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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住戶依據規約申請資料,竟遭總幹事咆嘯羞辱。 [列印本頁]
作者: Luke 時間: 2021-1-11 10:56
標題: 住戶依據規約申請資料,竟遭總幹事咆嘯羞辱。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21-1-11 20:43 編輯 * Q' l4 ?& ]# o0 q' I6 d
2 ]7 j$ @2 g) k1 g: t4 o- z% L上個月某日行經社區大廳,目睹T物管公司的總幹事羞辱一位住戶,只因為那一位住戶申請調閱社區的管理文件,遲遲沒有下文,到櫃台了解進度,並無惡意。何況社區的規約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可以申請調閱會議紀錄(含簽名簿)、財務帳冊等資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規定,實在不知道,住戶依據法規申請調閱文件,何錯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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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談間,只聽到那位總幹事很大聲的批判住戶"無理取鬧"、"講謊話"、"希望你有節制"、"濫用權益"、"漫無限制的申請"、"干擾物管","我們不是只服務你一位住戶"、"你不要住這邊嘛!"、"你告我嘛!",真是讓人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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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是業主,總幹事是受聘用人員,雖無尊卑之分,但彼此尊重是必要的。如果這位住戶言行粗暴,造成總幹事受到屈辱,那是住戶的錯。但若住戶並沒有不禮貌,卻遭總幹事咆嘯羞辱,難道是因為有管委會撐腰,就可以如此的囂張嗎?8 y0 K" Q j4 A0 G1 a2 j/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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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歷經多家物管公司服務,本來是希望能提升服務品質,改善社區的弊端,我們對這一家口碑還不錯的公司寄予厚望(雖然聽說管委會早就內定了)。沒想到,社區的問題不但沒有改善,卻出現了一位十餘年來最兇的總幹事,也聽過不少住戶對這家公司和務管保全人員的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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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X7 ^. B( p台灣總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物管公司也好,總幹事也罷,都必須遵照法令規約行事,凡是不肖的公司和個人,除了交由主管機關調查和裁處外,北大鄉親也應該慎選公寓大廈管理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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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J2 b" Z% _: I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09-09-21
) U/ z }9 D6 Y( Z# j: n- Q6 ?內政部86.9.3內營字第8681588號令公布" N9 W3 e; [# R* Z5 m# E0 u
內政部91.6.24內營字第0910084463號令修正第十條條文; \/ S# T/ u1 T& A
內政部94.7.12台內營字第09400841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五條7 \+ u) |. ^3 d' I+ J5 _- y4 b( a
內政部98.9.21台內營字第0980808856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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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
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受託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
三、執行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重大缺失,應坦誠告知客戶。
五、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亦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七、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處理相關事務應留下書面紀錄與報告,建議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八、對於火災或其他自然或人為災難,應事先規劃消防、安全與緊急應變方案,並確保發生緊急狀況時,
能立即反應而採迅速有效的行動。
九、管理維護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申請登記不實。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三)停止營業時不將登記證繳存原核發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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