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aha 發表於 2016-9-12 21:53
意思是............就是社區被違法掏空, 我市政府還是不會介入, 你們自求多福吧!& w+ Q4 p) G! V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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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9-12 21:54
總幹事專業程度不及格,連這種會議紀錄都寫得出來,難辭其咎.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9-14 09:14# ?$ _$ c l7 b# w
現今大家為了省時快速, 確實有不少漸漸於line上做表決,
如果貴社區有將此明文制度化, 倒也不是不可以 ...
經請教"公寓大廈管理科":
"會議"就是"會議",會議必須依據和符合規約有關管委會會議的規定召開,' q" H+ x" Q% N+ d) x( c, B
才能產生正式和有效的會議紀錄.
用網路投票表決,不符合規約中對"會議"和"會議紀錄"的定義,8 u z, q l7 ~" ~+ [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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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LINE的表決結果不能納入"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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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管委會有意使用LINE辦理修繕案表決, `' r9 f1 P6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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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法規修改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何執行訴訟或決議事宜?+ {- |) h' R+ x*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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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聯合法律師事務所1 [1 K! s( {5 j# N% p
文摘:4 D. j, [7 r# `6 ~0 Z2 [, c
6 p: O+ O# M! B: b, _1 t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決議事項,依該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要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來執行。 管理委員會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及本身會議所作的決議,不是漫無限制地想怎麼做就怎麼做,要注意到該條例第37條所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 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算該條例沒有規定的事項,依第1條第2項的規定,要「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規約。」所以,其他法令有禁止的規定,也可以適用在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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