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標題: 對於那種自有車位不停卻來停你的車位的人該怎麼辦? [列印本頁]

作者: skydude    時間: 2011-10-3 21:37
標題: 對於那種自有車位不停卻來停你的車位的人該怎麼辦?
真的很難想像在這樣有文化的社區卻有這樣的人!今天下班回家六點多和往常一樣的把車準備停到我的車位!但OMG一輛LUXGEN的車子就停在我的車位!仔細一看他也有社區的停車證但他的停車位是在比較偏的位置!而我的好停吧!就這樣停在我的車位!已經工作一整天回家碰到這樣的事真的是很XXXX馬上通知管理員!一查卻是一個一犯再犯的鄰居明明自己有車位但卻為了方便就是喜歡停別人的車位!車位上有車排號碼難道看不懂嗎?這樣的人到底是什麼心態?等了半個小時那老兄吃完飯了才來移車!只說不好意思連個道歉都沒有!真的很差!不知道其他社區有發生過這樣的事嗎?管委會有什麼比較強烈的手段可以制止這樣的事嗎???真的很XXX
作者: 雨果    時間: 2011-10-3 21:41
這是標準的濫人耶...
我的建議是...請拍照後...到管委會舉報...如果次數太多...可以罰款或寄存證信函告侵占
作者: 旅行的人    時間: 2011-10-3 21:58
一定要跟他多說幾句話。最好問他幾句。如:

「你不知道該停自己的停車位嗎?你不知道可能會停到別人的車位嗎?

你不知道會影響別人嗎?」

讓他回答不出來。他就知道別人的理性抗議了。

問他時,要心平靜氣。

樓上的方法也可行。
作者: 阿舟    時間: 2011-10-3 22:01
對於這種臉皮厚的人,通常只能無言,心理罵XXX之後,也只能吞下去,因為是鄰居,也不知對方是何來歷,如果報復,萬一對方是黑道,那身家性命恐不保,有時就是利用大家以和為貴的想法,才會越來越超過.以前遇到一位鄰居長者,每天早上坐在中庭的椅子上,翻閱鄰居訂的報紙,看完再放回去,一個早上,各大報都被他看完,大家都知道是誰,但也沒看到誰和他計較.
作者: jimmy    時間: 2011-10-3 22:05
兩年前我們社區也有這樣的住戶(現在也還在)
不過規勸多次後已有改善
管委會在這件事情的角色
只有規勸的立場
倘若要告侵占
還是所有權人來提告
管委會負責協助作證

這樣的人真的很討厭
作者: 芸媽    時間: 2011-10-3 22:25
回復 skydude 的帖子

新社區就是會這樣呀  想我們社區剛開始也是這樣
他大概以為很多住戶都尚未進住所以碰運氣停停看囉
不過還真是的 連一句sorry都沒有
建議你在車位的地上貼上"私人車位請勿佔用"
這樣就可以分辨 住戶是否已搬進來住囉
作者: ddvviidd    時間: 2011-10-3 22:26
如果苦勸不聽!只有鎖上『禁止停車』自救啦!
作者: 貓頭鷹    時間: 2011-10-3 22:27
掛上臨停一小時五百元,最低消費一小時的牌子!如何!
準備收費!

作者: 小賴    時間: 2011-10-3 22:29
報警和叫拖車把車拖走。
作者: vivian10    時間: 2011-10-3 22:32
我想請管委會訂罰則比較快吧?
因為沒有實際的處罰, 我看那個住戶應該是不鳥的~~
作者: ericchu    時間: 2011-10-3 22:45
直接跟他說請問你是不是沒有住過有停車場的社區啊?還是你覺得這個車位風水比較好、那你貼我40萬我們來換車位~~
作者: didy    時間: 2011-10-3 22:45
回復 skydude 的帖子

拍照存證,然後請管委會處理!
話說,車位不知道算不算私有土地? 不曉得能不能請拖吊車來拖走?
作者: 喜歡北大    時間: 2011-10-3 23:04
給他用鏈條鎖起來,再換他來找你來開鎖,你去停他的位子,等他要出門時他就急了,你說你有鎖大鎖的習慣啊,他都可以亂停了,你不能亂鎖嗎?哈哈哈...爛人沒文化人
作者: vivian_weiling    時間: 2011-10-3 23:14
回復 didy 的帖子

我家車位也曾被占用
曾問過1999
他說拖吊車不能進去社區拖吊
只能報管委會處理
作者: NicolasLin    時間: 2011-10-3 23:19
那簡單  就把車擋在車位前  
你進不去那他別出去

