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質疑》
一政策急轉彎:原本是「台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畫可行性評估案,為何變成「民間投資」的BOO案?政策轉折之內幕為何?98年11月評估案成果報告書一出來,99年2月26日昌溢公司即送出規劃完成之BOO申請案,時間如此接近,未免太過巧合了吧?更令人啟疑!
二、黑箱作業:新北市政府在本(100)年4月27日函復吳琪銘議員服務處,該函說明四:「……並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請問市府,在4月27日之前,何時曾召開過說明會?在哪裡召開?哪些人參加?請市府拿出證據!
三、政策矛盾:市府委託規劃案,三峽殯葬特區為首選之址, 我們要請教市府,設在此「人口高度密集區」,真的合適嗎?真的是專業的評估嗎?新北市幅員遼闊,市府為何獨厚三峽(土城)呢?是先射箭,再畫靶嗎?朱立倫市長曾說要將三峽打造成「教育文化城」,現在卻又要設殯葬特區,豈不是政策矛盾?
四、議約逾期仍執意推動:依本BOO案第四次審核委員會100年1月25日之會議紀錄第二點:「審核會授權本案工作小組進行議約。議約期間45天,倘無法於期間內完成議約,本計畫視為審核不通過」。依此,議約期限應在3月11日屆滿,在3月11日未完成議約,本案即視為審核不通過,故本案在3月11日應已否決掉而不存在。為何3月14日(第48天)開始第一次議約呢?其間,朱立倫市長在2月25日核准本案,我們要問,2月25日公文內容是什麼?朱市長又批了什麼?為何市府可以不依審核會決議來執行?在7月22日又辦說明會,之後,又發函申請人要求其在10月10日之前再度召開說明會。本案不是應該在3月11日之後就因議約未在45天內完成而「視為審核不通過」嗎?請朱市長踹共,說清楚,講明白!
五、是否須利益迴避:依評估成果報告書第6-5頁之表6-4-1「三峽砂石場基地用地權屬彙整表」,地主包括「鄧宗助」先生等,請問民政局陳嘉興局長,您與「鄧宗助」有無親戚關係?若有,因您是本案(殯葬業務)之主管局長,您是否應該利益迴避?此刻,您還適合擔任民政局長職務嗎?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有關第二殯儀館選址規劃,臺北縣政府前於97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規劃廠商以本轄五大生活圈(海山地區、重新地區、大文山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之殯葬設施供需概念進行評估,提出建議第二殯儀館興建選址點,以重新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有較立即之需求。
(二)三峽生命園區範圍不包括土城祖田里之媽祖田區,並非所稱之超大規模殯葬區,且生命園區坐落於三峽鶯歌「觀光文化雙城」之另一側,中間尚隔著三峽溪,不會影響「觀光文化雙城」之發展,抑或可能,來參與祭拜之親朋好友,可以順道轉往三峽老街或鶯歌老街逛逛,反而增加了參觀人潮。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當初「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之評估點係以民政局接獲地方陸續建議的7個點進行初步評估,再以整個轄內5大生活圈的概念,提出較有立即需求之殯葬設施區域規劃。
(二)考量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而昌溢公司於99年2月26日提出規劃BOO申請案,地方質疑時間如此接近一節,應係業者於本府選址評估案之前,即已著手辦理規劃。
不是二等親就不用迴避?這圈圈也畫得太小了吧?!
經查本府民政局陳局長本人與配偶之二親等內均無有「鄧宗助」其人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第1項)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3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第2項)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勢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12(第3項)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第4項)
民政局竟然認為殯葬特區可以帶來「觀光人潮」!!!!!!
會不會請出裝甲車和怪手把抗爭居民輾過去?
民政局答覆意見:
於100年2月25日簽奉 市長核准本局辦理後續議約及簽訂投資契約事宜。復查,本案係經100年4月11日本案第5次議約小組會議確認同意審議通過本案之投資契約,故議約期限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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