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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無障礙坡道寬度加大之施工」 [列印本頁]

作者: 香媽    時間: 2016-7-17 20:58
標題: @@《無障礙坡道寬度加大之施工」
本文章最後由 龍學里長周秀鳳 於 2016-7-17 17:46 編輯

雲淡風也清 發表於 2016-7-17 11:34
能不能請里長要求區公所說明原本的無障礙坡道是哪裡不符合規定?如果按照區公所這樣的說法,那舊市區不就更 ...


您好:施工那段期間,里長有詢問施工現場(大德路、學勤路)的工作人員,施工人員現場說明,原來無障礙步道不過寛,開口端對到人行穿越步道大約幾十公分,需修改無障礙步道寬度,使其開口端能超過或與人行穿越步道等齊為原則。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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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據公所施工人員所言,那北大太多無障礙步道寬度不合格的太多了!以自家出入為例,由學成路往國學街端的無障礙坡道簡直要翻車,又宰又陡。
不知是民眾要主動申請拓寬還是公所會來幫忙主動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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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要麻煩黃里長幫我們申訴!!!!!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7-18 00:05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 ... /gov10/num1/OEg.pdf
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7-18 00:09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00:49 編輯

「新北市政府辦理橫越人行道斜坡道設置申請要點」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橫越人行道之斜坡道設置申請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
各區公所)。
三、 本要點所稱斜坡道,係指橫越人行道之內嵌式平緩斜坡﹔其種類及寬度,分為下列三種:
(一)汽車斜坡道:供汽車進出,其單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雙車道寬度為五點五公尺。
(二)機車斜坡道:供機車、腳踏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零點九公尺,最大為一點五公尺。
(三)無障礙斜坡道:供輪椅進出,其寬度最小為零點九公尺,最大為一點五公尺。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汽車斜坡道:
(一)作為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通道之使用者且確有停車事實。
(二)經營汽車買賣業、汽車保養業、汽車修理業、汽車裝潢業、汽車美容業、汽車清洗業、車輪
定位業、輪胎更換業、小客車租賃業或計程車營業站、加油站、倉儲物流業或旅館業,且其營
業場所內確有停車空間之事實。
前項第二款營業場所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不得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
百三十五條規定。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機車斜坡道:
(一)作為機車停車場通道之使用者。
(二)經營機車買賣業、機車保養業或機車修理業,且其營業場所內確有停車空間。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無障礙斜坡道:
(一)申請地點有行動不便使用輪椅人士居住,且距最近斜坡道二十公尺以上或所鄰近斜坡道之間
人行道最小淨寬度未達九十公分,並無平順騎樓可供替代通行者。

(二)車站、郵局、銀行、區里活動中心、政府機關、學校、醫院、診所或其他相關公共場所,為
銜接其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之通行動線者。
七、 申請設置斜坡道而不符前三點規定者,經相關機關勘查確有設置斜坡道必要者,得經各區公
所核報本局專案核准設置適當之斜坡道。
八、 申請設置斜坡道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附申請書、申請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現況照片
及下列文件,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依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1、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有收費者:停車場登記證影本或本府之停車場同意設置函。
2、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已建築土地,而未收費者:建築物使用執
(民)工養二(區)04-(民)附件一2/2
100 年11 月令頒定版
照及核准平面圖影本。
3、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設置於私有未建築土地,而未收費者:
(1)地籍圖謄本(標示申請地點、斜坡道位置及相關道路名稱)。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權利部)。
(3)申請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依第四點第二款或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1、申請人行動不便需使用輪椅之相關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醫院診斷書或里辦公處出
具之證明書等)。
2、房屋所有權證明(所有人為申請人本人或其親屬)或行動不便者設籍證明文件。
(四)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人為私人機構者,應加附開業證明影本。
(五)依前點規定申請者:由本局依個案認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 斜坡道經申請經各區公所或本局專案核准設置後,應依核准之圖說,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自
行設置完成,並負擔費用﹔逾期未設置者,各區公所或本局得廢止其核准。
配合人行道更新或改善工程者而核准設置者,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併人行道工程一併施工,其
施工期限及費用負擔不適用前項規定。
十、 斜坡道或其附屬設施及其供通行之區域,應由申請人負責維護管理,不得妨礙人行道上行人
之通行。
十一、 申請人違反斜坡道設置目的或前點規定時,各區公所或本局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正
或違反規定經改正后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得廢止其核准。
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其核准者,申請人應於廢止翌日起一個月內,依周邊人行道標準無條件修
復恢復原狀,並將恢復原狀後之照片送各區公所或本局核備。
十二、 斜坡道之申請設置原因消滅後,申請人應向各區公所或本局申請廢止斜坡道,並於執行機
關同意廢止翌日起一個月內,依周邊人行道標準恢復原狀,並將恢復原狀後之照片送各區公所或
本局核備。
十三、 申請人未依前二點規定恢復原狀者,申請人二年內不得以任何原因於原地點再申請設置斜
坡道,本局並得代為恢復原狀,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四、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7-18 00:34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 ... 4%E8%B7%AF%E9%98%BB
身心障礙聯盟Freemove123


