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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拒絕調閱資料 [列印本頁]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1-8-31 15:34
標題: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拒絕調閱資料

轉錄自新北市議員王明麗的部落格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拒絕調閱資料」
http://tw.myblog.yahoo.com/wangm ... ev=-1&next=1438



洋洋灑灑十九項資料,竟然沒有一項願意公開,連市議員去函調閱資料,民政局還能高姿態拒絕提供,堪稱新北市政府當中最偉大的局處!給個讚!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8-31 15:37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挖,這真的是........有料的耶!!
應該爆料給媒體,真的是黑箱作業,還不承認....

作者: 可可的爹    時間: 2011-8-31 15:42
這是標準的做賊心虛    深怕資料外洩    東窗事發  
作者: 喜歡北大    時間: 2011-8-31 15:53
用屁股想也知道,他哪會讓你調,這個案子一開始就怕人知道了,現在讓你公開還得了,這是國民黨一貫的作風...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1-8-31 15:57
回復 小小媽 的帖子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民政局瞎了嗎?法條只引前半段,不管後半段嗎?
  殯葬特區這件事情對鄰近居民權益造成莫大影響,難道不該公開?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1-8-3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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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公開或提供之。' Q


他們會說這個 "得" (ㄉㄜˊ) 是 "可以" 的意思 (也就是隨他們高興,  看他們要不要的意思)
可不是必須喔 orz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8-31 16:08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8-31 16:12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專家審議會議通過,經過民政局確認,且於100.2.25經過市長核准同意與昌溢公司辦理議約及簽約
-->表示政府機關已經做成意思決定!!
又怎麼會是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作者: windheart    時間: 2011-8-31 16:11
本帖最後由 windheart 於 2011-8-31 16:13 編輯

函文回覆引用的是第三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後面這句卻截斷了.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新北市政府認為此案不涉及公益嗎?
我是不清楚公益在法律上作何解釋,
若是公共利益的意思,我認為用這條來拒絕提供,怪怪的耶.

如果站的住腳,怎麼不整條寫上去?而是寫,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在那邊拿A段接B段來回覆呢?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1-8-31 16:12
回復 洪阿民 的帖子
他們會說這個 "得" (ㄉㄜˊ) 是 "可以" 的意思 (也就是隨他們高興,  看他們要不要的意思)
可不是必須喔 orz


  我知道啊!只是民政局只引法條前半部做解釋,卻枉顧居民針對權益提出的要求,我才會特別提出這一點,當然,准否還是在民政局,但這也突顯民政局完全不考慮民意,堅持黑箱作業的差勁態度...
作者: bruce5864    時間: 2011-8-31 16:16
遊戲規則都是他們訂的,他們愛怎麼解釋怎麼玩都是他們說了算!
選舉時都是人民是老闆,大家有聽過老闆要跟你要資料,員工可以說老闆我就是不給嗎?
選舉後他們才是老大!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8-31 16:27
不是民政局說了算,不服決定,仍然可以提出行政救濟!!

第五章  救 濟
第二十條   (行政救濟)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二十一條   (秘密審理)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作者: newlife    時間: 2011-8-31 16:56
這件事情那些藍綠議員不是說交給他們嗎?
到底有沒有再盯呢?
作者: cybee0808    時間: 2011-8-31 16:56
可以把這一份公文給各大媒體嗎...看看新北市政府不可告人的秘密

作者: didy    時間: 2011-8-31 17:29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拒絕公開是合法的嗎?
作者: dale220    時間: 2011-8-31 17:31
他怕給了以後....又被我們抓包又出糗一次...

明顯的黑箱作業!
作者: sapling    時間: 2011-8-31 17:35
本帖最後由 sapling 於 2011-8-31 17:35 編輯

可見有鬼啊...而且很顯然是現在的執政者弄的
作者: 寧靜海    時間: 2011-8-31 17:38
回復 cybee0808 的帖子


  當然可以,若大家有認識媒體朋友就問問看吧!順便讓大家知道這就是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之後,對待市民的態度...
作者: kris0902    時間: 2011-8-31 17:39
本帖最後由 kris0902 於 2011-8-31 17:41 編輯
洪阿民 發表於 2011-8-31 16:02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得 怎麼不說是念成  ㄉㄟˇ
應該、必須。如:「這件事總得讓大家知道。」、「時間不早了,我得走了。」

就是應該要公佈, 必須要公佈!!
還是又要請大法官釋憲??
作者: cybee0808    時間: 2011-8-31 17:46
大家去蘋果日報爆料投訴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report/
作者: 柴媽媽    時間: 2011-8-31 17:50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贊成  !!!!!!!!!!!!!!!!!  公開公益之用   
作者: anthonychen    時間: 2011-8-31 18:11
kris0902 發表於 2011-8-31 17:39
得 怎麼不說是念成  ㄉㄟˇ
應該、必須。如:「這件事總得讓大家知道。」、「時間不早了,我得走了。」
...

