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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藝術家之死 政府溝通之死 公民參與之死 促參怪獸之生 [列印本頁]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1-11-9 14:56
標題: 藝術家之死 政府溝通之死 公民參與之死 促參怪獸之生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1-11-9 14:59 編輯

2003 年8月29日一位旅居都蘭部落的劇作家陳明才先生跳海自殺,留下「天佑都蘭鼻」遺書。
都蘭鼻,都蘭部落阿美族人稱之為「Pacifalan」,那裏是阿美族人相傳的祖先登陸地之一,也是都蘭部落漁季和海祭的祭場,屬於全體都蘭部落阿美族人的傳統領域。 2001年,,交通部觀光局東部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欲將都蘭鼻約30公頃之土地進行BOT計畫,實施都蘭鼻遊憩區整體開發,都蘭部落聯署反對,但東管處依然無視於居民意見,未經溝通即於2003年逕行召開BOT說明會,說明會後當地居民更加強烈反對未果.最後陳明才先生跳海自殺,強烈抗議東管處的不當開發行為。隨後東管處暫停此一計畫。
死了一位藝術家,提醒了政府溝通管道有問題,告訴政府民眾意見始終未獲重視,政府承諾無限期擱置後,故事就結束了嗎?
很遺憾的是,沒有!
2011年9月,東管處重啟都蘭鼻的BOT計畫。

地點: 台東縣東河鄉
案件: 都蘭鼻遊憩區整體開發計畫BOT案
參考網站: http://61.219.160.133/index.php
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41216461

近期相關新聞:
都蘭鼻BOT/東管處:當地不同意就不建
【聯合報╱記者李蕙君 /台東縣報導】2011.11.06 03:41 am

台東縣東河鄉「都蘭鼻遊憩區整體開發計畫BOT案」重啟開發,引發當地阿美族青年反彈,東部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處長林維玲昨天說,全案目前只在重新設計階段,並未發包動工,如果當地人多數不同意,就不會強求建設。
身為都蘭村民的東河鄉長陳式鴻說,都蘭村漢人、阿美族人口各占一半,目前調查,漢人對BOT案多數贊同,阿美族老一輩族人也多數同意開發,面對阿美族年輕人反對,他遺憾有不少人是這幾年才遷居到都蘭的新住民,但鄉公所仍願意傾聽不同意見。 陳式鴻說,都蘭這幾年在文藝發展、觀光旅遊上名聲很旺,事實上人口外流嚴重,就業機會沒有增加,很多人期待新契機幫助生計,都蘭鼻開發案是其中選項。
林維玲說,這項開發案十年前就設計好,但當時當地阿美族人提出傳統領域的問題,東管處決定無限期延期,但這幾年都蘭村人口外流問題未解決,地方上一直有期待重啟開發案的聲音出現,東管處才會重啟第一階段的設計更改作業。
【2011/11/06 聯合報】@ http://udn.com/

反都蘭鼻BOT 阿美族青年跳舞「出草」2011/11/06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6/today-life4.htm
〔記者曾韋禎、黃明堂/綜合報導〕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計畫在台東縣東河鄉的都蘭鼻,以BOT的方式進行都蘭鼻遊憩區整體開發案。不滿傳統領域遭破壞的阿美族原住民昨前往立法院陳情,要求東管處停止BOT、歸還原住民傳統領域,且任何開發案須經部落同意才可進行。
阿美族耆老及旅北阿美族青年昨早齊聚立法院大跳護衛舞,因為族人相傳的登陸地,且是魚祭及海祭祭場的都蘭鼻,有可能被財團開發為觀光飯店。
阿美族青年洛恩.阿浪指出,東管處早在二○○一年起,就有意將都蘭鼻約三十公頃土地委由財團進行BOT計畫,族人激烈反抗後,東管處才在二○○三年暫停此計畫,但今年九月又企圖重啟BOT案。
副頭目洛耶用族語表示,東管處在決定BOT計畫前,沒跟部落商量,他們一定反抗到底,不會讓都蘭鼻成為美麗灣第二。阿美族青年鄭智文要求,政府立即停止BOT計畫,把傳統領域歸還給族人,未來任何開發案須經部落同意才可進行。
出身自都蘭部落的阿美族金曲獎歌手舒米恩說,都蘭的美是來自阿美族人的海洋文化,若讓財團進行開發,等於是扼殺他們的文化;外人都已經殺到部落了,這樣的改變只會讓他們更加貧困。
都蘭部落青年除在網路上架設連署網站,也決定在十二日上午回到都蘭鼻,進行「為土地而跳,護衛都蘭鼻」的行動,宣示護衛傳統海洋的決心。
東管處回應表示,全案正處於與地方溝通的階段,沒有預設開發時間表,也不強求開發,會尊重地方的最大共識。並強調,雖然有反對意見,但他們也聽到相當多要求儘速開發的聲音。東管處說,開發基地早已完成土地取得程序,屬於東管處土地,是否為原住民傳統領域,目前並無法律明確界定。


沒有預設時間表  全力與地方溝通  尊重地方共識  是不是覺得這些對話很熟悉?
都蘭鼻的海岸上還聳立著紀念陳明才先生的巨木
都蘭部落阿美族人的祖靈還守護著海灘
部落青年仍在奮戰
跟一個因為政府罔顧民意而變形生成的促參怪獸奮戰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11-9 15:07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促參法,感覺上似乎淪為財團搶取豪奪的合法工具~

政府在乎財團利益高於一般民眾利益。

不站出來,就是等著成為犧牲品!!這是不變的法則!!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1-11-9 15:21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1-11-9 15:28 編輯

