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eta 愛北大論壇

標題: 新北處罰改裝車輛,招人抗議 [列印本頁]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16 15:37
標題: 新北處罰改裝車輛,招人抗議
http://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252978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16 16:21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515/924795.htm
作者: jameszhan    時間: 2017-5-16 16:31
本文章最後由 jameszhan 於 2017-5-16 16:36 編輯

雙手支持處罰改裝排氣管大噪音的車輛
吵死人了ˊ

作者: joanwlin    時間: 2017-5-16 16:46
支持新北市府!
作者: jameszhan    時間: 2017-5-16 17:36
好的政策需要人民大力支持
加油吧新北市政府

作者: trick88    時間: 2017-5-16 18:37
本文章最後由 trick88 於 2017-5-16 18:40 編輯

轉貼新聞內容


新北市政府本月1日宣布,為還給市民安寧的生活環境,首創於晚上10時至隔日上午6時,只要在新北市境內道路上,查獲行駛中的不當改裝噪音車(含汽機車),不需再經過噪音檢驗,即可依違反《噪音管制法》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15日起正式執法,對此藝人陳為民今(15)日在臉書上痛批,新北市長朱立倫是「藍營第二位頒佈戒嚴的首長」、「只要你選北市長或總統,我一定盡餘生之力提醒選民你的政績。」

陳為民今天凌晨在臉書上PO文,「朱立倫市長,你是藍營第二位頒佈戒嚴的首長,不用噪音檢測器來測排氣管分貝,我住台北市,我一家都藍,我發誓,只要你選北市長或總統,我一定盡餘生之力提醒選民你的政績,只要你在政壇。」文末還說,「我是陳為民。對本文負所有法律責任。」

力挺陳為民言論的網友紛紛回應,「改裝的白色恐怖時代來臨!」、「彷彿又回到戒嚴時期了」、「有法規,又不按牌理出牌,想怎樣就怎樣,這就是台灣政治最爛的地方!」陳為民也在網友留言中批評,「白色恐怖時期,不用證據就可以舉報任何人,然後就關起來再說。」

還有網友搬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表示,排氣管是可以改裝的,且不用辦理變更但需符合檢驗規定,朱市長的「因為改管,所以不需經過噪音檢驗即可開罰」根本與法規抵觸。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今天表示,本次執法重點在「不合法排氣管」以及「噪音超標的改裝車」,車輛於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下可以改裝,但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改裝車只要通過噪音審驗或檢驗,即可於道路上行駛,不受公告限制。

環保局說,5月15日起正式執法,「使用非原廠」排氣管的車輛遭到攔檢,不會立刻告發,經環保局確認屬非原廠排氣管後,將寄發車主陳述意見書,車主於陳述意見期間,如取得環保署認證之檢測機構試驗報告,則不受處罰


我不覺得給市民一個安靜的夜晚有錯



作者: A米米    時間: 2017-5-16 18:59
讚!!就是要罰!!
一些小屁孩深夜在大樓底下發動機車聊天,不但吵還廢氣薰天。支持檢舉
作者: white8806    時間: 2017-5-16 20:39
支持罰改裝車!不僅車子吵死了, 現在連主人也在吵
作者: 大哥大    時間: 2017-5-16 22:42
trick88 發表於 2017-5-16 18:37
轉貼新聞內容

全力支持小朱大力取締這些改裝機車的小屁孩!
陳為民這個過氣的藝人,發這篇廢文是在為了刷存在感嗎?而且他還說"我一家都藍",我想藍營裡面有他這種爛咖,難怪會輸到脫褲!真是丟人現眼的傢伙!!!

作者: wgtzeng    時間: 2017-5-17 07:44
版主心態是什麽?

支持做事實在的朱市長。
作者: kuanlin    時間: 2017-5-17 08:18
trick88 發表於 2017-5-16 18:37
轉貼新聞內容

陳為民有被罰嗎?  懷疑!!!

重點是若是他每天都會有那些惱人的噪音吵他睡眠或休息,看他還會不會說這樣的話。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17 08:58
wgtzeng 發表於 2017-5-17 07:44
版主心態是什麽?

支持做事實在的朱市長。

沒有什麼心態,大家意見都非常好。
平常看到大家在北大論壇談及對改裝車呼嘯而過,擾人清夢,深惡痛絕。
會提供兩篇不同媒體報導,是讓大家觀察媒體報導角度,標題設定有所省思,更能加深自己看法。

作者: wendy-yeh    時間: 2017-5-17 09:20
雙手支持處罰改裝排氣管大噪音的車輛
吵死人了!!!!!!!!!!!!
作者: danny_chang    時間: 2017-5-17 09:46
改裝帥氣,我覺得不錯呀....

