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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教 法律問題--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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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Alpha
時間:
2018-1-12 10:21
標題:
請教 法律問題--特留分
請教懂法律的大大們: 以下之法官判例 為何違反 現行 "特留分" 規定?
伴晚年!母遺產給孝女 兒氣炸返台搶
http://www.msn.com/zh-tw/news/na ... -AAuA09F?li=BBqiNIb
三立新聞網
三立新聞網1 小時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羅姓女子因不捨年紀大、行動不便的母親,特地搬家與她同住照顧,還在母親住院期間,不離不棄陪伴她,羅女的孝順讓羅母相當感動,臨終前立遺囑表示要將全部的財產歸給女兒。沒想到羅女的哥哥聽到這個消息,氣得飛回台灣爭搶遺產。經審理後,法官將遺產全數判給羅女。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羅母晚年因罹患慢性病,行動遲緩,因此,孝順的羅女特地從台北搬到桃園,就近照顧,協助她的生活起居,陪母親聊天、散步,帶她去醫院就診。
一年多前,羅母住院,羅女更是24小時陪伴在母親身旁,讓羅母相當感動,在友人及律師的見證下,於病床立下遺囑「財產權全留給女兒」。一個月後,羅母就過世了。
遠在國外的羅女哥哥聽到遺產沒自己的份,氣得飛回台灣提告,爭取千萬房產及數百萬遺產,還稱母親臨終前已經失去意識,不可能立遺囑。法院審理時,護理人員則證稱,羅母的身體狀況時好時壞,並沒有失去意識,多名見證人也指出,羅母能明確表達想法,還會感嘆「兒子都不見人影,對他很失望」,稱讚女兒很孝順,遺產全部都給她。
法官調閱醫院病歷,發現上面寫著羅母「仍可表達自己意思、僅意識狀態略為遲鈍」,加上律師也證稱遺囑一切照規定進行,羅母也在遺囑宣讀完畢後親自簽名,法官判定此遺囑有效,判遺產歸給女兒。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8-1-12 10:38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8-1-12 10:46
縱然有特留分,繼承人也未必分得到財產。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8-1-12 10:50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8-1-12 10:54 編輯
符合遺棄罪這法條的要件有二個,這樣才算觸犯遺棄罪。1.父母沒有能力自己生存,無人扶養就會有生命危險、2.犯人(子女)有能力可以養父母
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這樣重大之虐待,這可能是法官判決繼承人喪失特留分保障理由。
作者:
iAlpha
時間:
2018-1-12 10:51
"羅母能明確表達想法,還會感嘆「兒子都不見人影,對他很失望」,"
Gogotalk大大: 以上敘述 算是違反 第5款嗎?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8-1-12 10:54
應該是
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這樣重大之虐待,這可能是法官判決繼承人喪失特留分保障理由。
作者:
iAlpha
時間:
2018-1-12 10:57
謝謝 Gogotalk大大.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8-1-12 11:04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8-1-12 11:06 編輯
時代變了,以前社會,孝順是人倫的一環,就如養育子女,現在卻要以法律來強加約束實踐,這位母親的女兒,沒有對這位兄長提告遺棄罪已是萬幸,沒有照顧父母片刻,卻從美回國爭產,豈不令人有沉重的感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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