澎湖隘門,老村長李天育整理著沙灘,這兒似乎一片祥和
但1977年因為政府建設馬公機場時到隘門沙灘挖取,一車車載走隘門沙灘的砂石,留下許多像月球表面的坑洞,然後開始倒入建築廢棄物、垃圾,這美麗的貝殼沙灘,綠蠵龜棲息的沙灘成為一片荒涼髒亂
政府眼中無用的棄土,在居民眼中卻是孕育生活的大地之母,子不嫌母醜,於是村長李天育帶領著村民日復一日地淨灘,村民的合力下,終於整理出一塊新生的美麗沙灘。當隘門村自行整理沙灘,創造出一個優美秘境,綠蠵龜回來了,政府的目光也回來了.
2011年,隘門沙灘BOT案出現,幾場溝通座談,村民表達反對,認為沙灘該由村民來經營,不該壟斷給財團。9月,「隘門濱海渡假區促進民間投資開發計畫」出爐,公布在網路之上,但是村落居民根本不知道,沙灘渡假區的完整開發設計。

地點:澎湖隘門
案名:澎湖隘門沙灘BOT案
相關聯結:http://e-info.org.tw/node/71033

近期文章:
咱的環境-又見BOT怪獸!
•        2011-11-08
•        中國時報
•        【傅志男/高雄市(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
     日前,環保署召開「澎湖隘門沙灘BOT案」的環評會議。會中審議的開發案是要興建政府官員和財團心目中的「國際觀光飯店」,而預計砍伐掉二千多棵珍貴的海岸保安林(在澎湖種樹是很難存活的),也擬遷移澎湖百年古墓區,而開發單位連最基礎生態調查都付之闕如,難怪會議中遭到許多人的質疑與反對!
     筆者八月與九月去了澎湖二趟,除了享受世界級的澎湖壯觀的玄武岩、貝殼沙灘和珊瑚生態外,也觀察了「離島建設條例」的各種建設對當地的影響。隘門沙灘本來是台灣最大、最美的貝殼沙灘,早期甚至是綠蠵龜的產卵地區。從機場建設開始,沙灘遭破壞到沒有人認為這曾是風景美麗的地方,政府更棄之如糞土。十多年前,老村長李天育開始整理沙灘,經村民努力,沙灘終於呈現屬於它原有的美麗,而成為在地居民自力保護家鄉聖地的典範。
     但重現美麗隘門沙灘不僅沒受到政府保護,卻成為官員和財團眼中的搖錢樹,於是,完全忽略在地參與的BOT開發案被提出開發單位提出,澎湖當地雖有許多民宿,但為了國際觀光須開發「高級」飯店,甚至認為這些開發是當地居民沒能力去參與的,這完全抹煞掉村民十多年非常成功護灘的努力,顯示政府只重視財團的利益、嚴重忽略在地參與的精神。      從澎湖回來後,心中一直迴盪的想像:「美麗的島嶼、澄清透澈的海水、貝殼沙灘、珊瑚礁生態和綠蠵龜,不跳下去游泳是對澎湖海水的大不敬啊!」但是,這些澎湖印象,隨著荒謬BOT案的開發,未來不知還剩多少?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63/IssueID/20111107
BOT大復活 山海變色(詹順貴)
2011年 11月07日 大選逼近,除令人焦躁的選舉新聞外,幾則有關「山也BOT,海也BOT」的新聞,更加令人不安。儘管藍綠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都高舉公平正義,但許多擁有山海美景公有土地的政府機關,卻趁大選之隙,為財團架橋鋪路,假興辦「重大公共建設」之名,行割地圖利之實。如不及時遏止,或許未來有一天會突然發現消費不起的人民,將再也無緣親身欣賞雲海、日出或赤足踩踏沙灘、海浪。
位在馬公機場旁,經村民將近10年護沙養灘有成的隘門沙灘,長期怠惰的土地管理機關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非但不知反省,竟擬將之BOT給財團蓋60間villa與140間國際飯店。此案總開發面積12公頃,40年的租金加權利金竟然不到新台幣1億元,對照未來住宿房價,動輒上萬元,明顯圖利。 所幸今年10月31日環保署環評審查會即因此開發案計劃砍除在澎湖生長非常不易的2公頃防風林共計2184棵高大樹木,要求應該進行更嚴謹的二階環評(其實根本應該直接認定不應開發)而暫時保住。11月1日宜蘭縣政府標售出烏石港7123坪的旅遊服務專用區旅館用地;隔天,金門簽下第一座國際觀光旅館50年期的BOT案。
此外,山的BOT:如陽明山、太魯閣、雪霸及墾丁等國家公園與阿里山等幾個森林遊樂區的旅館區,幾乎都已有或正在進行BOT、ROT的開發案;海的BOT:北從宜蘭烏石港、花蓮七星潭,台東三仙台、都蘭灣、杉原海岸、磯崎、金樽、加走灣、小野柳、南到墾丁大灣等等,凡是美麗沙灘或海景,不肖機關與財團都悄悄染指,對照政客的高談闊論公平正義,格外諷刺! 一般所稱BOT,其依據的法律全名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既然稱為公共建設,至少應該像高鐵或高速公路的ETC此類BOT案,完全商業機能取向的旅館,是否應該尊重市場競爭機制?該否曲解成「公共建設」而廣為BOT?

