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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北大特區市容一問 [列印本頁]

作者: u2194739    時間: 2010-7-17 09:54
標題: 北大特區市容一問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0-7-17 09:55 編輯

選舉又要到了,在台灣的選擇文化不外乎以下幾項:
一、到處張貼候選人的傳單、旗幟等等~搞的到處都是垃圾~
二、候選人的宣傳車到處開,到處拜票~搞的噪音四起~
三、到處搞什麼政件發表會等等的活動~到後來除了噪音以外~就是垃圾到處是~
北大特區也會經歷及可期待這一些活動發生嗎?
藝術大道上到處都是宣傳單、旗幟、垃圾等~~~

真的是『凡路過必留下痕跡』~~~
作者: 阿彬    時間: 2010-7-17 11:19
檢舉他們~~~自己的垃圾自己都不收走....怎麼能幫大家處理垃圾呢.... 其身不正~其言行必敗阿~
作者: 饅頭爸    時間: 2010-7-17 11:24
檢舉他~~
唾棄他拉~~
作者: michelle416    時間: 2010-7-17 11:48
這不光選舉吧!你看北大特區平常掛的到處是建設公司建案的招牌,仲介公司的廣告單也到處飛舞,路邊攤販及夜市就沒有汙染地面到處垃圾嗎??.......
作者: u2194739    時間: 2010-7-17 15:53
這不光選舉吧!你看北大特區平常掛的到處是建設公司建案的招牌,仲介公司的廣告單也到處飛舞,路邊攤販及夜市就沒有汙染地面到處垃圾嗎??.......
michelle416 發表於 2010-7-17 11:48


完全認同!只可惜~似乎也沒有什麼法可以管~~~:(
作者: A君的爸爸    時間: 2010-7-17 17:25
完全認同!只可惜~似乎也沒有什麼法可以管~~~:(
u2194739 發表於 2010-7-17 15:53
叫候選人繳個500萬或1000萬保證金,
民眾撕下亂貼的海報或旗幟,可以換個100塊或50塊現金的..
再從保證金裡扣掉,
應該會有效!

不過,...這裡是台灣...
作者: josephy    時間: 2010-7-18 11:25
競選期間在非規定的地方懸掛宣傳物或是在非競選期間提早懸掛或選畢七日內未拆除,都是可處罰的
而仲介公司的廣告也是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建築法、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其實有很多法規可用,只是看縣市政府有沒有決心要處理而已

請參考 中央選舉委員會->常見問答集
http://www.cec.gov.tw/?Menu_id=41
Q:關於選舉期間候選人或政黨到處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應如何處理?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至第5項:「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違反第1項或第2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違反第52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2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期前活動之限制規定,因此,競選活動期間前到處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建築法、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0-7-18 11:37
平日就已經一堆房仲廣告亂貼了...
呼籲大家看到就撕掉...
作者: kevin0809    時間: 2010-10-23 11:15
回覆 u2194739 的文章

垃圾不處理 活動不參加 不投他的票
作者: jggy97814    時間: 2010-10-23 11:37
這種文化全台灣到處都可見,也是台灣的詬病,要節能減炭的話少印廣告單去張貼才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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