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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在那?我有證據。為了讓第三屆第10次定期委員會會議從無效變有效,主任委員賴XX指示會議紀錄總幹事趙XX(XX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員工)捏造有效的會議紀錄,把正確的出席人員應到委員15人,實到委員7人,不足法定開會人數的事實,偽造成應到委員13人,把9月23日第三屆第11次定期委員會才通知房屋出售的B棟管理委員XXX和J棟管理委員XXX竟列為除名委員,只為了讓無效的會議找到合法開會的籍口。
desperoda 發表於 2016-11-16 08:55
少數有心人士結黨營私 加上物管公司裡應外合 把持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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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嚇善良的住戶 不然就是製造謠言 醜化正直的委 ...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7 09:02, ~% s) S6 A+ n+ N) |" \9 }
社區主委未經委員會同意,擅自代表社區與廠商簽約,社區要付款嗎
去年社區有一頂樓漏水,屬公設,委員會請 ...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7 09:027 V, v0 y8 n# n2 d2 W& z/ ?; m" x
社區主委未經委員會同意,擅自代表社區與廠商簽約,社區要付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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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社區有一頂樓漏水,屬公設,委員會請 ...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1-17 09:02; z8 M: s9 j" o* \$ K# J/ G2 d
社區主委未經委員會同意,擅自代表社區與廠商簽約,社區要付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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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社區有一頂樓漏水,屬公設,委員會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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