「公共建設」變質
以位於台北市區的美麗信花園酒店為例,當初BOT是為興建平價旅館,所以土地租金與營運權利金都相對低廉,但目前的房價卻令人咋舌,對其他購地自建或租用的旅館業者是否公平?對《促參法》第1條所定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有何幫助?旅館本身是否具有《促參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供公眾使用的足夠開放性或公共利益?換句話說,單純的興建旅館,該不該列為公共建設?對照外國立法例,已大有疑問;而法律既然是規定為「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至少應該是整個主題遊樂區或風景區,而非僅僅將其中最有生財功能但範圍最小的旅館割讓給財團,再由政府機關以公帑為財團維護周遭環境。
此外,要適用《促參法》,其第3條第2項規定必須是「重大設施」。有關「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的適用對象與認定標準,除了《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定必須是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憩(樂)區內才適用外,有關投資金額,依交通部1996年10月4日核定的《觀光主管機關受理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審核要點》規定,在偏遠地區,投資金額需在3億元以上;非偏遠地區則需6億元以上。如依此標準檢視,前述位於台北市區的美麗信花園酒店BOT案或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的聯勤招待所機關用地ROT給投資金額不足2億元的美麗華飯店,皆有違法圖利之嫌。
法律不容有空窗期,選舉之餘,政府也應該站出來,對如何保護公共財與一般人民基本權利說清楚講明白,否則請大家用選票加以抵制! (作者為律師 )



作者: nadja    時間: 2011-11-9 15:31
rainbow 發表於 2011-11-9 15:21
澎湖隘門,老村長李天育整理著沙灘,這兒似乎一片祥和
但1977年因為政府建設馬公機場時到隘門沙灘挖取,一車 ...

我才想轉PO此案.....rainbow手快一步!

這時我要以澎湖人(籍貫澎湖高雄出生)的身份站出來說話:
澎湖或許需要一個國際觀光飯店來促進當地經濟發展,但一定是要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方式下進行,
美麗的海灘是要讓每一個人都能看見能走近,
而不是專屬於某飯店的.



作者: 老飯糰    時間: 2011-11-9 15:48
小柚子 發表於 2011-11-9 15:07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促參法,感覺上似乎淪為財團搶取豪奪的合法工具~

促參法是"淪為"財團搶取豪奪的合法工具? 還是本來就是為了把"政府強取豪奪的作為"合法化
所設計出來的髒東西? 看看每一個案件, 這絕對是合理的懷疑!!!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1-11-9 15:57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促參法似乎違背了民主精神,一切過程完全由政府跟業者操作,中間只有環評跟徒具形式的公聽會,完全沒有民意參與的空間,而且還規避了許多像是採購法之類的法規跟監督程序...

  鼓勵民間參與投資開發是好事,但過於偏袒業者,傷害人民,那就是惡法一部了...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11-9 15:59
回復 老飯糰 的帖子

哀。。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11-9 16:07
其實促參法立意很深,是為了讓財政困難的政府喘息,也適度讓民間投資活絡,引進民間企業效率,不一定每個依促參法的案子都是邪惡的,這點要澄清,希望大家不要誤會過深。
假設依促參法申請投資的民間業者,是透過官員私下通知有案可申請,或者審核的專家學者有內神通外鬼的狀況,又或案子在於揮霍國有財產,這個案子就變得不公不義,也失去了促參的美意,反而變成圖利了。
作者: 柏非特    時間: 2011-11-9 16:22
鑽法律漏洞才有獲利的空間,相較之下覺得三峽人很可憐,犧牲環境換來的是殯葬設施比飯店海灣開發還不如.
促參法中的環評形同虛設,環評委員形同橡皮圖章,有風骨一點的根本不想接,剩下的可想而知了.
小巨蛋北市府爭議如此大能見度如此高,北市府還是硬要蓋,更別說是其他能見度低的地方了.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1-11-9 16:58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1-11-9 17:01 編輯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我也不希望大家將促參認定為惡法
促參是鋼鐵人還是怪獸
我想要看手拿工具的把關者心態
有成功的促參案
但為何這麼多失敗的促參怪獸呢?
這就是我想問問學法的馬總統的問題了
促參機器是如何變成累積民怨的大怪獸?

也許需要大家一起幫我們的政府想想吧!
作者: 可可的爹    時間: 2011-11-9 17:05
各位不妨再看看這一篇   這就是我們的政府  雖然是國民黨執政,但民進黨的思維也沒差多少。
政府在大張旗鼓幫這些號稱高科技產業掠奪土地時,看看這些產業發展的如何? 不但賠得慘兮兮,還要政府繼續出面整合,幫忙。標準的阿斗企業。   但這些辛苦的農民呢?   而政府的承諾又能算甚麼?

