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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列印本頁]

作者: Luke    時間: 2016-10-7 10:49
標題: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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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家長委
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送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備查。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自行管理及支用。


第二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至少一位副會長共同具名,於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
定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
長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法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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