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您反映土樹三鶯區的行政區整併建議一案,本府民政局答覆如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3規定:「依第7條之1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
查本條之立法意旨略以,按第3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劃分為區。而依第7條之1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規模、人口差異甚大,故為型塑及因應新生活圈之需要,爰增訂應依相關法律之規定(即俟行政區劃法草案完成立法),進行區之行政區域整併,以利行政效能之提升。
本市改制後各行政區域除了鄉、鎮、市改為區,村改為里外,行政區域範圍暫時維持不變,需俟中央行政區域劃分法完成立法後,才能依法辦理。
目前本府已先行辦理委外研究計畫,就行政區劃法草案各項因素,進行先期研究,除邀請專家學者與地方意見領袖座談外,並辦理民意調查及公聽會以做為未來行政區劃之參考。
其中公聽會部分已分別於101年2月6日、13日及24日辦理完畢,未來是否辦理公聽會將視行政區劃法通過後再議。行政區域整併的基本原則,參照行政區劃法草案第6條,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應考量之因素包括︰行政區域人口規模、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災害防救及生態環境之維護、族群特性、語言、宗教及風俗習慣、鄉土文化發展及社區意識、地方財政、產業發展、交通發展、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海岸及海域、湖泊及河川流域、選區劃分、民意趨勢、其他政策性事項。是以,除原屬山地鄉或偏遠地區外,本府刻研議以人口數超過40萬人之區增設新區,人口數20至30萬人之區維持原狀,人口數低於20萬人之區整併為原則,參酌行政區劃法草案第6條揭櫫之各項因素,並辦理公民民意調查,舉行公聽會,後研擬行政區劃計畫草案。再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進行審議,擬定自治條例,經新北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核定。
行政區重整後,將涉及區公所、戶政事務所及其他基層行政機關的整併,將減置區長、區公所主任秘書、各課室主管、戶政事務所主任及相關人員等均須移撥安置。其餘非主管之基層公務人員,則將視業務內容之調整,隨同調整之。
關於您建議事項,本局將錄案研議,並納入未來行政區域調整之參考。再次感謝您的建議,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本府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行政科
吳惠菁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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