11/9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110900541.html
我見我思-竹東神農無田可耕
2011-11-09 中國時報 【何榮幸】
     「怪手摧毀大埔良田」的痛心畫面,曾經迫使政府保證不再徵收優良農地。此話言猶在耳,卻驚傳種出今年十大經典好米的竹東農田,已被畫入竹科三期用地徵收範圍。「竹東神農無田可耕」的深沉悲哀,讓政客的言行不一嘴臉顯得更加醜陋。 去年公民記者以影像揭露苗栗縣政府的粗暴行徑後,來自全國各地的農民與農運團體集結怒吼,為了平息抗爭,行政院長吳敦義做出「力求避免徵收優良農地」的承諾。但聽其言、觀其行,這張支票眼看就要跟修改《土地徵收條例》等其他官方宣示一樣跳票。
     根據關心農業發展的《上下游新聞市集》第一手報導,剛榮獲今年全國十大經典好米的新竹縣竹東農會稻農莊正燈,其位於竹東二重埔、三重埔交界的農田,因竹科三期開發案,至少有一半農地被徵收做為國道三號的二重交流道用地。也就是說,這塊經典好米產地已瀕臨死亡命運。
     能夠種出十大經典好米(別忘了這是農委會主辦的官方競賽)的田地,當然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優良農田;莊正燈堅持友善無毒的有機耕作方式,更值得其他農友學習效仿。但是,如此豐饒的田地、這麼用心的耕作,卻將在一紙徵收命令後灰飛煙滅,官方不但自毀諾言,此情此景對於宣稱照顧農民權益的政府更是莫大諷刺。
     尤有甚者,農民拒絕徵地常被冠上「反對發展」汙名,但當前工業區、科學園區閒置荒廢者比比皆是,許多新興徵收計畫往往淪為圖利財團開發,或是成為下一個浪費納稅人公帑的蚊子園區。僅以去年引發重大爭議的中科四期為例,這項專為面板大廠友達量身打造的開發案,在友達鉅額虧損後已停止進駐,當初政府硬要徵收農地又是所為何來?
     獲得十大好米神農美名,未來卻可能無田可耕,莊正燈的憂愁可想而知。他在接受訪問時指出:「講什麼徵收農地做科學園區、工業區,廠房見不到幾個,反倒附近蓋了一大堆豪宅炒房地產。」已道盡農民的辛酸與無奈。
     國民黨政府向來崇尚發展主義,只是在選票壓力下被迫說出「力求避免徵收優良農地」,心口不一的結果當然經不起考驗。而民進黨宣稱與農民站在一起,卻只會在老農津貼上喊價,總統參選人蔡英文日前提出的政見仍然是「打造桃竹苗為亞洲最大科學城」,其主張讓竹科「擴大到苗栗、桃園南部」的大餅,已被認為與苗栗縣長劉政鴻推動的後龍科技園區(灣寶)、竹科竹南基地(大埔)等案方向一致,顯示蔡英文仍未擺脫發展主義迷思而正視土地正義。
     稻農阿燈已開始在網路上銷售他的經典好米,如果政府無法懸崖勒馬,建議阿燈應該保留幾包「徵收前夕的十大好米」放置博物館,為後代子孫見證這個時代、這個政府所出現的「怪手摧毀良田」、「神農無田可耕」等扼殺農業荒謬景像。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1-11-9 17:55
回復 nadja 的帖子

因為我老公原來的老家也在澎湖
所以看村民淨灘的故事更是心有戚戚焉啊
作者: nadja    時間: 2011-11-9 18:12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我昨下班在回家的路上,我先生跟我說起這件事,起初還不太在意,畢竟我只回去過澎湖一次!(還是員工旅遊哩)
他在馬公當兵,所以更有感覺!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1-11-9 18:22
1 2 3 到台灣  台灣有個阿里山  阿里山上有什麼?  有促參!

美麗的阿里山在1976年11月9日發生一場火劫,沼平車站住宅區付之一炬,林務局不准居民在災區重建家園,居民被迫遷居,房屋不得增建或擴建,連想進入森林耕種都會被當成賊。災民不能進入自己原先的家園 ,但財團進去了。30年後,林務局將當時災區中的2公頃土地以BOT方式供「宏都阿里山企業聯盟」興建觀光飯店。
依循我們相當熟悉的過程: 林務局從未辦理說明會徵求當地居民同意,未與當地居民溝通, 直接於2006年6月19日下午3:00點與財團就「阿里山森林遊樂區三合一BOT案」簽約 。

地點:阿里山
案名:阿里山森林遊樂區三合一BOT案
相關聯結:http://e-info.org.tw/node/12979
http://e-info.org.tw/files/activ ... 6-960212alishan.doc


相關新聞:
反對三合一BOT案 阿里山鄉民拉白布條抗議
(中央社記者江俊亮嘉義縣十三日電)

嘉義縣阿里山鄉民因反對阿里山「三合一」BOT案,今天上午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大門前拉白布條抗議,要求林務局立刻終止圖利財團的BOT案,否則將抗爭到底。阿里山森林鐵路、嘉義北門車站、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觀光旅館的「三合一」BOT案,由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與民間財團簽約,阿里山鄉民認為政府此舉有圖利財團、剝奪原住民生存權、賤賣阿里山之嫌,今天聚集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大門前拉白布條抗議。抗議的鄉民指出,近年來,大自然以洪水、崩塌、土石流等大規模反撲,向缺乏國土保安及環境保護觀念的國人提出最嚴厲的警告,然而農委會卻在此時辦理阿里山森林遊樂區「三合一」BOT案,計畫在山坡地上興建兩百五十間觀光旅館,將置國土生態於何顧?況且,在阿里山興建觀光飯店,勢必將原本生長在山上的紅檜、扁柏、柳杉等珍貴樹木全數剷除,而行政院今年才通過「國土復育方案」,規定海拔一千五百公尺以上的地區將列為高度保護,禁止各項新開發,對此,鄉民強烈質疑農委會蠻幹,要求立即停止三合一BOT案。
抗議的居民指出,政府BOT案至少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然而阿里山「三合一」BOT案卻僅有一家廠商投標,分明有圖利財團之嫌;而且阿里山森林鐵路在BOT案之後,由財團經營賺遊客的錢,鐵路維修卻由政府負擔,天底下哪有這麼「好康」的事?
居民不滿地指出,在國有林班地上以任何形式開發,早已不敷社會的整體成本支出,只有走向生態保育、國土保安,才是最有利的經濟選擇,農委會明知山坡地依法不得開發,卻又一意孤行、圖利財團,置國土生態於不顧,他們將表達最嚴正的抗議。
資料來源:中央社 2006-08-13 12:03