5月6日陳節如立法委員召開「這不是障礙,甚麼才是障礙?如何去除路阻公聽會」,會議中與會者針對設置於學校、公園與人行道的路阻有許多討論,其中公園部分於會議結論建請各直轄市、縣(市)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制訂或修訂,將禁止車輛行駛以及相關罰則列入自治條例,也由營建署發函各縣市政府要求不得新設車阻或路阻,另由營建署成立單一窗口接受身心障礙者與團體陳述之路阻障礙。

營建署於會後依據決議執行,一為督促縣市政府,二為擬定公園出入口無障礙設施原則,詳如下。

壹、營建署於5月19日營署工程字第1032908515號函行文各縣市政府

主旨:為落實無障礙環境建置,維護輪椅族進入使用公園權益,請 貴府督促所屬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公園為民眾重要遊憩活動場所,本署前於100年12月29日會議決議「為建構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各縣市以不設置車阻為原則。」惟地方公園管理單位為避免機車進入公園,經常於出入口處加裝柵欄、車阻等障礙物,影響輪椅族進入使用公園權益。本署於103年3月12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決議要求於9月底前完成修訂各該管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應明訂禁止一般車輛進入及增加罰則;對於妨礙輪椅族通行之車阻,應於4個月內拆除,期限內無法拆除者,應排定拆除計畫管控,本署並將按季召開會議檢討後續辦理情形(本署103年3月19日營署工程字第1032905019號函及103年5月5日營署工程字第1032907633號開會通知單,均諒達),合先敘明。

二、     為落實督促地方政府管理單位執行拆除公園出入口路阻,除每季召開會議檢討進度,本署將於本署資訊網頁提供單一窗口(刻建置中),接受身心障礙者及相關團體之陳述與追蹤列管,請 貴府指定窗口,於文到10日內提供聯絡電話、電子郵件等資料見復,以利後續配合本署窗口聯繫通知,迅即辦理現場改善並回復辦理情形。

三、     次查本部建築研究所已完成「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1種並分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案(本部建築研究所101年3月28日建研綜字第1010002622號函,諒達),請 貴府參考該手冊內容,先行檢驗、改善;本署預計於年底辦理都市公園出入口無障礙環境督導及抽檢,並公布抽檢結果。



貳、營建署擬定「都市公園綠地出入口無障礙設施原則(草案)」,於5月23日營署工程字第1032908859號函徵詢縣市政府、身障團體與國家公園管理處於文到10日內提出修正意見。營建署將依據各單位回覆意見修正原則(草案)後,儘速開會研商及辦理發布事宜,後續亦將針對其他項目辦理規範研究,以落實「公平使用」目標。



目前尚未接到其他政府部門於公聽會後有相關政策作為的訊息,請大家一同關注與監督。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7-18 00:41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00:47 編輯

http://www.tdfa.org.tw/files/com ... %A7%94%E5%93%A1.pdf

建築基地周邊市區道路人行道及騎樓無障礙環境 - 台灣無障礙協會

人行道及騎樓無障礙環境設計準則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6-7-18 08:55
原本的無障礙坡道非常有問題是可以確定的,
坡道寬度未達到斑馬線範圍, 再加上圓石的阻擋, 導致使用者必需進入馬路中央, 才能在轉入斑馬線區域.
遠雄當初的施作, 根本是便宜行事, 非常不專業.
作者: 芳子發    時間: 2016-7-18 11:54
LesterWu 發表於 2016-7-18 08:55
原本的無障礙坡道非常有問題是可以確定的,
坡道寬度未達到斑馬線範圍, 再加上圓石的阻擋, 導致使用者必需進 ...

