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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樓的管委會形同虛設,所有住戶均須承擔責任! [列印本頁]

作者: Dailybread    時間: 2018-5-17 10:27
標題: 大樓的管委會形同虛設,所有住戶均須承擔責任!
社區住戶不團結,設施廢弛多日,致人於死,大家一起被起訴!7 ?6 F* ~3 A5 [/ @# [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q# y# s9 z: Y+ B8 v; c6 T)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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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桃園縣楊梅鎮「OOOO」社區大樓,因「部分」住戶不肯負擔電梯維修費,致社區電梯壞了而無人聞問,在電梯慌廢期間,去年底造成一名女童摔落故障電梯坑道死亡的事件。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昨將這起「管理電梯之大樓全體住戶過失致人於死案」案偵結,認定大樓的管委會形同虛設,所有住戶均須承擔責任,依《刑法》過失致死罪嫌,將大樓內三十九戶所有權人提起公訴。這是社區住戶因為管理不善,全體遭司法起訴的首例。承辦起訴的檢察官說:「社區住戶自掃門前雪,是造成不幸的潛在主因,這種心態相當要不得,希望藉由起訴讓他們得到警惕。」(如果所有違法行為判決的邏輯都這麼簡單,那刑法真是太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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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 L$ t% f1 n% C/ u, @( v$ p刑罰法律處罰的行為人,包括「積極行為(作為犯)」(前者),與「消極行為(不作為犯)」(後者);「管理電梯之大樓全體住戶過失致人於死案」,即是後者不作為犯罪的要件判斷。對此,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有規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用此法條論罪的先決條件,須「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始負防止其發生之保障義務(同條第二項)。」也就是說,倘無以「自己的行為」為前題,縱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情形,仍不得課行為人防止發生危險結果之保障義務。/ u9 h; C3 ?  u4 @" p/ o+ K6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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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務員廢弛職務罪」來舉例,就是刑法第十五條最好的說明,公務員依法令應該作、而未做的事,就構成「廢弛職務」。如果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法令或依住戶管理規章,對於損及他人權益之結果,有應該作而未作之情形者,即應論以故意或過失之責任。/ a- `# `) M) k3 Z, D

, |+ D5 v1 ]+ ~再說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連性」,就是「因果關係」。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簡單的說,就是一個結果「支配能力關係」,進一步解釋,即行為人對於結果,有無支配其發生與否的能力!若有,則罪責的因果關係成立,得以論罪;反之,則無;再進一步說明,不論所謂行為人該不該作的事,行為人做?或不做?損害的結果都還是會發生者,則法理的邏輯上,即無要求行為人有非做不可的義務,該損害的結果,即不能有所歸責。反之,若因行為人不同的作法,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就表示行為人對結果具有支配能力,對損害的結果,應負消極不作為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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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從另一項「客觀歸責理論」探討,也就是說,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是不是因為行為人製造了一個法律上所客觀不容許的風險存在?這也是論罪科刑的邏輯推斷理論。舉例而言,頂樓住戶未經其他住戶同意在頂樓蓋了違建,阻礙了失火逃生路徑,該頂樓住戶即屬製造了一個法律上客觀不容許的危險,即應對住戶因逃生不及致生命身體之損害負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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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電梯之大樓全體住戶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中,檢察官認為,「OOOO」社區大樓電梯已經損壞兩年多,住戶都非常清楚,電梯門口卻沒有放任何警告標誌或封堵,管委會形同虛設(意指,大樓住戶應該對管理委員會功能不彰的結果,每一個人都要負起責任),該社區已有十年之久,原本有管理委員會,但因為住戶繳管理費不正常停擺,直到女童出事前三個月,管委會才重新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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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本案中也提到了「期待可能性」的說法,認為社區每戶每月只繳數百至一千元不等管理費,修電梯要花十萬多元,管理委員根本沒有足夠的管理費將故障的電梯修好,住戶都將責任推給管委會,對管委會算是一種苛責,也就是說,管委會在這事件電梯致人於死的結果上,並「無期待可能性」。(設個警告牌,與有無經費有關嗎?這是一項疑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對於重大修繕必須由住戶大會決議,並由全體住戶分攤,因此,檢察官認為,住戶拖延,甚至不繳管理費,對於「電梯致人於死的結果」,難辭其咎。雖然有些住戶辯稱自己並不住在社區,檢察官對此也認為,「不能因為不住在這裡就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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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瓜瓜    時間: 2018-5-17 11:48
所以說買房不要只看單價,至少看一下社區公告欄,了解社區結餘金額,與對不繳管理費者的處置方式.
作者: sos641031    時間: 2018-5-17 16:49
瓜瓜 發表於 2018-5-17 11:48 . L5 B2 m6 K3 H" u* J: O6 v4 K
所以說買房不要只看單價,至少看一下社區公告欄,了解社區結餘金額,與對不繳管理費者的處置方式. ...

: W! u; k5 h7 g- G: A+ ?, f$ ^政府已經有規定不動產業的不動產說明書 應記載 及 不應記載  事項% }: X2 Q% k+ \+ H) e: U

7 @9 V: ~: u: `7 }1 x0 H有規定 要去調查社區 是否有管理委員會 是否有公共基金 是否區權會決議須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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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0 c3 z( h所以買房時 要找有提供相關訊息的仲介  比較不會有事後被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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