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標題:
違法賣地下保單 刑期擬加重
[列印本頁]
作者:
landy
時間:
2011-5-18 11:47
標題:
違法賣地下保單 刑期擬加重
2011年 05月16日
8 T$ I0 q0 ?; @* \- [5 h
廖珮君╱台北報導】為遏止地下保單,財委會本周三審《保險法》,對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添刑責,政院草案提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孫大千等22人提案,違法賣地下保單,加重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Y- m7 U. e" u
地下保單是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因國外利率高於台灣,過去幾年地下保單預定利率也高於本國保單,等於保費比台灣便宜,因此地下保單在台灣一直有一定的市場。
2 t' T$ h5 ~3 X8 ]4 h1 u2 {! H( a; [
立委孫大千等認為,目前地下保單多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等名義銷售,主銷未經核准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這類保單多以英文書寫,保戶難以了解保單內容,一旦發生理賠糾紛時,因主管機關難以協助保戶,而衍生許多糾紛。
: V# a! ]" U9 l4 o; [4 \8 L: \
立委認為現行法令過輕,使販賣地下保單猖獗,周三提案修法。依現行《保險法》規定,國內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任何個人及法人等,若經營或介紹地下保單者,僅處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未有刑責。
p% }9 S% R, |
6 Z' ^' Q3 S6 n+ Y
2 c' Z% V' M) ?
併科罰金逾300萬
' K& G3 Z) p# y' X- T7 Q' r
今年2月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從處行政罰,改處刑事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2000萬元罰金;法人違反規定,則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5 B0 L" n7 Q i. [8 N$ J! e
孫大千等則提案,違法銷售地下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500萬元罰金,孫大千昨說,基本上仍尊重行政院版本,周三會做進一步討論,並未堅持此提案。
4 |' o# N7 m$ U# ]
行政院草案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管理規則中有關業務或財務管理者,處60~300萬元罰金;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1 J0 \' r& K; n% j
行政院草案也增訂,具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等,也應建立內控制度,未建立者處60~300萬元罰金。
0 ]1 M0 y- w) E Q
蘋果日報報導
/ D* v' t; s& B& ^$ G; ?
* i f/ T- V* @* E
歡迎光臨 iBeta 愛北大論壇 (https://forum.ibeta.tw/)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