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府會勘,確認三峽瀝青廠違法擴建、擴張並使用農地及水源地,時間長達十多年之久,對此嚴重違法之惡質廠商,政府應該拿出塑化劑事件針對昱伸公司的魄力,至少應該做到下列三點:
1. 立即撤除三峽瀝青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並勒令停工。
2. 立即拆除三峽瀝青廠違法擴建部份,並將違法使用的農地與水源地恢復原狀。
3. 立即行文臺北市政府,以及轄內所有承包政府工程的廠商,要求他們不得再跟違法之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
台灣是法治國家,三峽瀝青廠已經確認違法事實,於法規定,應立即撤銷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禁止展延或換發,並應立即勒令停工,又違建擴張部份應該立即拆除、恢復原狀,還有針對政府工程包商,應立即停止再跟違法工廠採購瀝青。
這些都只是政府基本該做的是事情,如果新北市政府一再包庇違法工廠,一再採取無關緊要的專案管理跟九牛一毛的金錢裁罰,三峽居民將不排除蒐證後提請監察院調查,並將事件升級至總統級或國家等級弊案來處理。
關於違法三峽瀝青廠的後續處理情形,攸關新北市政府門面,以及朱立倫市長的政治誠信,請謹慎看待,依法執行,尊重百姓。
二、經發局:
有關民眾陳情三峽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經查該工廠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係屬合法登記之工廠。於92年9月10日核定該廠毗連擴展計畫,並於92年11月5日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目前申請擴展計畫土地(綠地、隔離設施)變更使用案,各機關審核中,土地尚未核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現仍為農牧用地)。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297
承辦人:郭律呈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四條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變更設立許可:
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四、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
五、 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其設備不符合該標準。
六、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而未獲許可。
七、依第十一條規定應先申請取得設立許可而未獲許可或經許可後未依核定內容建廠。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應轉知相關主管機關。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輔導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297
承辦人:郭律呈
四、工務局:
臺端您好:非常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臺端陳情「三峽瀝青廠勒令停工、撤銷許可證及拆除違建恢復原狀」乙案,本局回覆如下: 若經本府經發局撤銷其工廠登記證後,本局將配合通知本局承包廠商不得再跟違法之三峽瀝青廠採購瀝青。 再次感謝臺端對本市市政之關心,並請適時提供寶貴意見,耑此,並頌 順綏。
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一科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7821
承辦人:呂奇龍
我已經質詢完郭先生啦. 他說 7/10 前如果三峽瀝青廠跑完工廠變更 . 就.....
但他說機率不大 . 我就說塑化劑老闆從被抓 to 判刑.... 創世界紀錄 .
反問朱市長會不會 . 掩耳盜鈴就呼嚨過去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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