仔細看此案簽約過程,非常具有時效性2005年12月4日林務局對宏都集團完成復審作業,2006年1月2日宏都建設宣佈獲得「阿里山 BOT案」最優申請人,獲得阿里山BOT案經營權33年,一旦完成議約,宏都建設須先繳納五千萬元的開發權利金,方可簽訂興建暨營運契約,合約期限長達33年(經營權至2042年結束階段),自興建暨營運契約簽訂之日起,民營化廠商每年得按營業淨收入繳納2.5%以上的營運權利金予政府。 2006年3月3日「宏都阿里山企業聯盟」與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所舉辦之『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與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完成議約程序2006年6月19日正式簽約
不過,阿里山的BOT案交付民營後,因莫拉克風災導致鐵路受損,宏都卻不願意負擔修復成本,林務局中止合約,
阿里山BOT案終止 宏都:奪民產
【中央社╱嘉義市25日電】
2010.03.25 08:02 pm
針對林務局終止契約,收回阿里山森林鐵路在內的「三合一BOT案」經營權。宏都阿里山公司今天召開記者會,除指控林務局片面終止北門飯店不合法,更強調是強奪民產作為。
林務局昨天傍晚發表聲明指出,阿里山森林鐵路因莫拉克風災,遭受重大損害,林務局數度函催民營的宏都阿里山公司,應依照契約內容提完整全線復建計畫。
不過,宏都阿里山公司並未處理,因此,將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興建國際級觀光大飯店、嘉義市北門車站開發案及阿里山森林鐵路經營的「三合一BOT案」合約全部終止。
對此,宏都阿里山公司發言人滕新富表示,林務局發表的聲明內容不盡合理,也非事實。去年八八水災發生後,公司提過4次相關修復計畫,但林務局一直未給予正面回應。
今年2月26日召開的協調委員會,雙方已認定去年的八八水災,不可歸責於雙方;而重建經費龐大,不是民間公司所能負擔,雙方決定儘速協商終止森林鐵路營運案。
另外,合約中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須興建2.2公頃觀光旅館案,滕新富指出,因山上用水及地質鑽探等問題,造成時間延宕,超過合約的3年興建期限,雙方已在協調委員會中做成決議,不可歸責於民間公司。
滕新富說,宏都公司已在北門車站興建商務飯店,這項綜合開發案原本計畫在今年6月試營運。林務局卻片面終止契約,已經嚴重干擾合約發展,讓人有「搶奪民產」感受。
滕新富指出,林務局在民國97年的函文中,明白表示「三合一」都是獨立個案,無所謂主體及附屬問題,而且監察院的糾正文中,也提及「三合一BOT案」可獨立執行。如今卻說北門車站開發案與阿里山森林鐵路的營運密不可分,無從割裂,明顯矛盾。
滕新富表示,北門車站商務飯店將按照原計畫籌備營運。另就爭議問題,希望雙方能繼續協調;如無法協調,不排除採取法律訴訟,保障公司及投資人的權益。
對此,林務局下午發表聲明稿,指北門車站為阿里山森林鐵路的山下站,為遊客搭乘森林鐵路的主要出入口,對於森林鐵路的營運具實質重大影響,兩者的經營密不可分,也無從割裂其權利主體。
另外,該「三合一BOT案」經終止全部契約後,將依契約約定與宏都阿里山公司進行營運資產返還及移轉作業。其中北門車站部分,土地將辦理塗銷地上權的登記,基地上建物及相關設施將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未來執行上若發生爭議,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如無法解決,提送協調委員會處理;經協調3個月後,仍無法提出協調方案,或協調方案有異議,以訴訟方式解決。

【2010/03/25 中央社】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11-9 18:30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台灣成功的BOT案例屈指可數,國道3號清水交流道,應該算成功吧!!

絕大部分NG比較多,為何?!答案就在案例中~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1-11-9 20:25
"促參法,感覺上似乎淪為財團搶取豪奪的合法工具"
+1

訂定促參法的目的在於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公共設施的開發
這個目的怎麼樣也談不上"惡"
只不過
徒法不足以自行
執行法律的人怎麼做似乎更重要

在民間公司依促參法提出申請案時
主辦機關的審核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
民間公司提出的"規劃方案,興建計劃,資金計劃"都要審核
只是我們的主辦機關的審核
常常令人失望
(why?)

以殯葬特區這案來看
其實我到現在還搞不清楚
民間公司是照"不備土地"的程序來申請
還是照"自備土地"的程序來申請
以土地所有權人並沒有完全同意的狀況來看
似乎應該是"不備土地"的程序來申請
那照"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的規定
民間公司提出"規劃構想書"後
不是應該在一周內就將本案放在"新北市政府"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網站嗎?
主辦機關初審合格後
不是應該組成審核委員會進行再審核作業嗎?

又:
審核委員會及評選
似乎應照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的主管機關)的規定辦理(促參法44條參照)
就算不適用"採購法"
也不是沒有規範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11-9 22:55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9 23:01 編輯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哀,民政局每次都拿促參法來鬼打牆,改天再拿書面資料跟學長討論一下!!

