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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市府不能撤銷三峽殯葬特區BOO案?大家來討論一下! [列印本頁]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3-16 09:12
標題: 市府不能撤銷三峽殯葬特區BOO案?大家來討論一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四十六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主辦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案件,應於一定期限內核定

民間依第一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始得依法興建、營運。

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或未依前項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主辦機關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我認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似乎沒有規定市府只能被動受理,不能主動審核或否決業者提案,請大家來討論一下。

  本法第四十六條只提到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核定之」,這裡的重點應該是強調市府要儘快審查業者提案,避免業者權力受損,但這裡的核定不是只有「通過」的選項吧!否則政府何必「審核」?

  又該條下面又提到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不就代表市府有審核通過與否的權利?

  雖然市府應該召開五次審核會議,原則上也審核通過,但難道不能以民間反彈強烈、選址卻有問題等理由,重新召開審核會議並針對業者提案予以否決嗎?

  請大家來討論看看,到底我們的要求是否合理?不然民政局老是「知法玩法」,每天跟你玩文字遊戲,誰受得了?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3-16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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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五、(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如下:

(一)民間得先洽商主辦機關意見後,擬具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其中之興建、營運計畫應載明該申請案所涉公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功能及達成規劃目標之技術、方法。

(二)申請案依權責非主辦機關所能自行決定者,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共同審核;主辦機關依權責能自行決定者,得逕行審核。

(三)主辦機關應先就民間申請人所提計畫是否符合主辦機關政策需求、有無法令禁止事項、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政府可得協助或配合事項、整體計畫之可行性,予以審核。

(四)民間自行規劃案經審核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將審核通過之條件通知民間申請人;未獲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備具理由,通知民間申請人。


  剛剛查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促參法,有另外說明審查的注意事項,裡面也再次提到主辦機關應先就計畫「是否符合主辦機關政策需要」、「整體計畫可行性」予以審核,所以關鍵還是在於市府的態度,若市府尊重民意,也認為選址不當,那當然可以基於政策不需要或不具可行性為由,予以否決。

  現在或許就是卡在審核會議已經開過五次,也同意要議約,在此階段,可否重啟審核?

  另外促參法真的是很可怕的法律,整部法條完全沒有人民參與意見的機會,只看到政府跟業者的角色,真不懂這部法律當初是怎麼通過的,立法委員完全忘記自己是人民代表的角色了嗎?

作者: 歐陽    時間: 2012-3-16 09:25
本帖最後由 歐陽 於 2012-3-16 09:25 編輯

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有義務.必須之意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3-1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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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得..有義務.必須之意


  不是「應」才是必須,「得」是可以選擇?
作者: 饅頭    時間: 2012-3-16 09:42
不知道法令與步驟
如果像昨天看議員在議會都已否定
市府卻已其它方式把議題否決掉
不知道是不是市府有決定權而
我們所選出的委員議員跟老百姓
都只是個裝飾品…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2-3-16 09:46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3-1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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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他們用的得是「ㄉㄜˊ」,「可以」之意 ....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2-3-16 10:08
得 (主動權在市府)--可與不可都是選項
應--市府就非照辦不可!

應該是這樣吧!
作者: peaceisland    時間: 2012-3-16 10:28
公部門運作,一定是以法為依據
但重點就在,用那一條法來解釋
至於要用那一條來解釋,其實就是看老闆的指示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2-3-16 10:43
當初選擇用促參法興建BOO案,就是可以合法排除並躲避議會審查機制。

三峽生命園區BOO案:審查會議通過-->市長核定(100.2)-->議約-->簽約(尚未完成)-->執行(後階段,如環評.興建等)

寧靜海大列舉的狀況,就是政府機關審查權限,但有心謢航,這些都是形式。

目前本案進度介於議約與簽約階段,假如政府有心要否決,誠如樓上大大所言,都可以"依法"撤銷。

議會決議(公法遁入私法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拘束,是有高度爭議性!!

