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
第十五條(選舉人之資格)7 l4 S1 l4 w2 ^# V# ?% L' ?. ^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1 ?1 o( g' q/ Q+ S9 K. o; u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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