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gar100 發表於 2011-6-25 20:40 選舉罷免法就是不僅可選舉里長.還可罷免里長 第七十五條(罷免案之提出)
第九十條(罷免之最低投票人數)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老熊 發表於 2011-6-26 09:11 回復 sugar100 的帖子 提案吧!
李夫人 發表於 2011-6-26 14:21 這是怎麼回事 ?
freeboy 發表於 2011-6-26 11:03 6000人的8%就有480人^^
狗妹 發表於 2011-6-26 08:59 贊成行使我們的公民權 不管能不能成 行使公民權在正常民主國家本來就是很平常的事 是一種表達心 ...
NEWMAZDA6 發表於 2011-6-27 05:59 回復 李夫人 的帖子 她個人已經讓我舊屋社區鄰居揚言下任至少會流失三十票
Spock 發表於 2011-6-27 09:33 回復 愛家工程師 的帖子 我看不用下屆歐. 如果王里長一直沒有出面說明 . 她好像消失一樣. ...
蘿蔔特 發表於 2011-6-26 03:11 不曉得大家知道罷免里長的門檻嗎? 如下以本人戶籍所屬之(龍學)里為例:(僅就該個案分析,若有冒犯,純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