但是,新北市政府無視新北市議會決議,那就不是法律問題而已,而是政治問題了!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2-3-16 10:52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16 11:0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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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局長乾龍:跟議員報告,BOO 就是說由業主自己提供土地跟資金,BOT 就是說由我們公家提供土地,由民間出資,然後轉移給……
王議員淑慧:所以剛剛那個生命館統統是BOO 案,殯葬業者先去便宜的買幾塊地,然後找了個火葬場比較近一點,出錢又出力,然後你們就幫他排除萬難,在那邊跟死人住在一起,是這樣嗎?
李局長乾龍:跟議員報告,不是這個樣子,因為這個是根據促參法,他民間提出來他的需求,然後我們政府來做評估。
王議員淑慧:促參法就是害死臺灣經濟的還在用促參法,促參法就是這樣子把我們的每一項東西都這樣蠶食殆盡還在講促參法,我剛剛問你是不是這樣?我們的BOO 是不是都這樣?是不是都這樣?出錢出力,然後分食大餅,分食大餅的裡面有沒有我們公務人員?否則為什麼這麼多?死人真的比活人還多。
李局長乾龍:跟議員報告,不是您所講的這個樣子……
王議員淑慧:不然呢?不然你說給我聽聽看。
李局長乾龍:剛剛就跟議員報告,BOO 就是說由民間他自己提供土地,根據促參法。
王議員淑慧:對,我就比喻說三峽火葬場旁邊底下那一排叫BOO 對吧?沒有錯吧?那些土地是什麼?對不對?怎麼來的?然後就有一些人開始一小塊一小塊的串連,有的租、有的借、有的買、有的送,不管他用的是什麼方法,總之那一片弄出來以後,然後你們就協助他們開始所謂的叫做BOO,是不是這樣?然後又對外講說殯儀館要遷移,有沒有?要遷到哪裡去?遷到這十八個生命館裡面去嗎?是這樣嗎?
李局長乾龍:我想跟議員報告,我想大家都知道我們板殯第三館是在,這個時空背景……
王議員淑慧:我們是第一館,沒有第三館,那是殯葬業者在講,對不起,局長,我們是新北市市政府所屬的就這麼一館,沒有三館,你兩館館在哪裡?
李局長乾龍:對不起,就是板橋殯儀館
王議員淑慧:對,要正名,再來呢?請說。
李局長乾龍:因為時空背景不一樣,當時在這個地方,現在這個地方因為住宅已經很密集,而且造成現在供應……
王議員淑慧:會遷嗎?
李局長乾龍:供需的問題,所以……
王議員淑慧:會遷嗎?
李局長乾龍:我想現在如果是按照以目前的環境來講的話這個地方是不適宜來做殯儀館。
王議員淑慧:不適宜是說要遷嗎?在20 年前在蓋的時候本席就住在那裡,就已經告訴當時的縣政府說不能蓋,20 年後的現在你們告訴我不適宜,結果那裡已經是一個殯葬文化區了,沒有去處理你現在又隨便說說不適宜,不適宜你們就已經用了2、30 年了還不適宜,對不對?所以說本席不是為了這個要跟你來探討,我是要告訴你不管是活人死人,都不應該這樣子貪圖我們下一代的錢,我們欠債很多,對不對?欠債很多雖然預算給大家通過了,我們還是會很謹慎的在看緊,不是這樣一些人出錢,BOO 什麼出錢又出力,這個餅這麼大,這樣吃太難看,我希望局長你剛上這個任做這個位置,你也是要面對的面向很多,我希望這一點,本席,謝謝你,本席待會兒還有一個不是死人的,是神明的要再問你,主席,登記下一輪,好,謝謝局長。主 席:好。
詳參: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extra=page%3D2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3-1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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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可以轉換方向,請議員提案要求民政局「重新召開審核會議」,如此則於法有據,得予審核否決該投資計畫,如何?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2-3-1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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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回頭路,會產生國賠問題,應該沒有公務員會做這樣的決定!

因為審查通過,廠商就有一連串的籌備或花大錢找人做規劃報告等,這些都可以向政府求償。

但是,後面程序,政府"有心"把關還是可以"依法"否決,就看政府要不要否決本案!
作者: 夏常平    時間: 2012-3-16 11:07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2-3-16 10:08
得 (主動權在市府)--可與不可都是選項
應--市府就非照辦不可!

「得」檢附同意書:指附上同意書或不附上同意書無強制性。
「應」檢附同意書:強制性要檢附同意書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2-3-16 18:05
促參法中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係屬公法性質之行政行為,主辦機關之核准通知係具有「資格決定」之法律效果存在,係屬行政處分。
促參法中之甄審程序係公法關係,而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之投資契約則屬私法上之民事契約。
促參法第47條有關異議及申訴程序,僅適用於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所產生之爭議;
於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雙方成立民事契約關係。此時,雙方如發生爭議,則應訴請民事法院裁判,或依仲裁條款交付仲裁。

也就是說,審查通過屬於行政處分,既然有瑕疵,為何不能撤銷?!
一直鬼打牆:沒有簽約,就沒有撤銷。
作者: andy826    時間: 2012-3-16 18:07
說穿了, 在沒有選擇其他地點前, 市府不會輕言說三峽可以不蓋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2-3-16 18:15
小柚子 發表於 2012-3-16 18:05
促參法中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係屬公法性質之行政行為,主辦機關之核准通知係具有「資格決定」之法律效果存在, ...

也就是說,審查通過屬於行政處分,既然有瑕疵,為何不能撤銷?!一直鬼打牆:沒有簽約,就沒有撤銷。
寫得好。

審查程序屬行政處分,有瑕疵得撤銷。
目前可看監院那邊,有沒有查出更確切的得撤銷事由,或由議員和民眾提出證據,讓這個案子朝撤銷的方向進行。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2-3-16 18:16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是阿!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2-3-16 18:17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新北市政府根本就不想撤銷,找理由推託罷了!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2-3-16 18:19
andy826 發表於 2012-3-16 18:07
說穿了, 在沒有選擇其他地點前, 市府不會輕言說三峽可以不蓋

