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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貨物佔用人行道,學童被迫繞道,合理嗎? [列印本頁]

作者: 以利亞    時間: 2016-5-23 17:06
標題: 貨物佔用人行道,學童被迫繞道,合理嗎?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5-24 00:46 編輯

今天下午去龍埔國小接孩子回家,沿著大學路走回來,經過一家店,那家店正在進貨。
好幾箱藍色塑膠貨箱就占住人行道,因為今天放學時間剛好下著大雨,很多小朋友無法通行,只好踩著積水較多的通道繞過去。
有一位先生也帶著小孩要經過,卻被搬貨的一位員工攔阻。
那位員工說:「先生,這裡不能過。」
那位先生說:「這是人行道,還是您們的私人土地?為何不能過?」
員工說:「我們都是在這裡搬貨,只要我們在搬貨,你們就不能過。」

我知道的交通法規很少,所以我想問
1.這家店佔用人行道卸貨及搬貨,是合法嗎?因為佔用時間也不長。
2.如果是公共通道,那員工為了搬貨而阻止行人通過,有沒有違反交通或其他法規?
3.如果合法,那就沒問題。如果違規或違法,警察接獲報案而不處理,或故意延後處理(等該店搬完貨才來),我們是否只能自行拍照舉發?對警察的消極作為卻完全無能為力?
作者: Thomas0826    時間: 2016-5-23 17:47
只要佔住人行道空間,就一定是違法的~
看到就請警察來開單就好,尤其業者態度很差的話
作者: twzq    時間: 2016-5-23 17:55
請問哪間店 ?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23 17:59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5-23 18:01 編輯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供公眾(意即不特定人)通行使用,若設置固定式障礙物或是一般障礙物,得由路權機關,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逕行告發或移除。雖所有權人擁有其所有權,但對建築管理上,當初也提供了容積的獎勵,給予留設退縮的騎樓地,所以「法定騎樓」是不能占用及設置障礙。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23 18:10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5-23 18:11 編輯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 ... ent.aspx?SOID=15655

發文字號: 交通部101.07.09.交路字第1010022441號函
公(發)布日: 101.07.09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請查明人行道上可否設置為噴灌專用馬達等相關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1年 6月 8日彰院恭民射 100年度國字第 7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1款及第 3款規定,人行道
        係屬道路之範圍,另按同條例第82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任何人
        係不得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爰如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者,執法機關均
        可依上開規定舉發之。

    三、併檢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如附件,請參考。
  正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副本:

作者: 以利亞    時間: 2016-5-23 18:41
twzq 發表於 2016-5-23 17:55
請問哪間店 ?

私訊回覆您了
作者: 以利亞    時間: 2016-5-23 18:46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5-23 18:48 編輯

謝謝大家專業的解答
這家店佔用人行道的行為,若在平常,我也不太計較(唉!難道這就是姑息養奸嗎?)
但今天放學時,剛好下著大雨,店家可能怕貨物(大概是食材類的)浸水,所以佔用較沒積水的人行道,卻逼著這些小小的學童要繞道,踩著較深的積水路面回家,看了真的很心疼
我保證絕不上這家店消費用餐
作者: SKB    時間: 2016-5-23 19:57
請問社區的退縮空間也能算人行道嗎?金賺咖啡把桌椅擺在外面做生意,官方說不符合道路管理條例呢
作者: 三峽歐元    時間: 2016-5-23 20:13
以利亞 發表於 2016-5-23 18:46
謝謝大家專業的解答
這家店佔用人行道的行為,若在平常,我也不太計較(唉!難道這就是姑息養奸嗎?)
但今 ...

你所謂的人行道可能是社區的退縮空間,北大人行道除學勤路比較難看出來,一般從水溝蓋起算只有0.9公尺到2
.5公尺
社區退縮開放空間政府管不著,當然地磚壞了樹要修剪政府也無權幫忙,由社區負維護之責
作者: 以利亞    時間: 2016-5-23 20:14
SKB 發表於 2016-5-23 19:57
請問社區的退縮空間也能算人行道嗎?金賺咖啡把桌椅擺在外面做生意,官方說不符合道路管理條例呢 ...