但如果噪音太大....就是醜陋無比....

雙手雙腳支持處罰改裝排氣管大噪音的車輛....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7-5-17 09:57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7-5-17 10:13 編輯

強調,不是懲罰改裝,而是懲罰有噪音的改裝,以及極少數車友以合法排氣管驗車,再換回噪音管的情形。
很多排氣管改裝的目的, 不是為了提升性能/減少油耗, 不是為了美觀, 更不是為了環保, 而是為了產生噪音,
真的是最垃圾的改裝。
作者: air0531    時間: 2017-5-17 11:57
請幫忙支持聯署
讓政府重視
擾人的汽機車排氣管噪音問題

http://join.gov.tw/idea/detail/7 ... 28f9021a13#endorses
作者: ckwan    時間: 2017-5-17 12:18
大哥大 發表於 2017-5-16 22:42
全力支持小朱大力取締這些改裝機車的小屁孩!
陳為民這個過氣的藝人,發這篇廢文是在為了刷存在感嗎?而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2466772
不錯,新北也回嗆陳為民....晚上10:00到清晨06:00還市民安寧,何錯之有!! 讚~
作者: ㄚ煌    時間: 2017-5-17 12:32
支持此一政策!讚啦!
作者: wyn    時間: 2017-5-17 12:57
支持新北市政府
作者: marstop    時間: 2017-5-17 13:13
支持新北市政府+1
作者: cow4242    時間: 2017-5-17 15:14
先表達立場,我也同意法律對於改裝後,聲音有超過法訂規範進行法條上的執行

但,聲音的大小定義,現在確是由路上辛苦執勤員警來判斷
並沒有透過正式儀器來評判該聲音的大或小
這對於車友並不是公平的,也不樂見這樣的方式仍讓車友信服


抓,吵的真的該抓  但,有憑有據的抓啊~
作者: tcchouse    時間: 2017-5-17 15:17
本文章最後由 tcchouse 於 2017-5-17 15:19 編輯

雙手雙腳支持處罰改裝排氣管大噪音的車輛~

吵死人了!!!!!!!!!!!!

建議抓到時,把他的車與人關在同一個房間然後催滿油門,讓他自己連續聽排氣管噪音連續一個月!看他自己會不會瘋掉!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7-5-17 15:24
cow4242 發表於 2017-5-17 15:14
先表達立場,我也同意法律對於改裝後,聲音有超過法訂規範進行法條上的執行

但,聲音的大小定義,現在確是 ...

沒憑沒據不會亂抓的,處罰一定有所依據,你多慮了!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7-5-17 16:57

有人提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表示,排氣管是可以改裝的,且不用辦理變更但需符合檢驗規定,朱市長的「因為改管,所以不需經過噪音檢驗即可開罰」根本與法規抵觸

其實
社會秩序維ˊ護法第72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0)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法規是製造噪音就可以開罰
並沒有要求一定要踐行甚麼程序才能開罰
所以講"不需經過噪音檢驗即可開罰根本與法規抵觸"顯有誤解
至於改管有沒有製造噪音
從改裝的人敢不敢改管後不換裝直接去檢驗就可以猜測出了
需要爭執嗎???
作者: 大哥大    時間: 2017-5-17 20:14
kuanlin 發表於 2017-5-17 08:18
陳為民有被罰嗎?  懷疑!!!

重點是若是他每天都會有那些惱人的噪音吵他睡眠或休息,看他還會不會說這樣的 ...

我想就是他每天都製造那些惱人的噪音吵別人睡眠或休息,才會說這樣的 !!!
作者: 大哥大    時間: 2017-5-17 20:18
ckwan 發表於 2017-5-17 12:18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2466772
不錯,新北也回嗆陳為民....晚上10:00到清晨06:00還市民安寧, ...

全力支持是政府掃蕩這些改裝車敗類!
哪天如果取締人員到北大地區執行勤務,小弟願意送宵夜給這些辛苦的執法人員,以實際行動支持這項政策!!!
作者: mattlin    時間: 2017-5-18 07:48
取締噪音改裝車「不會當場開罰」  

