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有鄰居於區權會上提案於社區門口懸掛"反對設立殯葬特區看板或布條",雖然過程仍有不少鄰居持反對意見認為效果不大但還是獲多數表決通過,個人在想如果有更多社區響應那是不是更能表達"地方堅決反對特區設立的民意",而市府一再強調所謂"特區需要地方大多數同意下才會存在"的條件就無法符合了!
這個說法乍聽之下頗有道理,
那請問一下,
若管委會用各種理由不作為,
然後利用下一屆的區權會去推翻上一屆的區權會決議,
那如何看有效無效?
看起來似乎是有效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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