換你去吃飯  跟管理員講一聲
那個人回來再來找你
反正你都回家了  不急
作者: gmflinda    時間: 2011-10-3 23:21
回復 skydude 的帖子

把這篇PO到我們的家族內, 大家應該會幫您出點主意, 順便幫您注意看看是誰, 看他還敢不敢停在您的位置..................
作者: 耐心    時間: 2011-10-3 23:21
回復 喜歡北大 的帖子
給他用鏈條鎖起來

車位主人本來可以告侵占罪的.. 現在反有可能被告強制罪..  要小心...
作者: tatinic2    時間: 2011-10-4 00:01
先拍照存證,怎麼會有這樣的人…,停車位是私人財產耶…
作者: A君的爸爸    時間: 2011-10-4 02:00
之前在蘆洲,我住的社區有過一次這樣的鳥事,
女車位主一直勸不走強停車位的車主
後來在他車子的擋風玻璃玻璃上貼了











嚴制


.....


作者: NEWMAZDA6    時間: 2011-10-4 05:32
面對常故意亂停者 如果放著幾朵菊花 夾上榮歸天國 受主蒙召此車治喪中
嘿~~保證侵占者乖乖嚇倒了駛去.....
作者: 小洪    時間: 2011-10-4 08:34
最討厭這樣的人!
造成別人困擾!
作者: KaoAndy    時間: 2011-10-4 08:43
有錢沒道德??? 想當初我的車位在X棟電梯口,那一棟是最貴的景觀戶,卻是常有那一棟的停我的車位,叫移車?慢慢等吧! 還連句抱歉都沒有呢!好像買那個車位是我活該被停似的
作者: 煙斗    時間: 2011-10-4 09:43
社區有一部車.不停他自己車位.老是停在電梯出入門口的旁邊.報物管.也只是貼一張勸導單.下次還是照停.他不理你實在很難解決.
作者: evelyn0026    時間: 2011-10-4 10:18
新交屋的社區會有此事啦

他被趕個一次,下次就不會再犯了吧

可能是那款車,真的很大台...那他邊邊位置不好停

不如建議他去銷售中心,再買個大車位吧~
作者: max1130    時間: 2011-10-4 10:55
長久之計還是請管委會制訂罰則,
亂停車位者經發現鎖車處理並罰錢,
要開鎖,先繳清罰款再說~
作者: landy    時間: 2011-10-4 11:06
曾經我們社區也發生過,
違停就算了,連停車牌子還是過期且車牌號碼跟停車證不一樣!!
很誇張吧!!
後來,車主很巧卻是該棟樓上鄰居,
只好請車主下來移車子了!!
作者: 喜歡北大    時間: 2011-10-4 12:18
趕快請管委會制定罰責吧!亂停違停一率上鎖,開鎖須繳罰款...沒想到這種人這麼多ㄝ!
作者: nelsonshi    時間: 2011-10-4 17:36
貓頭鷹 發表於 2011-10-3 22:27
掛上臨停一小時五百元,最低消費一小時的牌子!如何!
準備收費!

這個建議可行!

如果不支付的話,還可以請法院強制執行.

問題是,有這美國時間去跑法院嗎 ?
作者: nelsonshi    時間: 2011-10-4 17:38
小賴 發表於 2011-10-3 22:29
報警和叫拖車把車拖走。

警察是不拖吊大樓內的違規停車的.

告侵占,或是一種解決方式.

或是立個收費的牌子,也可以.
作者: nelsonshi    時間: 2011-10-4 17:41
喜歡北大 發表於 2011-10-3 23:04
給他用鏈條鎖起來,再換他來找你來開鎖,你去停他的位子,等他要出門時他就急了,你說你有鎖大鎖的習慣啊,他都 ...

這樣好像是會犯強制罪呢!

有時候真搞不懂台灣法院的判決,到底是保護好人的?;還是保護壞人的?
作者: nelsonshi    時間: 2011-10-4 17:42
NicolasLin 發表於 2011-10-3 23:19
那簡單  就把車擋在車位前  
你進不去那他別出去

Nicolas的建議也可行.

