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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律事務請教 [列印本頁]
作者: desperoda 時間: 2018-10-8 09:37
標題: 法律事務請教
本文章最後由 desperoda 於 2018-10-8 09:3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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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律專業前輩:
0 g+ b7 h9 A. l# l6 x' R6 l% G4 q1. 有一次,我的車送OO車廠維修,遭技工偷開外出兜風,二人解釋是到鄰近OO山試車,
但從車廠到OO山,單程不及10公里,但里程表顯示車程超過100公里,後車廂板金還凹
陷。這種狀況,是應該由公司賠償,或者由技工個人負擔賠償責任呢(他們也是執行公司
的業務)?
2. 如果管委會委員因個人行為失當(如修車廠技工的作為),遭到其他住戶提告,管委會有權
動用公共基金,為他們支付訴訟費用嗎? 管委會必須對委員個人的言行負責嗎?
3. 社區運用公共基金聘請法律顧問,應該是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的事務,為全體
住戶提供諮詢服務,畢竟每一位住戶均按時繳交公共基金(管理費),應該都是被服務者。
3.1 如果有住戶因言行違法,遭同社區其他住戶提告,法律顧問適合接受其中一方的委任嗎?
3.2 如果法律顧問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所服務的對象,只限定重要委員,是否適當?
3.3 如果住戶因私人的司法案件遭訴,尋求法律顧問的諮詢,是否應由個人自行支付諮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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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retogo98 時間: 2018-10-10 07:44
本文章最後由 heretogo98 於 2018-10-10 08:27 編輯 + U& w/ N) M% f0 H" h!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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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案應該對公司和技師雙方都提告,第二案不能與第1案比喻,管委會的成員都是住戶選出來的,代表全體社區住戶執行社區事務,若委員因為執行社區事務而非個人事務被指責或被告,這要看執行這事務本身是否經過合理程序決議,或是委員私自決定或為了個人利益、甚至是非法行為回扣、圖利、中飽私囊。另一方面,住戶的提告是因為住戶整體權益受損,或是少數住戶的權益未兼顧,若認為委員只是執行合法住戶賦予的權力表達主張,只是未顧及單一住戶權益,該住戶當然可尋求合法管道如提議罷免、免職等,因為畢竟是住戶自己選出來的;還有一種情形,如果只是住戶個人行為胡鬧,或是私自與委員間的糾紛,未涉及社區整體事務,那這種情形應該不能動用社區資源來協助辯護其中一方。否則社區的法律扶助或公共基金應該要支持推動社區事務的管委會及委員,給予保障,除非透過判決或其他方式證明委員行為不合程序、於法無據或有不法,則可向該委員進行追償。住戶也不能因為社區事務推動決議不合己意就說侵犯自身權益,還是要以社區發展最大利益為依歸才是。而委員當然也不能自行擴權或自肥,為了自身利益從事與社區公眾利益無關的事。2 f. |0 O: y/ L9 \! W4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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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是縣市長是市民自己選出來的,若有不滿只能尋求合法救濟管道進行罷免,大不了下次不投他,除非能證明市長有不法行為,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這與消費者去車廠買車修車面對營利機構或其員工的情況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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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消費者而言,技師執行對自己車執行的任何行為都代表該機構或車廠,消費者與該技師並無私下其他交易或約定,車廠推說是技師個人行為那是你車廠內部的事,車廠對自己聘雇的員工當然負概括責任,所以兩者都要提告,消費者也不是車廠員工,車廠要動用資源協助技師訴訟,消費者當然無從干涉也與他無關。所以基本與管委會形式不同,因為委員與管委會服務的對象社區住戶都是社區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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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speroda 時間: 2018-10-10 09:02
本文章最後由 desperoda 於 2018-10-10 09:04 編輯
' v5 b$ j; ?; A/ @0 I M1 ~/ N4 y7 lheretogo98 發表於 2018-10-10 07:44 
# Q' v, G* o3 p! }" R第1案應該對公司和技師雙方都提告,第二案不能與第1案比喻,管委會的成員都是住戶選出來的,代表全體社區住 ...
0 W/ E. X3 S4 R4 W謝謝您精闢的分析,我們受益良多,也知道該如何處理相關爭議事件了。$ r+ }" t" Z* M% y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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