆:「該地確屬本公司所有業於100年6月1日出租,經查得知承租廠商【擬】經營觀光夜市,似有違反法令使用嫌疑,本營運處已於101年3月21日去函告知廠商改善,如未改善擬依契約規定終止租約。」
我只能說「擬經營觀光夜市」和「確有供觀光夜市使用情事」是不同的。
再說,就算違規使用,依行政機關的做法都會先發文勸導,不得已才會解約的,
就像被檢舉違建的房子,行政機關不是也都先通知自行拆除,而不是直接派拆除大隊去拆一樣的道理。
作者: zean    時間: 2012-3-22 13:01
我只想知道中華電信現在把地租給誰??
作出決策的是誰??
一個月租多少錢??
當中有沒有不法??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3-22 13:07
回復 小豬媽媽 的帖子

您說的一點都沒有錯, 問題就出在這個"擬"上面.....

這顯示了中華電信對此事的心態.....我從第一篇就強調這一點, 不管現場大興土木管線都埋好了, FB上面廣告打的超大, 地方政府在新聞採訪上警告再三.........中華電信的法務只要一個"擬", 就表示他的態度是我可以說"我不是很確定ㄚ...", 也許, 在其法務的眼中, 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但是在民眾的眼中, 這叫做 "睜眼說瞎話" ㄚ....可惜...可惜......

"事實"如果是這樣認定的, 那就隨地主高興吧.....您又不是地主, 這樣認真又何必呢....
作者: 小豬媽媽    時間: 2012-3-22 13:19
本帖最後由 小豬媽媽 於 2012-3-22 13:26 編輯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我只是單純就地主和法律的立場,可以了解與體諒中華電信現階段還不能解約的難處,
我相信每個人遇到這種千夫所指又有口難言的情況時,都需要別人的諒解,不是嗎?
畢竟,法律的目的並不是要把人定罪或置於死地,而是求一個社會最基本的安定,
並希望犯錯的人知錯及改邪規正,
所以,我認為法律人更應該有能為他人著想的氣度,你說是嗎?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2-3-22 13:25
回復 小豬媽媽 的帖子

呵呵, 我能理解啦.....不過我身為一個反對這個夜市的人, 您也要幫我想一想我的立場不是嗎?

我也懂法律ㄚ....我會取對我所爭取之事有利的法律角度來做說明, 指出對造(中華電信)見解的不合理之處....

至於"事實", 就是大家都看的見的....... 我們該向地主提出的抗議, 還是要提的, 地主下一步要怎麼做, 由其自己決定ㄚ.....
作者: 小豬媽媽    時間: 2012-3-22 15:00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2-3-22 21:00
麥克 發表於 2012-3-22 13:25
回復 小豬媽媽 的帖子

呵呵, 我能理解啦.....不過我身為一個反對這個夜市的人, 您也要幫我想一想我的立場 ...

恩恩 同意麥克大哥說的

中華電信一定有法務,也有資產管理部門,現在的狀況,對於出租土地的管理確實有疏失。

承租人再轉租,施作夜市工程,直到北大居民詢問才知道,作為一個''非常大的企業'',背後不論有再多理由,都不值得同情體諒。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2-3-22 21:05
savard 發表於 2012-3-22 12:46
你查到的都應該是未民營化前的租約
我覺得還是可以從這個方向去查
"一個民營企業為什麼可以有國家"機關用 ...

一個民營企業為什麼可以有國家"機關用地"的使用權?"

這個問題很重要,私人企業<即便實質上不是>如何使用公物?

假如把公物出租給私人,訂定私法契約,再由業者轉租給攤商,可能產生中華電信和業者間;業者和攤商間租賃契約無效的問題。

感謝您寫信詢問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3-23 09:03
我繼續寫信幫忙問吧!
也希望大家持續寫信給中華電信或新北市政府,表達我們對這件事情的關注與重視!
作者: 樂爸    時間: 2012-4-12 09:36
小豬媽媽 發表於 2012-3-22 12:54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中華電信回覆:「該地確屬本公司所有業於100年6月1日出租,經查得知承租廠商【擬】經營 ...

現在已經確有供觀光夜市使用情事囉!
作者: 樂爸    時間: 2012-4-12 09:41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他應該已經違反了自己的行為準則了吧?
有需要專案稽核
請加入詢問
作者: 小豬媽媽    時間: 2012-4-12 10:19
回復 樂爸 的帖子

那就趕快多拍點照片檢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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