哈哈! 既不犯強制罪;也惡整一下亂停車的人.
作者: hwl8686    時間: 2011-10-4 17:45
就是會有這種人....
作者: 貓頭鷹    時間: 2011-10-4 18:17
回復 nelsonshi 的帖子

的確不要用鎖鎖人家車子!
這是強制罪

作者: 煙斗    時間: 2011-10-4 18:44
NicolasLin 發表於 2011-10-3 23:19
那簡單  就把車擋在車位前  
你進不去那他別出去

我有看過有住戶這樣作.就停在被佔的停車位前.這就變成佔用停車位者要急了.
但是要停好.不要妨礙其他奉公守法的住戶的出入.
作者: 可可的爹    時間: 2011-10-4 18:53
唉  怎麼到處都有這種人啊?    小弟前陣子也剛好遇上
對方臉不紅  氣不喘的,完全不會不好意思   其臉皮之強韌簡直可以擋子彈了
作者: 喜歡北大    時間: 2011-10-4 20:40
nelsonshi 發表於 2011-10-4 17:41
這樣好像是會犯強制罪呢!

有時候真搞不懂台灣法院的判決,到底是保護好人的?;還是保護壞人的? ...

是保護有關悉跟有錢的人...
作者: 喜歡北大    時間: 2011-10-4 20:42
可是有社區確實是有規定可以鎖車ㄝ,開鎖需開鎖費ㄝ!!!
作者: David62359    時間: 2011-10-4 20:50
齁齁,有有有

絕對有這種爛人

我家一樓常常有這種的

你都不知道這種人臉皮有多厚

應該是相聲講的,三槍打不透的~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1-10-5 01:43
喜歡北大 發表於 2011-10-4 20:40
是保護有關悉跟有錢的人...

其實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在有錢有權的人遇到恐龍法官也是沒轍!!
作者: 喜歡北大    時間: 2011-10-5 10:57
dingding 發表於 2011-10-5 01:43
其實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在有錢有權的人遇到恐龍法官也是沒轍!!

不不不,有錢好辦事...只要有錢才會有恐龍法官啊,莫名其妙的判定不都是錢創造出來的...
作者: 不要問我    時間: 2011-10-5 16:00
佔用他人車位,不能叫作「侵佔」

短時停放是「侵權」行為
長期停放是「竊佔」
至於如何區分短時間還是長期,
那就由法官認定了,
「侵權」行為是一定確立的。
可要求停放時之租金,半小時可也才幾十元吧!

親愛的網友,不要再說「鎖車」的建好嗎?
鎖車行為是屬「強制罪」,刑責還滿重的
誰要去鎖,誰鎖誰倒霉,

由物業處理,成效也是也限,
若要避免被停,
有一種車擋固在車位正中間
車要停的時候平放,
車駛離時,將其立起,並上鎖。
但滿麻煩的,又要花錢去裝,

最好的方法,就是直接溝通。
作者: 小桃紅    時間: 2011-10-5 20:16
真是可惡!真讓人氣到爆!
作者: nelsonshi    時間: 2011-10-6 08:12
貓頭鷹 發表於 2011-10-4 18:17
回復 nelsonshi 的帖子

的確不要用鎖鎖人家車子!

是的!

還是有其他可以制裁亂停車的方法的.

犯不著為這事觸法.
作者: nelsonshi    時間: 2011-10-6 08:15
dingding 發表於 2011-10-5 01:43
其實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在有錢有權的人遇到恐龍法官也是沒轍!!

大大  說的完全正確!!!

只有懂得法律,才能保護自己和家人.

只有懂得法律,才不會被懂得法律的壞人欺負.
作者: 豬肉    時間: 2011-10-6 10:00
如果鎖車罰款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裡通過了,就可以鎖車罰款了嗎?
作者: joy    時間: 2011-10-6 11:19
回復 豬肉 的帖子

到底是誰被強制了?
情形1:甲車亂停在乙的車位,乙找到甲卻不馬上來駛離,造成這期間乙車停外面收費損失。
情形2:甲車亂停在乙的車位,乙車將甲車擋住、鎖住等不讓甲車駛離,要求給個態度才肯放行。
區權會通過亂停車者會被管理者鎖車及支付開鎖費,其效力及於所有的住戶,此為私法契約應該就要遵守及履行,但是否會跟刑法的強制罪相牴觸,我覺得尚不至於,契約行為可以協議負擔義務條件,例如:漫畫店等規範,使用者違反條件,將予以扣押證件或物品等繳齊費用後始准取回證件或物品。在兩相同意下您享受了權利,當然就得負擔義務囉。
不過,外車就不是社區規約的限制範圍了,但也可經由告示外車進入社區停車場應該要遵守的規定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1-10-6 15:25
不要問我 發表於 2011-10-5 16:00
佔用他人車位,不能叫作「侵佔」

短時停放是「侵權」行為

請教大大,台北大學對於亂停或沒看到繳費單的車輛,也會施出上大鎖之一絕
這樣是否也犯了強制罪?
作者: 不要問我    時間: 2011-10-6 16:08
洪阿民 發表於 2011-10-6 15:25
請教大大,台北大學對於亂停或沒看到繳費單的車輛,也會施出上大鎖之一絕
這樣是否也犯了強制罪? ...

