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4 W4 M& \5 X/ ]. y" t- _3 ~7 ]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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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選舉人之資格)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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