  新北市環保局15日起加強取締噪音超標改裝車,新聞稿曾強硬措辭「立即開單告發」,引發車友和市府隔空交鋒。新北市長朱立倫強調「自由要在法律範圍內」,被藝人陳為民嗆聲是「車界白色恐怖」。新北市取締政策面臨嚴厲挑戰,新北市環保局昨澄清,噪音稽查不會當場開罰,若確認是非原廠排氣管,將寄給車主陳述意見書,車主在陳述意見期間;若經複檢合格就不用受罰,最初新聞稿中「立即開單告發」是強調加強取締決心。朱立倫前天在臉書力挺環保局,表示「不是懲罰改裝,而是懲罰有噪音的改裝」,但支持改裝的網友上朱的臉書洗版批評。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和陳為民昨也舉行記者會,強調改裝車、重機車不等於噪音車,甚至質疑蔡英文總統座車改裝、朱立倫競選的變形車,難道就不違法?環保局昨天表示,取締的執法重點在「不合法排氣管」及「噪音超標的改裝車」,車輛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下可以改裝,但需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改裝車只要通過噪音審驗或檢驗就可上路。環保局解釋,晚間10時到隔天上午6時,民眾騎乘改裝排氣管車輛,就有可能違反噪音管制規範,攔檢會先拍照存證,環保局再發陳述意見給車主說明,車主可到有環保署認證的檢測地點,複檢後沒有噪音問題就不會受罰。若原廠排氣管或經認證的改裝排氣管有噪音疑慮遭攔查,會請車主到環保局複查,不合格再開罰。  

作者: lcf7347    時間: 2017-5-18 08:57
jameszhan 發表於 2017-5-16 16:31
雙手支持處罰改裝排氣管大噪音的車輛
吵死人了ˊ

重機超跑無視噪音對大家造成之困擾,支持嚴加取締,讓大家有一個安靜的環境。
作者: lcf7347    時間: 2017-5-18 09:00
kuanlin 發表於 2017-5-17 08:18
陳為民有被罰嗎?  懷疑!!!

重點是若是他每天都會有那些惱人的噪音吵他睡眠或休息,看他還會不會說這樣的 ...

藝人有錢買重機,百姓有權可抗議!為何常在深夜甚至白天都會被那巨響嚇壞了!
作者: 錢錢    時間: 2017-5-18 09:39
基本上陳為民是個不起眼的爛咖就別理他了~~~
作者: ckwan    時間: 2017-5-18 09:40
kuanlin 發表於 2017-5-17 08:18
陳為民有被罰嗎?  懷疑!!!

重點是若是他每天都會有那些惱人的噪音吵他睡眠或休息,看他還會不會說這樣的 ...

他已經先表明他住台北市.... 唉! 純粹刷存在感!!
作者: hideo21    時間: 2017-5-18 10:34
這幾天晚上, 大雅學成路這一帶似乎真的沒再聽到某輛吵死人的改裝機車呼嘯而過的聲音,
要給新北市政府這德政一個大大的讚!!!
作者: 文漢    時間: 2017-5-18 14:37
新北市政府加油
作者: RongCho    時間: 2017-5-18 14:51
支持新北市政府,謝謝警察們,辛苦了
作者: kuanlin    時間: 2017-5-19 08:06
ckwan 發表於 2017-5-18 09:40
他已經先表明他住台北市.... 唉! 純粹刷存在感!!

原來他在和豬哥亮拼版面 !!!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20 00:34
中時快評》朱立倫抗民粹
2017/5/18 下午 06:35:17  主筆室

新北市長朱立倫。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攝 106年5月9日
新北市15日起夜間加強取締改裝車,被藝人陳為民批判搞戒嚴,新北市長朱立倫回嗆堅持執法。取締改裝車爭議已在網路掀起正反論戰,值此民粹當道,朱立倫勇於跳上火線捍衛執法,好樣的!

玩車的人都深諳改裝目的之一就是追逐聲浪,重機迷為了競速更拉風會改裝直通管,但對晚上想好好休息的絕大多數民眾,入夜後改裝車聲浪即使沒超標,輕眠者一樣會被吵醒,更別說高分貝超標改裝車。

陳為民擁有5輛重機,臉書痛批朱立倫是藍營第二位頒布戒嚴的首長,還誓言只要朱選台北市長或總統,一定盡餘生之力「提醒選民你的政績」。陳的po文網友熱議,有人附和冷嘲朱立倫,也有網友支持朱,稱是「德政」。

陳為民質疑新北將改裝車一律視為噪音車開罰,但新北市環保局已說明,執法重點擺在「不合法改裝排氣管」和「噪音超標改裝車」,只要車輛不影響交通安全、符合噪音管制標準,仍可改裝上路。

新北市環保局是從晚間10時至翌日上午6時,取締不當改裝排氣管的噪音車輛,這做法合乎法理情,也沒有侵害合法改裝車主權益。陳為民的「戒嚴說」是典型操弄民粹,新北市議員李婉鈺盲目開記者會附和,也只圖一搏新聞版面。

