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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依農業發展條列擅自變更使用者的處罰 [列印本頁]

作者: samyu    時間: 2011-7-6 07:26
標題: 依農業發展條列擅自變更使用者的處罰
依農業發展條列

本條例第69條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擅自變更使用者,亦同。按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違規使用土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區21、都79)

請三峽瀝青廠農地地主注意,如果三峽瀝青廠跑了,受罰的可是他喔

7月8號後如三峽瀝青廠未恢復原狀,請市府先行斷水斷電並且封閉,再進行強制拆除
這樣是否就不會讓他繼續汙染到強制拆除這一段的空窗期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1-7-6 22:35
samyu 發表於 2011-7-6 07:26
依農業發展條列

本條例第69條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 ...

可已連續處罰嗎?
請大大賜教!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7-6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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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正確,論述也正確,但居然被噓了!!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7-6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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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寫得那樣清楚,當然可以阿!!
是否連續處罰,為行政裁量,就看政府要不要做囉!!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1-7-6 23:21
小柚子 發表於 2011-7-6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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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正確,論述也正確,但居然被噓了!!

可以看得到誰噓誰讚嗎?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7-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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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問康大囉~~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1-7-6 23:23
小柚子 發表於 2011-7-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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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問康大囉~~

你說得真對...哈哈哈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1-7-7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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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噓的人應該是想.......

可惡,這麼好的資訊,怎麼到現在才Po出來....噓~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7-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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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樣被噓的,那我可以接受喔
這位大大真的是有料的,引用法條及內容,策略方向都正確!!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7-7 11:43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7-7 11:4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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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這是提供寶貴意見來協助三峽瀝青廠轉型嗎?!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1-7-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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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 ? ? ?
作者: samyu    時間: 2011-7-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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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種方式只是建農舍,不是可以更改為工業用地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1-7-7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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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
我是指三峽瀝青廠可以轉型做觀光閒農場
作者: chioumj    時間: 2011-7-7 18:55
觀光? 是要我去爬瀝青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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