一整個就是感受不到民政局"公正客觀審查"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1-11-9 23:08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從網站上看到的資訊
覺得這個案子的程序也有些疑點
如果可以發現"程序違法"的地方
或許可以對阻止"殯葬特區"有一點助力

如果妳時間方便的話再談吧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11-9 23:16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好的!!時間確定我再約你囉!!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1-11-9 23:17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好的            
作者: andy826    時間: 2011-11-10 11:17
哀~ 山要BOT / 海也要BOT, 現在還有BOO..... 根本都是合法掩護非法
作者: landy    時間: 2011-11-10 11:47
回復 nadja 的帖子

唉.....又是賤賣國土啊!!
又是完全不聽在地意見!!
乾脆邀請他們一同上凱道吧!!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5HzT0jWlOY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1-11-10 12:52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民政局一直用事設昌溢商業機密拒絕公開相關開發計畫與財務計畫的細節
我想大家應該要繼續施壓要求資料
若沒有不見得人之事
此事事涉公益
議約又已完成
怎能全面掩蓋資料?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11-10 13:00
遊民 發表於 2011-11-9 20:25
"促參法,感覺上似乎淪為財團搶取豪奪的合法工具"
+1

學長
請教一事,實務上,假如公共建設發標,被放在公共工程網上,對政府而言,算不算一種向不特定人對外發生效果的要約意思表示,為何我要問這個點?因為要釐清反三峽殯葬特區的論述方式,謝謝啦。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1-11-10 13:20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1-11-10 13:24 編輯

海與地的交界   情人絮語的海岸  大小腳印串聯的地面   花蓮七星潭靜靜美麗
但這美麗若不是經過努力   現今應該已經成為付高額費用才能進入的奢侈
關於這一連串促參案件,我想我們應該已經相當熟悉了,總是先有一個公司向政府申請,然後經過一段時間沒有在地居民參與認知的運作,終於有一天被發現了,民意反彈,政府出面說我不能拒絕人家申請喔,七星潭也是如此派蒂娜公司七星潭濱海度假村開發案申請,花蓮縣政府向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提出《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申請書,這份新訂計畫關乎花蓮縣崇德至奇萊鼻20公里海岸、8000公頃海陸域的龐大開發計畫,被民眾發現時派帝娜公司的濱海渡假村正在由花蓮縣政府內部辦理土地變更作業中,一旦讓縣政府內部完成變更用地程序,接著再由國有財產局租用或讓售這塊國有土地給派蒂娜公司,七星潭這一道大自然最美麗的長詩將來就只有財團能吟詠了
一樣我們相當熟悉的過程,居民不斷聯署,陳情,反應,要求公開計畫書全部遭到拒絕(很熟悉吧?就跟我們一樣  資料都要不到),搶救七星潭聯盟非常的努力,不僅只有在地居民,東華大學許多師生都加入了搶救行列,甚至不少學生論文便以此為主題,加上爭取到許多名人  作家   團體的聲援,形成龐大輿論壓力,終於花蓮縣府於2010年1月8日終於開放《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請書》供全民下載(很遺憾的,目前民政局仍拒絕公開昌溢的計畫書 ),公佈了計畫書,此開發案的許多缺失與問題點浮現,搶救七星潭聯盟的立場更獲得支持,加以財政部一只七星潭渡假用地不得辦理租售的回函,七星潭目前保住了.搶救聯盟仍在運作,希望讓該地有其他比財團私有更好的發展,讓政府不再動腦筋,希望政府具體地撤銷此開發案,免得民眾隨時憂心財團找到迴避財政部規定的方式,
現今該聯盟成員包含:全國性和地方性民間社團和組織、七星潭社區發展協會、花蓮在地和外地大專院校學生、學者專家、中小學老師與環保團體等。

相關聯結:http://qi2530.blogspot.com/

從搶救七星潭聯盟的身上
我看到打擊促參怪獸之路,
我們並不孤單,
我們需要的只是更努力
努力讓多人明白我們的活動與原因
努力讓政府去想想   促參為何會變怪獸?  是誰讓它變怪獸?
在台灣這個號稱民主自由的國家裡
為何居民對自己的家園沒有發言權?為何大家對自己家園的發展沒有對政府提出意見的管道?
為何對財團的資訊如此保護  對居民知的權力如此漠視?
馬總統   我不知道12月3日這天
你會選擇面對群眾還是漠視群眾
但請您不要漠視促參怪獸的問題  不要漠視這法律的缺失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11-10 13:45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10 14:26 編輯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是為了保障民眾知的權利,應該適時提供。

但政府機關卻無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拒絕公開。

以本案而言,朱市長今年2月已簽准進行,才會有後續議約動作,但民政局居然以"未簽約"就是"未定案"來迴避揭露義務。

難道要等到簽約?!再來公開?!居民發現錯誤,政府再撤案,並對廠商國賠?!

不論寫信要求提供,全部都被罐頭回文敷衍,民政局不依法公開資訊就坐實黑箱作業的指控。
作者: nadja    時間: 2011-11-10 14:04
回復 landy 的帖子

澎湖好多美麗的沙灘,但土地貧瘠,只能種植少數作物,
我爸爸唸國小時就得跟著爺爺下海捕魚(真的是下海,不是坐在船上),自己還吃不到自己補的魚,因為都要讓奶奶拿去賣.
我媽媽從小就要幫外婆做家事做農務,還要幫忙照顧弟妹,
我哥哥說他小時候,那些水族館賣的美麗海水魚會在海水退潮時被卡在浮出水面的礁岩裡.
沙灘上寄居蟹到處跑,大貝殼到處都是.

幾年前第一次回到我的家鄉望安,在當地司機的帶領下,我看到了我們老家,不過老家已大門深鎖,因為我媽在懷我時全家搬到高雄,沒人住了.
目前只剩幾個親威在澎湖,其中一個堂叔經營交通船賺了不少錢,整個望安島上最高的建築物大概就是他家吧,門口還停了一台BMW.
但大部份居民應該都不富裕.