若依照您說的意思,立法技術上會使用「應」,亦即「但對公益有必要者,應公開或提供之」。
這裡的「得」和洪阿民說的意思差不多,是指公開與否乃政府機關的裁量權,而非義務。

我附議小柚子所提的行政救濟一途,希望王議員可以就民政局不同以調閱及公開生命園區的決議提起訴願。
同時,這件事也給他鬧上媒體,讓大家知道民政局的顢頇與罔顧民意,連議員去要個資料都不肯給,這擺明了有靠山的吧。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8-31 18:15
回復 anthonychen 的帖子

哀,民政局的官,連議員都沒在怕的,侯副市長曾說,台灣是法治國家,要依法行政,攏系假?!
作者: 惠美    時間: 2011-8-31 18:20
聽說民政局要求業者10月前再開一次說明會耶!大家有消息嗎?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1-8-31 18:40
回復 windheart 的帖子

當民政局要逃避採購法的壓力改使用促參條例要由民間提案時
對我們說明殯葬設施因"具有公共利益性質  屬社福設施"

當我們依照政府公開資訊法申請資料時
民政局對"公益性質"四個字    看不到就是看不到

標準不一 邏輯不通  欺瞞百姓  這些特點   民政局還真是始終如一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8-31 20:07
本帖最後由 evalee 於 2011-8-31 20:09 編輯

拒絕資訊公開,等同侵害王明麗議員的資訊公開請求權,這種侵益的行政處分,藐視三峽的議員,忽略三峽民意,王議員要在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要求撤銷不利處分,另為適法公開資訊之處分,如果民政局還是拒絕,直接打行政訴訟,還三峽居民公道,太超過了。
而且本案到底進行根本是黑箱,到底有沒有發生什麼有對外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地目變更沒?河川地有沒有經過水利局許可賣掉?昌溢是否為許可之殯葬業者?為何農業局准許變更農牧用地為墳墓用地?也要公開以後才知道,等到全部都進行完畢,根本沒轉圜餘地,還談什麼民主?乾脆廢除資訊公開法,以後行政機關都蠻幹算了。

公益之法律意義,並非抽象的屬於統治團體或其中某一群人之利益,更非執政者、立法者或官僚體系本身之利益,亦非政治社會中各個成員利益之總和。而係社會各個成員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的理想整合之狀態。
本件牽涉甚廣,根本是典型公益事件,民政局真是牛到不可理喻。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8-31 20:21
anthonychen 發表於 2011-8-31 18:11
若依照您說的意思,立法技術上會使用「應」,亦即「但對公益有必要者,應公開或提供之」。
這裡的「得」 ...

即使有裁量權,裁量還是有判斷餘地,已經不是獨裁時代,行政機關不可能一直玩黑箱
而且要遵守很多原則
民政局根本怠為裁量,這種應行使而不行使的裁量權,是違法的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8-31 23:01
本帖最後由 evalee 於 2011-8-31 23:14 編輯

王議員選民服務網留言
壹.資訊公開請求權受侵害:
    民政局回文拒絕資訊公開,該回文為侵益行政處分,侵害議員您的資訊公開請求權,議員代表三峽民意,新北市府竟然視為無物,未予尊重,相信三峽民眾和您一樣不滿,侵害議員的權利,等同侵害三峽人權利。依照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請議員遵守法定期間,自收到拒絕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民政局提起訴願。由於有法定期間之限制,請議員多多注意,切勿遲誤了,拜託。

貳.大致訴願內容:
   1.請民政局撤銷拒絕公開之行政處分,另為公開相關資訊之適法處分。
   2.依照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原則內部單位擬稿不公開,但事涉公益者得公開。
何謂公益,公益之法律上意義,並非抽象的屬於統治團體或其中某一群人之利益,更非執政者、立法者或官僚體系本身之利益,亦非政治社會中各個成員利益之總和。而係社會各個成員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的理想整合之狀態。
而這件事牽涉整個新北市的殯葬規劃,板橋殯移館的遷移,河川用地 農牧用地變更 國有財產局賣地 新北市地政局 經發局 農業局 水利局 民政局都牽涉其中,而永續發展的環境品質 三峽地方自治權 三峽土城民眾的環境權 生存權也受害,交通是否壅塞?噪音污染?上萬民眾的心靈恐懼,房價的抑制,地方發展的侷限等等,由於一二期加總規模龐大,和地方自治權無法脫鉤,根本是公益事件。
民政局即便有裁量權,也已萎縮到零,必須做出公開資訊的裁量。