大理石屬於社區財產, 住在北大十年了; 去年搞一次不夠, 今年還來.
認為住戶好欺負嗎
作者: 芳子發    時間: 2016-7-18 11:57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54
大理石屬於社區財產, 住在北大十年了; 去年搞一次不夠, 今年還來.
認為住戶好欺負嗎 ...

學勤路上有幾乎一半是屬於社區公設, 那各社區就不開放用路權
因為區公所霸道取走社區財產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6-7-18 12:36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7-18 12:41 編輯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57
學勤路上有幾乎一半是屬於社區公設, 那各社區就不開放用路權
因為區公所霸道取走社區財產 ...


不知道的事不要亂說, 去問你們社區, 該區是否為公有, 由公家養護.
作者: 芳子發    時間: 2016-7-18 12:49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1:57
學勤路上有幾乎一半是屬於社區公設, 那各社區就不開放用路權
因為區公所霸道取走社區財產 ...

你又知道什?? 住戶才是最大
作者: 芳子發    時間: 2016-7-18 12:50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49
你又知道什?? 住戶才是最大

我已經查過, 學勤路一半是社區公設, 我們付錢買此房子就有權利.
你才亂說
作者: 芳子發    時間: 2016-7-18 12:50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50
我已經查過, 學勤路一半是社區公設, 我們付錢買此房子就有權利.
你才亂說 ...

不懂就閉嘴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6-7-18 13:24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2:50
不懂就閉嘴

你的不理性, 只是在掩蓋你的無知.
建議你好好的回去查.
作者: sapling    時間: 2016-7-18 13:35
本文章最後由 sapling 於 2016-7-18 13:38 編輯

社區公設是沒有包括藝術大道的. 這個查一下應該可以知道吧...如果一開始就不符合規定, 應該可以討論如何施工會比較符合原狀, 區公所這種粗糙的決策過程, 如老街鋪柏油的施工方式, 欠缺溝通, 其實本來可以好好講, 做的大家都開心的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7-18 13:48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13:50 編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5條(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五章  道 路 障 礙
第82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司法院92.08.08.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
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縱然是私有土地,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7-18 14:12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7-18 15:16 編輯

三峽老街拆掉的石板路原就是供車輛行駛的道路,應以道路的功用去考量,當初政府和李家協議了就鋪設上去,沒考慮用路人的安全性,政府是主掌公共事務的人,讓行人摔倒理該負重大責任,里長經里民及警局反映,有多人騎摩托車摔傷,經現場公告後拆除。
作者: 芳子發    時間: 2016-7-18 15:19
發哥 發表於 2016-7-18 14:12
三峽老街拆掉的石板路原就是供車輛行駛的道路,應以道路的功用去考輛,當初政府和李家協議了就鋪設上去,沒 ...

這就對了, 為了保護路人安全及車子不能上學勤路上,
所以要設立圓型大理石路障, 可以參考台北西門町就是如此 !
本人家族也是學法律, 住在北大是因為愛護此環境適合"人"居住,
要講"敦親睦鄰"與社區住戶和善.

老是在社區講法律法條, 不如搬到法院住好了 !
作者: 芳子發    時間: 2016-7-18 15:20
芳子發 發表於 2016-7-18 15:19
這就對了, 為了保護路人安全及車子不能上學勤路上,
所以要設立圓型大理石路障, 可以參考台北西門町就是如 ...

很煩耶

作者: 芳子發    時間: 2016-7-18 15:20
LesterWu 發表於 2016-7-18 13:24
你的不理性, 只是在掩蓋你的無知.
建議你好好的回去查.

你又多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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