值得關注的是台北市是否跟進?市長柯文哲回應「如果要取締應該從上游,應該是不准買賣才有取締。」這說法如果不是對改裝車法規不清楚,就是滿腦子想連任,各方選票都不想得罪,才會冒出的回應。

對照朱立倫槓上民粹、強硬堅持做對的事,如果朱真的參選台北市長,在取締改裝車議題上,多數選民會挺朱、還是附和陳為民的「提醒政績」?相信選民心中自有一把尺。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2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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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En
民國 97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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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噪音管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執行。
二、全國性噪音管制法規之制(訂)定、研議及釋示。
三、全國性噪音監測事項之訂定及防制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噪音管制標準之訂定。
五、噪音管制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
六、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之協調或執行。
七、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區之劃定。
八、重大噪音糾紛之協調。
九、噪音管制專業人員之訓練。
十、噪音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十一、機動車輛之噪音檢驗。
十二、噪音管制之宣導。
十三、噪音管制之國際合作。
十四、對噪音源之檢查及鑑定。
十五、其他有關全國性噪音管制。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工作實施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之研究發展。
三、直轄市、縣(市)噪音糾紛之協調。
四、直轄市、縣(市)轄境內噪音管(防)制區之劃定。
五、直轄市、縣(市)噪音之監測。
六、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之宣導。
七、對噪音源之檢查及鑑定。
八、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
第 6 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
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第 二 章 管制

第 7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
,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管制區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第 8 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
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第 9 條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
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在指定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易
發生噪音設施,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或其他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
人,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設置或操作,
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
前項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之種類、規模及其應申請許可證之類別,與
易發生噪音設施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許可證之申請及審查程序、申請書與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許可證核
(換、補)發、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
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
用。
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
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 12 條
國內生產銷售之機動車輛,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
證明,始得申請牌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應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
核可,始得申請牌照。
機動車輛經前項車型噪音審驗合格後,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噪音抽驗。
前二項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廢止、噪音抽驗及檢驗處理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資格、
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
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
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
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
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
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
通部定之。
第 15 條
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產生之
噪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測,超過環境音量標準者,營運或
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訂定該區域或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
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其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民用
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各級航空
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軍用航空主管
機關及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
第一項環境音量之數值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 16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航空站,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其所在機
場周圍地區飛航噪音狀況。
前項監測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第一項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措施、防制區劃定原則、航空噪音日夜
音量測定條件、申報資料、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 17 條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專供軍用航空器
起降之航空站,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
噪音改善計畫,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
第 1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
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三、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
    定為住宅區。
前項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建材,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內航
空噪音日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不
得新建規定之限制,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 1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
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
鑑定噪音狀況。
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第 20 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
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
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停業、復業、
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噪音檢驗測定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1 條
警察機關依第六條規定進行查察時,知悉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者
,應即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 22 條
各種噪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輔導。
第 三 章 罰則

第 23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
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第 24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
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
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
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
    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
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第 25 條
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限期取得許可
證外,應令其立即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者
,依下列規定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
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處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二、處公私場所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
第 26 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
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 27 條
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
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
廢止其合格證明。
第 28 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
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 29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檢送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
或未依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檢送或改善、補助,屆期仍
未檢送或未依改善、補助計畫執行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第 30 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自動監測設備者,處航空站新臺幣十五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設置;屆期仍未設置者,按次處
罰。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機場周圍地區航
空噪音防制或航空噪音測定、申報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第 31 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
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
查或鑑定。
第 32 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
次處罰。
經取得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
關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檢測測定人員資格限制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
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
;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第 四 章 附則

第 33 條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之
噪音管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 34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未於依本法所為通知補正或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補正資料、符合噪音
管制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
未完成補正或改善。
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
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回電腦版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20 11:10
這次取締措施係依據噪音管制法,中央主管機關是環保署,地方則為環保局。
為了逃避取締,利用媒體虛構事實,以什麼上路就罰,改裝就罰等不實言論,混淆是非,終極目標就是讓取締動作,胎死腹中,噪音依舊。
作者: lcf7347    時間: 2017-5-20 11:17
cow4242 發表於 2017-5-17 15:14
先表達立場,我也同意法律對於改裝後,聲音有超過法訂規範進行法條上的執行

但,聲音的大小定義,現在確是 ...