您認為有觸犯嗎?
刑法第304條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
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條文的規定,似乎有觸犯之可能。

無故將車馳入校園,校方應可請警方拖吊

鎖車若由執法人員「校警」執行,

應無觸犯強制罪之疑慮。



作者: 不要問我    時間: 2011-10-6 16:18
補充一下,「強制罪」構成要件
請參考!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
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
務的事情即可成案,諸如:猛扣電話,使人無
法正常接聽電話,影響正常作息又無法不接聽
擾人的騷擾電話,逼迫被害人做本無義務的事
情,如向人潑水至使人不得不無義務清洗衣服
,在當事人無同意的情況下將他人機車牽制他
處,使被害人浪費時日尋找機車。無違規的情
況,警方強制到分局協助調查等等,都可能觸
犯該條法律。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或至地方法院地檢署法警室填寫自訴單,法警會引導至內勤檢察官接受你的自訴。

作者: joy    時間: 2011-10-6 17:01
回復 不要問我 的帖子

請教一下:
1.甲車停乙車庫前路邊位置,履勸不願駛離,形成強制對方不能進入停車或將車開出門,然後乙鎖住甲車強制不予駛離或強制拖走要求賠償損失,這樣兩方都是強制罪?有先後輕重原由之分嗎?
2.雙方合意若違反條件則允許扣押車輛或物品,給付一定金額後始准予領回車輛或物品,這樣扣押行為強制罪會成立嗎?
3.社區規約訂有住戶亂停鎖車罰款規定,住戶不遵守規約亂停遭鎖,社區管理員有犯強制罪之嫌嗎?
作者: 不要問我    時間: 2011-10-6 20:28
joy 發表於 2011-10-6 17:01
回復 不要問我 的帖子

請教一下:

您所提的1、2已超出我所知的範圍了
您可以請教專業的律師,
或提出訴訟,判決後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你所提的第3點:
我前面已有說過,誰鎖誰倒霉,
鎖車的人當然違法
所以請不要害保全人員,

社區的「規約」與法律抵觸,
該「規約」當然無效


作者: joy    時間: 2011-10-6 21:48
回復 不要問我 的帖子

社區規約乃所有住戶共同協議決議遵守的契約行為,就是大家同意這樣子做並應該遵守履行,住戶亂停車同意用鎖車罰錢處分,是經過大家同意的,住戶(即車主)有支配自己車輛的權利,現在大家把這個權利放出來給社區管理者進行管理,只要自己的車亂停,即同意給社區管理者鎖車罰錢,私契約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所約定之內容不違背公共秩序秩序及善良風俗,亦不抵觸法律的強制規定時,原則上規約內容應為有效,並無牴觸法律的問題
在未經車主同意下鎖車限制使用自由,很明顯是觸犯強制罪,但情況是,車主同意在達成某條件下讓予鎖車限制使用自由,這是有經過車主的同意,所以應無妨礙自由的情形
換言之,簡單的說,甲乙約定好,要是甲考上台大,乙的電腦就要給甲使用,結果甲考上台大告知乙後就把電腦搬走,這樣的契約行為無效嗎?
作者: joy    時間: 2011-10-7 11:45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1-10-7 11:50 編輯

