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1-10-23 14:02 編輯
以下是我寫到市長信箱的內容, 如果真的辦理通盤檢討. 依據以下的第 26 條, 依據發展情況, 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是否我們能討論有什麼議題應要納入都市計劃呢?
先前提到的行政區劃分, 以及商業區規劃, 我覺得值得討論.
----------- 市長信箱全文 -----------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7 條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第一點就是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生命園區,該地點是否應當為禁制區?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點就是從新北市的都市計劃書圖查詢系統當中,最近一次的資料是民國92年,而通盤檢討是在民國87年。現今已經是民國100年,是否已構成違法呢?
----------- 都市計畫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