除非是耳聾,半夜被呼嘯而去的噪音吵醒,要怎麼蒐證。他們有錢玩車,我們有錢拒絕受到騷擾。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20 11:21
本法第十三條就有明文規定,授權執行機關,令受取締者應負作為的義務,受取締者,怎能以似是而非的理由規避義務。
新北市取締合法有據,怎能胡亂扣執法機關為戒嚴。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20 11:30
本文章最後由 Gogotalk 於 2017-5-21 10:03 編輯

環保業務噪音管制噪音管制公告
公告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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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期:2017/05/12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空字第1060889204號

  依  據
  噪音管制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但政府辦理大型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施放爆竹煙火。但在除夕及春節至元宵節節慶當日,不在此限。
(二)於室外使用擴音設施。但執行公務、涉及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緊急危難救助時,不在此限。

二、於本市第1類或第2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印刷之商業行為。
(二)使用發出聲響之法器從事宗教或民俗活動。
(三)使用樂器致發生聲響。

三、於本市第1類、第2類或第3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運轉引擎試車或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清洗、修理、改裝車輛之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四、於本市第1類、第2類或第3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提供伴唱視聽設備(卡拉OK)供人歌唱。但營業項目屬經濟部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視聽歌唱業」並經登記許可之營業場所,不在此限。
(二)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室內裝修工程。
(三)使用動力機械從事營建工程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2. 有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3. 屬連續性或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五、前項第3款第3目經核准施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日前3個日曆天(含)通知所在地里長協助告知民眾。
(二)於施工現場設置告示牌(告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夜間或例假日午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姓名、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名稱及電話號碼、本府1999市政服務專線)。
(三)於施工現場備妥核准文件備查並應採行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例如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等設施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措施)。

六、於本公告管制區域與時間外,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仍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處理之。

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九、本府104年7月1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0411158132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廢止。

單位: 空氣品質維護科  管理人:嚴佳宏   電話: (02)29532111分機3266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20 11:37
噪音管制法第8條明文規定授權地方政府頒佈行政命令執行噪音管制措施。
假如政府依法須作為,卻不作為,地方政府就是廢弛職務,豈能以戒嚴視之?
作者: 瓜瓜    時間: 2017-5-20 12:51
唉~這種"異人"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21 09:57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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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
  、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
      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
      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第三條
  噪音管制區類別之劃分,得參考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
  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噪音現況逐步調整劃定。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
  原則如下:
  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
          岸發展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商業區、漁業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工業區、倉庫區。
  二、轄境內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丙種建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
          用地。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墳
          墓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交通用地。
  都市計畫地區之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區域計畫地區之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及其他用地,依其用途別及噪音現況,劃定噪音管制區。

第五條
  未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地區,須劃定噪音管制區者,應於適當地
  點設置監測點蒐集全日環境音量,依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劃定各類噪
  音管制區。

第六條
  前條之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如下:
  一、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
          四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
          四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
          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音量單位:分貝(dB(A)),A指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噪音計。
  四、測量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五、動特性:須使用快(Fast)特性。
  六、測量時間:二十四小時連續測量。
  七、測量地點: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具有代表性之地點,測量地點應距
      離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八、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九、測量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
      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前項一般地區指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無明顯特定噪音源之地區。
附件

第七條
  相鄰二噪音管制區之劃分,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將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三類或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
  二、將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第八條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
  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前,應會商
  相關機關,並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其有修正意見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限屆滿後,再會商相關機關檢討定
  案後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
  各類噪音管制區之公告,應以文字或圖例表示,以圖例表示者,其顏色
  標示第一類為淺藍色系,第二類為淺綠色系,第三類為淺黃色系,第四
  類為淺紅色系,並應於邊界加註文字說明。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後,應每二年檢
  討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

第十二條
  本準則發布施行前,原噪音管制區劃定之公告實施未滿二年者,得繼續
  適用,並於二年期限屆滿後,依本準則規定檢討劃定。

第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作者: Gogotalk    時間: 2017-5-21 10:08
環保業務噪音管制噪音管制公告
公告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line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期:2017/05/12
發文字號 :新北府環空字第1060889204號

  依  據
  噪音管制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九、本府104年7月1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0411158132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廢止。

單位: 空氣品質維護科  管理人:嚴佳宏   電話: (02)29532111分機3266

作者: emome    時間: 2017-5-23 18:40
改裝車行駛新北市境內的高速公路是否也要取締一下,每天晚上睡覺,被國道三號上面突如其來的飆車噪音給嚇醒,小孩子都被嚇哭了
作者: cow4242    時間: 2017-5-25 11:11
本文章最後由 cow4242 於 2017-5-25 11:13 編輯


2017-05-23-新北-李婉鈺質詢環保局長

供大家參考有關新北市環保局長對於此法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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