澎湖對大部份台灣人來說,是一個夏日渡假島嶼,
對我爸爸來說,澎湖可能是充滿著辛苦汗水貧窮的記憶,
搬到高雄快四十年,他老人家從沒想要再回去走走.
現在高雄的家才是他安身立命終老之所.

隘門沙灘離老家甚遠,他老人家若看到這新聞不知又會如何批評國民黨政府.




作者: landy    時間: 2011-11-10 14:10
回復 nadja 的帖子

下回旅遊我就挑在澎湖吧!!
在地消息,促進觀光!!
陸續接踵而來,
看到大家爬文這麼多的訊息!!
突然覺得對政府再次失望啊!!

作者: nadja    時間: 2011-11-10 14:23
landy 發表於 2011-11-10 14:10
回復 nadja 的帖子

下回旅遊我就挑在澎湖吧!!

我也跟你有同感,看到許多BOT案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對這個政府失望透了.

澎湖應該值得一去再去,但我不曉得我為什麼可以去夏威夷三次卻不想再去澎湖一次....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1-11-10 15:43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安安

"公共工程網上公共建設發標"
我認為是"要約的誘引"
(似乎有類似的判決,但不能確定)
投標人的投標>要約
決標>承諾

促參法注意事項裡
申請人申請後似乎有一個上網公告的程序
讓其他的民間投資人也能參與
再由主辦機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來評選
擇優辦理申請事項
(不一定是申請人)

照這個程序
審核前就應該公告了
不是等有人問了才來公告
當然
公告工程網的公告
一般人看不到
(印象中好像要繳費才進得去)
所以也不能確定新北市政府有沒有公告

請參考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1-11-10 16:25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政府採購法中
在簽約前
標案的相關資料依法是可以不公開的
促參法雖然不適用採購法
但審核委員會那部份的主管機關既然和採購法的主管機關(公共工程會)相同
我覺得這個規定是相同的

可是
照"促參法注意事項"的規定
"不備土地"申請案的流程裡
主辦機關是要把申請人的規劃構想公告在公共工程網的
所以
"申請人的規劃構想"就不應該是保密範圍

不過
我對法條的理解似乎和新北市政府的做法差異很大
不知道是我的學識不夠
還是............................


我猜新北市政府還沒和昌溢簽約
(簽約是整個申請案的最後一步)
如果已簽約
新北市政府應該會開始辦土地徵收吧.....
(從公有土地也可以徵收看,也不能指望國有財產局來擋)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11-10 16:36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10 16:55 編輯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學長:
民政局陳科長曾說,經請教過專家(律師),本案適用"促參法"不適用"採購法"。
但為何此網頁登載三峽生命園區BOO案計畫書:依據採購法第49條規定?!
http://web.pcc.gov.tw/tps/tpam/m ... primaryKey=50220357
供參酌!!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1-11-10 17:04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採購法是政府自己花錢
促參法是政府利用民間的錢
所以
"促參法的申請案不適用採購法"這點我同意

妳連結中所顯示的標案
是新北市政府就"殯葬特區"這案
打算花自己的錢辦一個勞務採購(希望新北市政府不是打算聘請律師)
和"殯葬特區"申請案不同
只是勞務採購的內容和"殯葬特區"申請案有關
(有什麼關聯就看不出來了,這要看到採購的內容才知道)

因為花自己的錢
所以適用採購法
至於引用採購法49條的原因
是因為採購金額48萬
在必須公開招標金額100萬以下
但在得逕行議價的10萬以上
為了符合49條"公開"的條件才上網的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11-10 17:25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10 17:53 編輯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網頁顯示本案是勞務服務沒錯~

而且是寰宇法律事務所得標 (被您說中了,推測應該是律師顧問費)

所以這就是為何之後,在幾次審查會議,寰宇法律事務所列席參加原因?!(有審查會議記錄可稽)

因為標案內容不公開,所以不清楚勞務服務範圍及內容。

這樣說來就合理了!!

另外,有關三峽生命園區BOO案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料,詳參: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amp;extra=page%3D10

本案屬於自規自備土地,這樣是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規劃構想"不屬保密範圍,應予公開?!

PS自備土地定義:不代表昌溢持有100%土地所有權,只要能取得所有或使用權(租用)均無不可。因為4餘多公頃,尚有2餘多公頃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局。審查會議有提到,私人地主僅2/3初步同意,我就搞不清楚,二殯計畫書有關三峽砂石場地(墓)主同意這100分評分從何而來?!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1-11-10 19:13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本案屬於自規自備土地,這樣是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規劃構想"不屬保密範圍,應予公開?!

PS自備土地定義:不代表昌溢持有100%土地所有權,只要能取得所有或使用權(租用)均無不可。因為4餘多公頃,尚有2餘多公頃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局。審查會議有提到,私人地主僅2/3初步同意,我就搞不清楚,二殯計畫書有關三峽砂石場地(墓)主同意這100分評分從何而來?!

------------------------------------------------------------------------------------------------------------------------------------

"申請人的規劃構想"不屬保密範圍,應予公開
這點是屬於"不備土地"申請案程序延伸下來的想法

我一直以為這個申請案應該是屬於"不備土地"
因為
"自備土地"必須要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如果本案規劃的土地4點多公頃裡
含有2點多公頃的國有土地
沒有國有財產局的同意
怎麼能算是"自備土地"?????????
同樣的
如果4點多公頃土地都是私有的
私人地主僅2/3初步同意
也就是說沒有取得所有地主的同意
怎麼能算是"自備土地"?????????