應該是吧?!發哥在4樓也有提到很關鍵的獎勵容積。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6-5-23 20:30
公布帶店面可辨識特徵的違規照片吧
在北大特區,這樣做,比報警還有效
作者: 以利亞    時間: 2016-5-23 20:37
yljimmy 發表於 2016-5-23 20:30
公布帶店面可辨識特徵的違規照片吧
在北大特區,這樣做,比報警還有效

問題就在這兒
匆匆忙忙出門接孩子,沒帶手機,所以沒拍照
作者: littlepeach    時間: 2016-5-24 00:19
應該要公布該店家... 跟遇到的時間 改天來去路過...
作者: 以利亞    時間: 2016-5-24 00:45
littlepeach 發表於 2016-5-24 00:19
應該要公布該店家... 跟遇到的時間 改天來去路過...

我不能在此公布店家,
因為今天匆匆忙忙出門接孩子,沒帶手機,無法及時報警,也沒拍照
怕到時候店家反咬一口,我又提不出證據證明所言屬實。

這店家是賣吃的,應該會三天兩頭就進一次貨,
我從現在起,出門一定要記得帶手機,這種店家若敢再為了自己方便,欺負幼小的學童,我一定拍照交給警察。
也希望大家一起保護學童行路的安全,若學童被迫繞道行走積水較深的路面而滑倒,該怎麼辦?
作者: wang-35    時間: 2016-5-24 05:03
第一、
人行道您可以走路,員工也可以卸貨,您自己也說了,佔用時間不長,因此並不違法。
第二、
若是卸貨會造成安全上之顧慮(大型重物、吊掛、危險物品等),員工實施人車管制並無不妥,
反之如無正當理由阻止行人通過,則涉嫌刑法第304條妨害自由。
第三、
請問您有報警了嗎?
警察有接獲報案而不處理,或故意延後、消極處理嗎?
期之如聖賢,用之如牛馬,視之如盜賊,棄之如敝屣,
您把警察形容得如此不堪,那為何遇到事情卻第一個想找警察呢?
作者: andy58585    時間: 2016-5-24 08:50
正常啊,我們社區有人搬家搬很久,
社區維護公設修剪樹木,整個下午,
我也要繞旁邊走,
店家卸貨,走旁邊正常啊,
我去台北逛街時也常預見店家卸貨、走廊施工,
我都走旁邊,不然要吵架噢,


作者: jojoyaro    時間: 2016-5-24 09:04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5-24 09:22 編輯

我是覺得應該拍照,或請里長協調處理
若是經常性的,就算知道哪個店家,也應該更容易去溝通才是


否則跟貼在抱怨取暖區無異...船過水無痕..
作者: 夢想國度    時間: 2016-5-24 09:05
wang-35 發表於 2016-5-24 05:03
第一、
人行道您可以走路,員工也可以卸貨,您自己也說了,佔用時間不長,因此並不違法。
第二、

您的概念怎麼感覺似是而非啊!!
因為佔用時間不長所以不違法,
違法與否原來與事實無關,而是跟時間有關?

私人有公權力可以管制人車以限制民眾而不需向警察機關申請?
那任何人都可以封路嘍?

警察是社會秩序維護機關,這種事不找警察難道找您?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6-5-24 10:54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5-24 13:13 編輯

人行道是公共的地方, 人人都可以合理的使用, 合理使用的範疇, 不同立場會有不同想法, 沒有太離譜, 應該互相包容才是.
========================================
那位先生說:「這是人行道,還是您們的私人土地?為何不能過?」
員工說:「我們都是在這裡搬貨,只要我們在搬貨,你們就不能過。」
========================================
這己經超過合理使用的範疇.
作者: ckwan    時間: 2016-5-24 11:57
三樹路與佳園路三段(靠近農改場那邊),有很多段的人行道根本形同虛設.......
作者: yl1626    時間: 2016-5-24 12:24
貨車是否停在卸貨區的停車格?不然也是違停啊!違停卸貨整個就違法

