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寫信到警察局,得到的回覆是,
放煙火是三峽本地的民俗風情,警察局不會針對放煙火做取締
台南人天天都是有節日的,鞭炮放到天空好像要爆了
原來放煙火是違法的啊?
那請問是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違法?
還是有的時段有的地點可以放?
想了解清楚以免不小心誤觸法律。
第四條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學校、圖書館。
二、醫院、養護中心。
三、捷運車站、碼頭。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第五條 下午十時後、上午六時前,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下列種類之爆竹煙火不得施放:
一、高空煙火。
二、砂炮。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雖然在年節或特殊節慶日,可以不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施放爆竹煙火,但是高空煙火、火箭炮、沖天炮和蜂炮等等的爆竹,根本不得施放,就算是少數可以施放的爆竹,例如喜慶用的連珠炮或是排炮,如果在加油站一類的特殊場所附近施放,還是可以處以6到30萬元的罰鍰。
第六條 下列種類之爆竹煙火不得施放:
一、高空煙火。
二、砂炮。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者。
那政府為什麼可以放?
第三條 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及種類之限制,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但經本府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於施放前五日,檢具載明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經取得許可後,始得施放。
我懂了,你是說法規的問題吧!
因為我沒有附上該條例的第三條...
取締煙火最好的單位是消防局
因為國內大部分的爆竹都屬非法,消防局取締依法有據
若是由警察取締則要依噪音防治法
但因缺乏檢測噪音值的儀器所以有執法上的困難
我被煙火打過,真的很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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