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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此種特殊行業的土地變更是否應當受法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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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alang
時間:
2011-10-16 08:18
標題:
此種特殊行業的土地變更是否應當受法律管制?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1-10-16 08:39 編輯
北大人口密度快速成長當中, 從原本激勵人口的都市計畫突然發生這樣一個衝擊性的建置.
我強烈懷疑, 若不是政府做事情不全面考量, 也就是無能, 就是背後有嚴重的利益掛勾.
我並不是強烈反對不行, 而是政府應當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從以下三點提出建置考量.
1. 環境保護能否達到一定標準, 例如影響方圓幾十公里, 不應當有高密度住宅區或商業區, 更甚為行水區
2. 設置地點的人口密度是否應低於一個基準, 交通動線是否流暢
3. 火化的行車動線是否應當受到管制
如果這些考量都還是認為三峽砂石場是最佳考量, 我也就沒意見了, 但改不了就只好離開了.
都市計畫法 第 47 條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
在
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
,於邊緣適當
地點設置之。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1-10-16 09:15
本帖最後由 洪阿民 於 2011-10-16 09:17 編輯
小弟與大大看法相同
對於殯葬園區小弟並無嫌惡,但這個地點位於行水區、鄰近高密度住宅區,理應不宜設置此類處所,何況整個過程疑雲重重,疑似黑箱作業。對於以上幾點,新北市政府的回覆一直避重就輕,甚至捏造事實、前後矛盾,實在令人難以茍同。
作者:
tatinic2
時間:
2011-10-1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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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lang
的帖子
我也強烈懷疑,明明有一大堆問題,卻要強行設立,也不提供合理的解釋,是不是有什麼不可告人之事?
作者:
江口東
時間:
2011-10-16 11:12
簡單來說 這個殯葬業應該是政府機關委託其行使公權力
所以說 賓葬業的本質還是私人 相對的 我們也是私人
基本上 如果是殯葬業和我們之間的問題 適用於民事訴訟
但老大是行政機關 他們一定擁有很多的法律保留權
所以呢 可能可以考慮一般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救濟程序
排除一切侵害 進行訴願 行政訴訟
最後 國家賠償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1-10-16 12:04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10-17 10:06 編輯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若去查閱過台北縣第二殯儀館設置地點的研究報告,就會發現三峽砂石場這塊預定地取得高分的原因,只是因為「地主配合度高」,代表「民意支持」,因此取得極高分。
但其他像是行水區、鄰近大型造鎮地區、附近已有火葬場、民意強烈反彈、捷運三鶯線經過恐妨礙沿線土地開發等因素,完全沒有被考量進去...
簡單說,這份研究報告為何三峽砂石場能成為優先選項,原因不過是「地主同意」這樣可笑的理由而已...
研究報告中其他的地點選項,多是公墓,反而分數更低,明明附近更荒涼,更不會造成居民抗爭,但研究報告卻給予更低的分數,讓這些明明更適合的地方反而無法成為優先選項。
所以行動聯盟才會一直強調,這根本就是一份
為業者「量身打造」的研究報告...
所以,請大家10/29一起出來對抗這個不公不義的投資計畫,不要讓政府認為居民對於環境漠不關心,不要讓政府以為可以用這種暗度陳倉的惡劣手段來達到目的,我們要讓新北市政府、朱立倫市長還有民政局知道,這個世界還是有公理跟正義存在的。
請大家一起站出來!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10-16 21:24
本帖最後由 evalee 於 2011-10-16 21:25 編輯
想的真細,給樓主讚
殯儀管是鄰避設施,會受法令管制,除了樓主舉的都化法,還有殯葬業管理條例,也是管制法規之一。
都化法規範客體,是依都市計畫規劃的區域,北大是重劃區在規範客體之內,無庸置疑,但都市計畫範圍是否及於殯葬區預定地,我沒査,如果是,絕對要受該條文限制,如果不是都市計畫區域,要另擇法規適用。
但從該條文精神,可以知道,規劃殯葬區,必須注意
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還有要選擇邊緣地帶
,評估報告裏對周遭居民的安全環境衛生,並無著墨太深,根本沒說火化燒出來的東西,包括粉塵和各項重金屬污染,依照四季不同,會飄向哪個區域?也沒說那些東西對居民,尤其是體弱老人學童,將造成何種影響,這是相當惡劣無視民眾生命的報告。
再者,皇翔太陽城和北大為何是邊緣地帶?要把殯葬區設在附近?北大成為新北市移入人口增率最高的地方,為何是邊緣地帶?
10月29日,我們請朱市長給個交代。
作者:
文兒
時間:
2011-10-17 09:21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這個問題應該不是問號^^應該是句號..............特殊行業的土地變更應當受法律管制。
作者:
饅頭爸
時間:
2011-10-17 09:35
這根本就是一份為業者「量身打造」的研究報告...
光是這點~~
就沒必要讓他繼續搞下去~~
作者:
chialang
時間:
2011-10-17 13:06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1-10-17 13:06 編輯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因為先前我認為不管今天設置在哪個地方, 都有人會吵, 只是吵得人多或者人少.
只要是設置在我家旁邊, 我就覺得莫名其妙, 如果要我呼吸這種空氣, 那我寧願要求賠償搬遷.
但是如果今天有法令限制, 我認為根本連設置都不該設置, 甚至連有這種構想都不應該.
很明顯如果這份報告是如此草率, 甚至違法, 我覺得應該是送交廉政單位進行審慎評估, 是否有瀆職之嫌.
不然我繳稅的目的到底在幹嘛? 給無能的政府作更多無能的事嗎?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10-17 13:18
chialang 發表於 2011-10-17 13:06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因為先前我認為不管今天設置在哪個地方, 都有人會吵, 只是吵得人多或者人少.
您的考量一點也沒錯。
因此現階段一定要擋下來,要求市府撤銷該案並且停止後續簽約。
目前對大家比較有利的,依照檯面上的資料,朱市長還沒簽約,只在議約階段,既然還沒白紙黑字簽約,一切都有轉圜餘地。
簽約之後,接下來環評只是形式上的,講白就是環評沒屁用,要否定這個案子,只能靠仲裁,問題是新北市府怎麼可能主動提起仲裁否決殯葬區案,三峽土城區長更不可能要求市府老闆提仲裁。
10月29號一定要站出來,不然新北市府還納稅錢,想到我們出錢養這份評估報告,真的很氣結。
作者:
chialang
時間:
2011-10-19 12:44
是否有人比較清楚整個流程, 可以到監察院去投訴瀆職公務人員呢?
http://www.cy.gov.tw/mp1.htm
依監察法的規定,監察院乃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認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者,
行使彈劾、糾舉權,對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認有失當者,得提出糾正案,促其注意改善。
因此以下情況不宜向監察院陳訴,應逕循其他程序謀求救濟:
(一)如被訴人不是公務人員或所訴事由不是政府機關行為,則不是監察院職權行使的對象,應依擬陳訴內容之性質向其主管機關陳情,或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擬陳訴事由如涉及私權上爭執,宜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三)擬陳訴事由依法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應依法遵期先行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或逕向該行政機關陳訴。
請參閱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
如您所提供之陳情檢舉內容有保密之需要,抑或您的身分有保密之需求,基於資訊安全風險考量,
請您以書面方式陳訴(請郵寄至:10051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監察院收),並加註「保密」字樣,
或請親至本院陳情受理中心,將由專人受理您的陳訴
(受理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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