下雨天你方便卸貨造成行人不方便,雖說沒違法,但觀感"非常"不好.
如果加上態度差又刻意不讓人走尤其又帶孩子,若真屬實,遇到的人是真的會一肚子鳥氣!
若趕時間就算了,若不趕就報警等警察來關心關心.(不要落兄弟)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24 13:20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5-24 15:38 編輯

在這論壇每個關注點不同,依照自己想法發展
自然會有不同說法,這種情形,法令都有相關規定
就回歸相關規定就好了
作者: wang-35    時間: 2016-5-24 17:07
夢想國度 發表於 2016-5-24 09:05
您的概念怎麼感覺似是而非啊!!
因為佔用時間不長所以不違法,
違法與否原來與事實無關,而是跟時間有關?

時間長,是占用;時間短,是使用。
在人行道上遛狗是不是占用?
在人行道上嬉戲是不是占用?
在人行道上等人、講電話、打手機是不是占用?
難道上面舉的這些例子您都要報警逮人?

封路是必須要事先申請取得核准的,但就本案來看,
卸貨會有安全上之考量,因此工作人員「引導」通過,
當然,誠如你所說,沒有公權力,您要強闖亦無不可,但後果自負。

樓主都還沒報警,就開始幻想,把警察批評的一無是處,
竟然樓主如此瞧不起警察,大可不報警,另請高明。
北大派出所成立三年,我也與他們當了三年的鄰居,
至少,我認識的警察裡,沒有一個是向樓主所說消極作為之人,

最後,若是有什麼可以服務您的地方,儘管開口,在下樂意幫忙。




作者: 逆轉女王    時間: 2016-5-24 22:49
金鑛外圍不是人行道範圍好像都是私人土地與玉山銀行一樣是私人的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6-5-24 23:55
三峽歐元 發表於 2016-5-23 20:13
你所謂的人行道可能是社區的退縮空間,北大人行道除學勤路比較難看出來,一般從水溝蓋起算只有0.9公尺到2 ...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非常清楚
警察執法有其難處,很多報導都有提到,樓主可以將相關證據提送市政府警察局,他會分文給主管單位,處理後會將處理結果回復你。
作者: claudiapan    時間: 2016-5-26 08:13
逆轉女王 發表於 2016-5-24 22:49
金鑛外圍不是人行道範圍好像都是私人土地與玉山銀行一樣是私人的

所以⋯玉山銀行有機車、汽車 全部開上人行道
也算是合法的嗎?
作者: 逆轉女王    時間: 2016-5-26 19:25
那不行汽車與機車是不合法/我説不是那件事不要混淆
作者: 逆轉女王    時間: 2016-5-26 19:31
機車或汽車希望波士大人加強取締是希望北大有巴黎的風格而不希望沒ㄍㄨㄟ矩的人想特權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6-5-26 20:52
wang-35 發表於 2016-5-24 17:07
時間長,是占用;時間短,是使用。
在人行道上遛狗是不是占用?
在人行道上嬉戲是不是占用?
至少,我認識的警察裡,沒有一個是向樓主所說消極作為之人


好棒啊!
所以現在派出所右前方超商轉角都不再有違停車了,是吧!
作者: ckwan    時間: 2016-5-27 11:47
yljimmy 發表於 2016-5-26 20:52
好棒啊!
所以現在派出所右前方超商轉角都不再有違停車了,是吧!

呵呵,用這樣來判定警察先生是積極還是消極,好像太嚴峻了吧!!

好鄰居,一樣的範例,...........我們能否說"北大的居民不守規矩的一堆..." 似乎不洽當耶~~

小弟想樓主的原意可能也想知道這類事,相關處理的程序與彼此權益吧~~ 其實....如果當時臨時卸貨多為他人想一點,樓主詢問態度溫和一點,大家一定會多替對方想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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