這樣看來
二殯計畫書有關三峽砂石場地(墓)主同意這100分評分反而是必然的
因為這100分表示所有地主都同意
才能算是"自備土地"

現在的問題是
所有地主都同意了嗎??????????????
如果沒有
那評100分就有刑法213登載不實罪的問題

聯盟有辦法聯繫到地主嗎?
我可以開車載妳們去確認地主的意願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11-10 21:58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11 06:57 編輯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我有資料(審查會議記錄)證明地主只有2/3同意。(還有議員可以做證,這份資料真實性)



有證據控告民政局違法失職

另外,二殯計畫書說,地方同意我們也拿最高分75分,但他們卻拿不出地方同意的證據,一併告!!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1-11-10 23:49
寧靜海 發表於 2011-11-9 15:57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惡法亦法..

依法行事...

這不是現在最高當權者最常說的話嗎?

如果說...以前的黨外人士也是"守法"
那現在社會能夠這樣民主嗎?

其實現在的集會遊行報備制根本是假的報備制...
真正的報備制是....人民只要提出...相關單位一定不能拒絕,整能討論區域與時間.

現在台灣的報備制...根本是假的...因為當地警政單位有權否決..

(詳細法條不是很清楚,但是大義如上述.)

為甚麼會提集會遊行...
因為..這是我們爭取權益的最後手段...
但是控制權仍舊在國家機器上....
唉....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11-11 00:49
遊民 發表於 2011-11-10 15:43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安安

謝謝學長
因為市府新聞稿老說''沒簽約,所以沒有撤銷問題'',他之所以這樣回,是因為我們要求市府''撤銷''這個投資計畫。
但是撤銷客體,不見得限於''契約''合意行為,意思表示也是撤銷權行使對象。
所以我就想,要求市府''撤銷''對外招標的意思表示,但這樣又要先確認招標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受何種評價。
本來我想這是不是要約,有可能是學長說的是要約引誘,這樣政府就是承諾,那麼,是否可以要求市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附帶一提,這會牽涉到目前市府說在議約階段,約還沒簽。目前這個案子在行政院公共工程網上有公佈,狀態是''未簽約''。
沒簽約,真的沒撤銷問題嗎?我不這麼認為,因此才有這個疑問。

我想想有啥問題,再請教學長,感謝啦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1-11-11 11:25
是否可以要求市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附帶一提,這會牽涉到目前市府說在議約階段,約還沒簽。目前這個案子在行政院公共工程網上有公佈,狀態是''未簽約''。沒簽約,真的沒撤銷問題嗎?我不這麼認為,因此才有這個疑問。

------------------------------------------------------------------------------

我大概知道妳的問題是什麼了
妳的思路並沒有錯

記得以前看的書上提到
"程序"是多數的行為集合後的總稱
程序完成後固然有其效力
程序中的單一行為
也自有其效力

以"自備土地"申請案為例
整個程序的流程是
申請--審核--不通過or審核通過--議約--簽約
流程中的每個點都是一個法律行為
這些行為集合起來才算完成一個"通過申請案"的程序
而一個"不通過的申請案"
包括的行為是"申請--審核--不通過"

通過or不通過是新北市政府審核後的一個行政處分
如果這個處分有誤
為什麼不能撤銷??

可不可以要求市政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我覺得可以(不過不要用"承諾的意思表示"這個名詞,很凹口)
因為審核中的諸多疑點
要求撤銷審核通過這個處分也很合理
撤銷審核通過後
可以重新審核>藉此推到其他地點
或審核不通過終結整個程序

請參考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11-11 15:12
遊民 發表於 2011-11-11 11:25
是否可以要求市府撤銷承諾的意思表示?

附帶一提,這會牽涉到目前市府說在議約階段,約還沒簽。目前這個案 ...

謝謝學長的提點,由衷也感謝學姊們。
這樣我通了,之前有問題,不知道要針對每個單獨程序或集合程序來評價,有點混亂,如果要釐清整個案件程序,一定要切割來看。
先切割每個程序,針對各個程序做法律行為的定性,因為有的是行政處分,有的可能是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有的只是事實行為,不一而足。

你說的撤銷審核通過,確實比撤銷意思表示的論述來得好。而這個審核通過,程序上的瑕疵從甄審委員組成,廠商資格_廠商非殯葬業者等等都是問題。

而最重要可能出現問題的階段,用什麼方式去監督評價,這是接下來我會思考的方向,希望和學長姊們一起擋下這個boo案


作者: andy826    時間: 2011-11-11 18:20
小柚子 發表於 2011-11-10 21:58
回復 遊民 的帖子

我有資料(審查會議記錄)證明地主只有2/3同意。(還有議員可以做證,這份資料真實性)

兩位專家真是專業. 不過我以為既使由此抓到不法. 只能代表評估報告/選址有誤. 就算有官下台, 也無法阻擋他們再做一次評估. 換言之, 只能拖時間, 卻無法確信該案可以撤案.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1-11-11 21:51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抵抗是必要的
此外我想大家謀思如何讓三峽土城的發展更好
透過社區營造   
讓這裡更符合原本樂活  教育  觀光等目標
讓這裡更具特色  
從體質上增強
也會讓我們對殯葬特區更有抵抗力
之前有網友建議辦活動增加我們的能見度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extra=page%3D4
我想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向
可以讓更多人認識此地之外  也可以提高內部凝聚力
我們現在被虎視眈眈  多管齊下  大家加油吧!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1-11-12 13:29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撤銷"審核通過"這個行政處分後
爭取重新評估是我覺得可以接受的狀況之一

其一是因為我相信在公正的評估下
三峽不會是選址的第一名
其二是即使擋掉這次申請案
難保不會有其他公司伺機再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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