找個判例來研究看看吧:
裁判字號】 95,易,9
【裁判日期】 950509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1624號),本院認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本院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丁○○部分公訴不受理。
甲、公訴意旨以:被告甲○○係麗景江山社區管委會總幹事,被告丁○○則係麗景江山社區住戶。....
丙、被告甲○○部分:...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就在89年5月27日作成決議在樓梯間、公共通道、轉彎角等紅線上違規停車者,經勸告不理,應鎖輪罰錢,後來該社區函請市警局 交通隊執行社區內違規拖吊,但是交通隊說這是私有地,其沒有辦法執行,該社區91年6月份又作成決議,在社區內紅線處違規停車鎖輪,汽車罰款500元、機車200元... 被告甲○○執行本件鎖輪乙節係適正執行麗景江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賦予管理委員會之職,斷不能以其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即謂其以強制之故意,刁難、脅迫丁○○或丙○○。
(四)、或謂被告甲○○之行為雖未對丁○○或丙○○構成強暴或脅迫,然其行為已對渠二人使用之8652-DT號自小客車構成物的脅迫(即不肯開鎖),因之,仍構成強制罪云云,然被告甲○○係因被害人丙○○不肯 依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交罰款500元,甲○○始不為開鎖之行為,證人黃耀龍明確證述其在場處理時,丙○○或丁○○均未繳交罰款500元,被害人丙○○亦自承其與丁○○找被告甲○○理論時尚未繳交罰款,其到最 後到守衛亭繳交500元,然後拿收據到管理中心給被告甲○○看,甲○○就幫其開鎖等語,可見被告甲○○在被害人丙○○依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交罰款500元後,即毫不遲疑為丙○○開鎖,並無故意遲延不開鎖之公報私仇之舉措,則其有何對物脅迫之可言?(五)、尤有甚者,據聯合報95年3月9日C5版報導,「台北藝術大學(即國立藝專)校園內處處可見被鎖輪胎的紅線停車車輛,這原來是校方為遏止紅線停車想出的方法,先到出納組繳罰款,才能到警衛室要求開鎖。」有該剪報附卷可參,可見在私人領域內違規停車之處罰非僅麗景江山1例,台北藝術大學鎖車時同樣未發生火災,即未有緊急防衛情狀之存在,亦未見該校校方負責人為檢察官起訴涉犯強制罪,況被害人丙○○明知或可得而知8652-DT號自小客車所停位置係麗景江山社區所禁    止停車之地點,已如上述,被告甲○○之執行鎖車與台北藝術大學之執行鎖車又有何異?被告甲○○於丙○○繳交罰款後開鎖又與台北藝術大學於違規人繳納罰款後開鎖有何差異?益見被告甲○○之行為無任何違法之事實,其鎖車及在丙○○繳納罰款前之拒絕開鎖之行為,不得謂係故意刁難或私行鎖車之非法脅迫之手段。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證被告甲○○有何公訴人所指強制罪之行為,衡諸首開法條及判例要旨,適用通常程序,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作者: joy    時間: 2011-10-7 13:11
還有網路律師諮詢案例:
•今年六月間因停車在自家社區停車場非停車格處遭到社區主任委員鎖車,於是提出強制罪告訴。開了一次偵查庭後檢察官於7月14不起訴,檢察官使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指出「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由於鎖車時被害人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與刑法304條第1項(強制罪)不符」
後來我提出再議,再議內容提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並提出「被告將車上鎖,乃間接強脅本人不得在社區公用道路隨意停車,確實也間接施用強暴脅迫」
但高院檢察署卻僅再次強調最高85年度台非356號之判決,並無對我提出之理由做回應,駁回我的再議。
想問大律師,難道此行為不構成強制罪嗎?謝謝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文章日期:100-09-16 09:18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232
•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可以對於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加以制止。你的案子,即便是構成要件該當,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的行為係屬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因此它們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 ... ;ccode=lDate%20desc
作者: joy    時間: 2011-10-7 13:46
另個案例:
納悶的林先生問:
我媽媽住的社區中,因管理委員會决定只要在社區內的紅線停車沒有閃雙黃燈,一律鎖車,要開鎖時須繳交五百元的管理費,且在社區的門口立牌子警告,我曾與管理委員會反映過,但他們的回答是:這件事經過區權會的同意,所以住戶須遵守這項規定,我納悶的是罰款這件事不是公務機關的權利嗎?我看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的罰則都是公務機關在執行,並且管理委員會又不是公務機關,管理委員會有權力這樣做嗎?


律師林傳源答:
如果社區管委會或警衛,無故將他人的車輛鎖車,就有觸犯《刑法》強制罪的可能,但如果管委會鎖車的行為,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住戶規約有約定,而管委會是依照決議行事,就可能不違法。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效
因為法院曾有類似管委會鎖車糾紛的判決,依據法院見解,就約定專有或公共的部分而言,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管委會可以基於管理而鎖車,這樣的約定並非無效,因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管委會對公共的部分有維護、管理的責任。
而依林先生來信提到,管委會有豎立告示牌告知,在社區內紅線停車如果沒有閃雙黃燈,一律鎖車,開鎖時要繳交五百元管理費,繳費後就可將車子開走,而這項規定,又經過區權會同意,因此就林先生所述情況看來,管委會的做法應該並不違法。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http://www.busong.org/thread-2286-1-1.html




歡迎光臨 iBeta 愛北大論壇 (https://forum.ibeta.tw/)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