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 發表於 2011-5-3 22:22
說管委會有大頭症,其實當然是誇大了點' v2 D: H! ~, |3 ] K
因為管理過嚴的社區也不是沒有7 _- K9 k2 e4 S/ l3 h3 ]
但是管委會要怎樣維護社區秩序,也很 ...
michelle416 發表於 2011-5-3 17:45; }3 U% @2 ^ c* w+ f) J3 a7 R
回覆 yapi 的文章$ s, w, w7 M7 x3 Q: V- l3 {7 _
或許可以符合竊佔罪.......可以跟警察說,我的車位被侵佔了! 請他來處理! -------還是要確認一下!
若是外來車也可以說:擅闖民宅,侵占土地! ----很多停車場外面都有這樣的告示!
也有某些社區現在已經開始有脫序行為
就是因為管委會有鄉愿情節覺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無事最好
所以什麼事都大開方便之門,任何不守秩序的都當作沒看見" `) y( F& x7 g& m" R
反正安穩的過了一年任期,別因此得罪住戶,6 y: d: ]0 K2 i6 p" s7 x
事不關己 己不關心的心態下7 Z: \: t1 l4 v/ P! _* U' ]
社區事務每況愈下,最後淪為大家口中的低價社區
zeno 發表於 2011-5-3 18:26) A6 d8 G$ @. v( d# Y% q: `
停在前面是個方法,但是有點風險, ^9 `# c+ h! Y1 K8 F
萬一碰到惡人,你愛車就.......' l, \+ f% ?/ }& J) H4 u, T \& |: ~! e: q1 |
還是請管委會+保全處理比較正當
savard 發表於 2011-5-17 11:594 c7 E0 \" M9 U. ]% }7 a3 Z3 \1 V
最近看了一本書"停車位權益Q&A"
書上的律師對管委會私鎖違停車 觸犯強制罪是持保留態度的# D3 y7 U% B5 a/ G4 v, w5 V; p
因為刑法第三百 ...不知道是否有人可以提供相關確定的判決或實例嗎?
joy 發表於 2011-10-7 14:11
在回覆文章找資料時翻到這篇討論,此篇好像還沒有人回覆您,我就手邊找到的資料先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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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t0188930 發表於 2011-10-15 14:081 |; P2 Z1 l" o( ]
個人覺得有疑問,管委會決議整棟大樓不准加鐵窗就合乎法令嗎??前陣子不是有孩童從樓上摔下來嗎??住戶反映因 ...
個人覺得有疑問,管委會決議整棟大樓不准加鐵窗就合乎法令嗎??前陣子不是有孩童從樓上摔下來嗎??住戶反映因管委會不准加鐵窗,是人命重要還是車輛加鎖重要??不懂法律,因為法律只會欺負善良百姓!!!
可是 車位應該是屬於私人財產不是!? 權狀上的大小跟實際上的大小 就已經扣掉公設供大家使用了3 C" K) x1 ~+ _# {6 z- {
為何還會受到條文約束?& [5 Q6 e# ^9 q- d3 l8 g. J0 A) K
寧靜海大~~ 我對管委會不是很了解, 但是感覺上 私人財產應該不屬於被這些條文約束的範圍內吧!?
如果有啥我不清楚的地方 還請你多包涵, 畢竟依照你說的方法去溝通, 但是感覺委員們都有一派人馬在掌控
如果要找相同立場的住戶,只能說難上加難, 畢竟當初買大車位跟我有放腳踏車需求的住戶可能不多, 還真不知道 該怎樣跟這些委員們反映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出處:99.11.26自由時報)9 ^ e P. |- t9 Z( Y' I
2010/11/26 18:478 L8 R, A" M2 {0 \5 S- \$ o: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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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C- P8 A. X! _+ m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j: |# r5 o# P& f& ]2 J&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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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罰款。# L# D( j: S; u) e# t+ 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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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0 N! s8 d4 f$ W,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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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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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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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Z- f( [5 G- S$ b/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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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joy 發表於 2011-10-17 21:569 |, g! c7 G w0 f' B& U: i; s6 @- ?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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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也是亂停他人車位經車位所有權人通知保全才會知道的啦 ...
joy 發表於 2011-10-18 11:10: {. V2 X d# F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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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如果判決無罪可以向告訴人請求司法期間的損失補償嗎?比如接到傳票後恐懼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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