參 請民政局依照陳情召開公聽會
    査行政程序法有陳情相關規範,既然民政局拒絕資訊公開,請議員另陳情項民政局要求召開公聽會,直接面對面民眾,答覆民眾疑問。並說明昌溢是否為許可之殯葬業者,依殯葬管理條例,設立殯葬設施應為有許可之殯葬業者,請問昌溢是否取得許可?又是否加入殯葬工會?另外,為何昌溢不在新北市合格殯葬業者名單之列,竟可參與BOO案?

最後,感謝王議員為大家的付出,請勇於質詢,民眾挺您,祝您順利,謝謝。



作者: November    時間: 2011-8-31 23:04
本帖最後由 November 於 2011-8-31 23:05 編輯
柴媽媽 發表於 2011-8-31 17:50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贊成  !!!!!!!!!!!!!!!!!  公開公益之用




柴媽媽, 妳的狗狗貼圖好可愛喔

因為這主題實在令人太氣了, 所以只好找些讓自己開心的事, 那就是可愛的狗狗
作者: 可可的爹    時間: 2011-8-31 23:43
多半是之前的資料都是亂謅的,說不定出現甚麼預估新北市未來需要火葬的人數有好幾億(包含家中寵物 小強通通一起算進去),之前已經被大家抓包一次,現在趕緊藏起來   不然多難為情啊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1-9-1 00:12
不給看...
擺明有問題....
所謂此地無銀三百兩...新北市府正是最佳寫照...

自食惡果...讓人相信沒有弊案都很難.....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9-1 00:16
要逼民眾向廉政署 調查局 政風室 地檢署檢舉嗎?
作者: 雅麗卡    時間: 2011-9-1 01:35
本帖最後由 雅麗卡 於 2011-9-1 01:35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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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是因為...不是對公益,而是對私益有關,故不能公開囉..
作者: 環    時間: 2011-9-1 09:09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什麼!?
市長同意簽約?是簽怎樣的約?!


作者: 柴媽媽    時間: 2011-9-1 09:46
回復 November 的帖子

是阿    開心很重要    腦筋才清楚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9-1 12:08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9-1 12:13 編輯

回復 的帖子

就是民政局上簽呈給朱市長,朱市長已於100/2/25同意民政局三峽生命園區BOO提案,核可與昌溢公司簽約。
市長簽核同意,怎麼會是"未決定"?!
黑箱作業,玩權弄法,心態可議!!
作者: 環    時間: 2011-9-1 15:29
所以~這是說~市長同意要推這個案子?
還是他只是同意~如果要推這個案子就交給昌溢去做?

但這裡真的有很大的疑點~
如果是前者~
那同意的立基何在?無論是環境評估或是人民意見都未有合理的處理~
怎麼可以就此定案?難道說政府的公共工程~都是說了就算?!

如果是後者~
那為什麼對象是昌溢?!

難怪民政局會一直說~業者會向他們求償~
原來~根本早就已經把大家賣了........
再者~民政局的說法是若停下來就會被業者求償~
那隨後要是環評不過~或是有其他原因不可行時~
業者就可以依約求償嗎?
所以為了怕付違約金~怎樣都要讓它過~是嗎?!(搖頭~~~)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9-1 15:34
回復 的帖子

對,我們已經在2/25被朱市長同意出賣了!!
議約當然就是正在談條件,相信合約會有除外條款,就是在什麼狀況違約,新北市政府不負擔任何違約責任。
例如,環評或地目變更無法通過等因素。
目前還沒簽約,來得及擋下本案,簽約後,難度更高了!!
作者: andy826    時間: 2011-9-1 18:31
李組長眉頭一皺,發現事情並不單純 ~~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9-1 18:35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李組長是誰阿
作者: andy826    時間: 2011-9-1 18:40
小柚子 發表於 2011-9-1 18:35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李組長是誰阿

噗~ 以前台灣變色龍節目的經典台詞:「李組長眉頭一皺,發現事情並不單純」
前些日子還有媒體找到演員本人, 現在在某客運公司當稽查員.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9-1 18:46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我都沒在看電視,拍寫~~
作者: andy826    時間: 2011-9-1 18:49
小柚子 發表於 2011-9-1 18:46
回復 andy826 的帖子

我都沒在看電視,拍寫~~

這是網路上鄉民的常用語, 跟"踹共"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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