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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可恨的飆車族 [列印本頁]

作者: 小龍星    時間: 2011-11-23 08:37
標題: 可恨的飆車族
昨晚不知道是哪一群人
在學林路的全家便利商店高聲喧鬧
然後就突然出現兩三聲機車猛催油門的聲音
其中一台出奇的大
似乎是在北大特區內繞圈飆車
都已經近深夜了
還這樣喧鬧
不知道特區內其他有戶外座位的便利商店有沒有這種問題
不過學林路的全家這次卻變成飆車的起點跟終點
這種問題找警察來不知道有沒有用
又怕警察來了這些人也離開
抓也抓不到

作者: Pottery    時間: 2011-11-23 11:15
回復 小龍星 的帖子

小貝比都被吵醒了 ! 已報新北市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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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ottery    時間: 2011-11-23 17:45
回復 Pottery 的帖子


1. 現在公務人員服務態度及速度都很好, 早上舉報下午就有回報, 晚上更會加強查緝飆車族, 感恩!
2. 關於飆車所產生噪音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係指當地縣市環保局或環保署管
或可至噪音車檢舉網站(http://NoiseCar.epa.gov.tw)具名檢舉
3. 樹林分局交通組警員黃適方所寄環保署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

Q:對於汽、機車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行駛道路,甚而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危害
如何舉發?
A:依98年9月2日以環署空字第0980077228B號令訂定發布「使用中機動車
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中第二條規定:人民發現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
有妨害安寧情形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
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另第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後應即查證,必要時
得徵詢檢舉人告知檢舉時之妨害安寧情形或通知被檢舉人說明,被檢舉機
動車輛經查證確有妨害安寧情形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知其至指定
地點接受檢驗。但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至其
他地點接受檢驗;該地點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驗結果移由
受理該檢舉案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上網公告或回覆檢舉人。
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後,經查證該被檢舉機動車輛已於前三個月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在案者,得併案處理。
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一、被檢舉之機動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
三、匿名檢舉、檢舉人無法聯繫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
四、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
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法送達。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妨害安寧情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案件,應回覆檢舉人並說明原因敘明具體意見及法規依據。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5條 受理檢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備註:上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係指當地縣市環保局或環保署或至噪音車檢舉網站(http://NoiseCar.epa.gov.tw)檢舉。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1-11-23 21:11
我也有聽到 orz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1-11-23 22:42
洪阿民 發表於 2011-11-23 21:11
我也有聽到 orz

ME TOO 還好只有幾分鐘的時間就離開了
作者: kk4653    時間: 2011-11-23 22:53
也有三樹路上不知哪戶小狗狂叫~
能報警嗎?
作者: tung    時間: 2011-11-24 00:46
剛剛也有,不知跟版大提到的是不是同一台
我在學勤路上這
這台車聲很好認,我已經被煩好幾天了
好像不是每天,但至少2-3就一次,而且都是在半夜,引擎還特別大聲
吵死了人,火大
那台車主也住是北大裡嗎?
有誰認識嗎?
能不能勸導一下,大半夜聽到那聲噪音真的很煩

作者: 北大見習生    時間: 2011-11-24 15:55
昨天真的很吵~可以調監視器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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