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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之報價或估價單 [列印本頁]

作者: Luke    時間: 2021-3-22 08:01
標題: 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之報價或估價單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21-3-22 08:03 編輯 * G& m$ ]0 [5 f  U#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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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額採購:10萬元以下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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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小額採購常見問題=未必涉有犯罪,但易被懷疑(刑事不法vs行政不法)
1.  誤以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含本法第101條)。
2.  同性質之採購,不宜一再洽同一廠商採購
3.  意圖規避公開招標而切割金額分批辦理
4.  誤以為僅能或均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應注意機關內部有無特為規定)。
5.  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之報價或估價單
6.  忽略驗收程序
貳、   案例
1.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2. 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賴○係台北○公所總務,負責辦理該公所採購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於九十年三月至九十年五月期間,承辦里擴音系統修繕之採購業務時,竟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渠係自方○○直接取得三家廠商之書面報價,並未實際訪價,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文書即簽呈內登載:「經邀商估價恒○電子有限公司以新台幣……元為最低價。」之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公所公文書之正確性(發包日期、單位、工程名稱、得標廠商及合約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之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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