目前市府的態度是三峽或五股擇一吧。
我一直不解,就現有公墓地改建有何不可?
政府一樣可以輔導廠商在公墓地蓋殯葬區,一定要透過更複雜有爭議的程序,落得居民反感,也被告上監察院,真的因小失大。
作者: 饅頭    時間: 2012-3-16 18:45
本帖最後由 饅頭 於 2012-3-16 18:46 編輯

浮洲說拆就拆!因為利益
現在才在亂塞!
老百姓真可憐!
兩邊賺ㄝ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2-3-16 18:48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現有公墓地改建最符合公益,爭議也最小,但市府卻堅持讓業者投資在錯誤地點設置殯葬特區,執意讓火葬場火上加油,再增加一座殯葬特區,這叫人民如何不反感?
作者: 歐陽    時間: 2012-3-16 20:45
本帖最後由 歐陽 於 2012-3-16 20:47 編輯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3-16 09:26
回復 歐陽 的帖子


得(ㄉ+ㄟ+ˇ)= 應............公共利益之考量
作者: linsunyu    時間: 2012-3-16 22:09
唉!乾脆戰火延長到監察院好了,請監察院好好地「糾正」一下新北市政府.......
真無言
作者: sapling    時間: 2012-3-16 22:12
無法無天到了極點 只會舔美國人屁股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3-16 22:53
本案昌溢公司是依促參法"自備土地"的程序申請
整個程序的流程是
1.申請--2.審核--3.不通過or審核通過--4.議約--5.簽約
以先前看到的資料顯示
目前這個案件進行到議約的步驟

之前民政局屢次回答
尚未簽約,沒有撤銷的問題
是就上述程序中的第5點在說
乍看似乎沒錯
其實是很沒誠意的一個回答
因為
這個流程中不是只有一個地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第5點的簽約
簽的是民事範疇的契約
這裡的撤銷
必須有法律規定或契約訂定的原因才能撤銷

但是
第3點的審核通過
是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所為的一個意思表示
屬於行政法的範疇
如果這個公權力的行使有瑕疵
政府機關也可以基於公權力去撤銷它
之前反殯葬聯盟訴求的"撤銷"
我認為應該是指撤銷第3點"審核通過"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3-16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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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要新北市政府做這個撤銷不容易
因為
沒有一個"理由"去撤銷它
當時做的人有責任
廠商也可以要求賠償
(從這裡看,其實副市長說的沒錯)
不過
就住戶的立場
我們無需為政府的錯誤負責
所以
所謂的責任or賠償
不應該是我們考慮的重點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3-1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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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
如果"議約"完成
市政府就因此負有簽約的義務
簽約後還要如何撤銷
這也是不得不在此時就必須抗爭的理由

ps:
那時候撤銷
也一樣有賠償的問題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3-16 23:07
法條中所提到
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或未依前項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是在"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才會有"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
本案流程中新北市政府做的是"審核通過"的決定
不會有這部份法條的適用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2-3-16 23:36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16 23:3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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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看懂了

感謝學長用簡單的文字幫忙補充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2-3-16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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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們先前的努力
再加上
議員們持續施力
力量夠大
或許就能幫助新北市政府找到"理由"來撤銷這個案件

大家繼續努力吧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2-3-16 23:53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16 23:5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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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努力,決不放棄!
作者: NEWMAZDA6    時間: 2012-3-17 05:15
所以說這個 豬市長 猴子副實在讓人搖頭
非得等到告到監察院王爺爺出面樣子,
還有民政局的態度讓人不敢領教,  感覺就是能閃則閃..............

單純一句同意撤銷殯葬  沒想到豬 與侯倆兄弟就是做不到
昨晚馬妹在加拿大跟我msn她說: 一堆舊有公墓不整治 改建 放任生雜草,
其實市府都應該優先整治這些舊有公墓, 輔導改建/ 美化環境
沒想到
這就是當家的愚蠢  非得放任土地及殯葬業者濫搞瞎搞 ,殯葬花園特區............
作者: 阿正爸爸    時間: 2012-3-17 06:16
有瑕疵的選址方式,只是怕賠錢,所以遲遲不撤案
到頭來還是要賠錢了事 此事才能終結
只是賠的是我們納稅人的錢
不是作錯誤決策,想要草草簽約趕快定案卻踢到鐵板的民政局官員和小豬吧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2-3-17 11:28
小柚子 發表於 2012-3-16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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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努力,決不放棄!

是呀
繼續努力
像榮神益人的Jeremy,即便遇到種種挫折,被歧視罵chink,被下放坐冷板凳,仍奮戰不懈,基督徒的執著令人尊敬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2-3-17 11:28
遊民 發表於 2012-3-16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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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學長的寶貴意見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2-3-17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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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早早就跟民政局說不要再一意孤行的繼續下去
應該聽聽居民的意見
拖越久  到時蓋不下去賠越多
浪費所有老百姓的錢
硬要蓋下去  賠掉政府信譽  民眾信心以及居民健康及生活
更是可怕的浪費
偏偏他們很有信心可以溝通完成
但是  跟居民溝通要有具體作為   
光是用充斥官方才認可的數字內容的新聞稿就可以溝通了嗎?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2-3-1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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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書豪在異鄉奮鬥的意志力,已超越籃球場上的表現,非常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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