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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盜匪竊賊無所不在 善良小民自求多福 [列印本頁]

作者: Luke    時間: 2016-5-19 08:15
標題: 盜匪竊賊無所不在 善良小民自求多福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5-19 08:16 編輯

一位北大好朋友的孩子,前幾天搭乘公路客運中午的班車去南部,途中睡著了,等到了目的地起身準備下車,才發現放在腳邊的筆電不翼而飛,所有的檔案資料和很多珍貴的照片也隨之而去,內心非常難過。就算報警,警察到客運公司調錄影帶,抓到竊賊,恐怕也找不回筆電了。
這個事件讓人不禁讓我們感到疑惑:
1.台灣不是個繁榮、進步、現代化又治安良好的國家嗎?
2.台灣不是被外國人稱讚為”最有人情味”、”台灣最美的是人”,這位小朋友的遭遇,是否說明了真相?
3.那位竊賊在偷取筆電的時候,為何不能從感情和道理的角度思考?為何不體諒這位年輕的孩子和她的家人?
4.國家預算被侵吞,公司被掏空,電話詐騙橫行,社區公共基金被濫用,不要說汽機車或筆電手機,連西
   瓜、高麗菜和青蔥都有人偷,台灣真的是法治國家嗎?如果是,為何盜匪竊賊無所不在?
大家就多加小心些,免得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作者: hb0715    時間: 2016-5-19 09:54
想到四年前老公搭飛機去香港辦事、將公事包依航空公司規定放座椅下、航程中小瞇了一下、落地在機場排隊等辦落地簽證快排到時、要準備證件和費用、一看、皮夾裡的現金全部不見....還好遇到排後方的好心人借了一千多塊辦簽證、也還好不是將皮夾整個拿走、證件跟提款卡都還在.....
作者: 拉賓拉多    時間: 2016-5-20 02:31
本文章最後由 拉賓拉多 於 2016-5-20 02:38 編輯

小孩出遊出國也要告知,隨身行李.包包自己看顧好,千萬別離開自己的視線。以免遭同團同車同機的有心人,偷偷借放粉狀跟塊狀物品闖關。小孩出門在外不只給他錢,還要給他明哲保身這四個大字放在心上。時代.世代.不一樣了,一個國家的法治,是由民代在作主的,所以才叫做民主法治的國家。看開一點!自己心中重要的家人顧好就好了,其於的不滿就讓時間來證明,看國家的這些敗類團體.民代.公僕,將來他們以及他們的下一代會有何結局,抱歉離題了,算是後生多嘴,有空去網拍找找,說不定筆電已經上拍賣網站!因為偷了筆電要脫手換錢!
還有看開一點,我放在機車踏板上的一箱飲料,只不過是進火鍋店吃晚飯,一出來一箱飲料就不知道是誰拿去解渴了。
作者: 以利亞    時間: 2016-5-20 06:22
本文章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6-5-20 06:25 編輯

在我印象裡,我也不知遭竊多少次了,反正也只能抱著「財去人安樂,平安就好」的消極態度
剛好昨天看到一則新聞,先跟大家分享,如下:


失手勒死小偷 屋主防衛過當判3月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5月18日 上午1:58

張姓慣竊2014年10月25日潛入台北市北投一戶民宅,他見何姓屋主夫妻回家,躲進廁所仍被發現,海軍陸戰隊退伍、熱愛健身的何壓制竊賊,警方到場時,張已奄奄一息,翌日不治。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何防衛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前年10月25日晚間8點32分,張姓竊賊到石牌路一戶大樓,隨機試探性按了對講機,確認沒人在,以自備鑰匙打開大樓大門進入何家。6分鐘後,何姓屋主與妻子回家,進屋時察覺門鎖被動手腳,且平時開啟的廁所門竟關起來,感覺不對勁,懷疑遭闖空門,他打開廁所、看到張,劈頭大罵。張朝何揮拳,何蹲下閃躲,一把將張推至淋浴間角落,何妻連忙報警。
警方趕到時,張被壓制在牆角,何雙手交叉、頂著張的臉和下巴;何見員警前來而鬆手把張交給警方,張全身癱軟流鼻血,送醫不治。
張的父親抱怨「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批評屋主下手過重。
何解釋「我只是想保護懷孕的妻子」,且當下難以預料衝突後果,是竊賊先揮拳,他才自衛。他說,竊賊的塊頭比他還大,若不把他撲倒,「我不是受傷就是死人」,一般人遇上這種狀況,應該也會這樣做,不可能讓家人受到傷害。何父以兒子為榮,抨擊竊賊前科累累,兒子過失致死也是「為民除害」。
>死者(47歲)有毒品、懲治盜匪條例、竊盜等多項前科。


為護孕妻打死小偷 男「防衛過當」遭判3月徒刑
今日新聞NOWnews作者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 今日新聞NOWnews – 2016年5月18日 上午11:39

前年10月間,台北市一名31歲的何姓男子與懷孕的妻子出門返家後,發現住處遭一名47歲張姓男子潛入偷竊,海軍陸戰隊退伍、練過柔道、有健身習慣的何男當下為護孕妻,與張男發生肢體衝突,何男當時緊緊扣住張男頸部,最後卻不慎將他勒斃。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判決,依過失致死罪判處何男3個月徒刑。
據法院調查,張男於前年10月25日晚間8點多,潛入何男與妻子居住的北投區石牌路大樓內,以隨機按電鈴的方式確認何家無人後,進入偷竊,沒想到卻遇到何男偕妻返家。何男一發現廁所內的張男,隨即出言大罵,並將對方壓制到牆角,以免他攻擊懷孕中的妻子。但警方10分鐘後獲報趕來時,張男卻疑似因被何男勒住頸部過久,戴著口罩的臉整個發黑、流鼻血,全身缺氧癱軟,送醫後不治身亡。
法官認為,何男雖稱其行為是必要的防衛手段,但張男在警方趕到時早已無反抗能力,何男卻仍未中止壓制行為,最終導致對方死亡,屬於「防衛過當」,仍求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



如果這是發生在美國,屋主還可以開槍打死竊賊,也不用負擔刑責吧?
可是這是在台灣,我講句比較消極無奈的話,當時屋主應該乖乖地讓竊賊偷走東西,再請他慢走,這樣的損失可能不到9萬元(除非有特別貴重的東西)。現在可好了,罰金9萬元,或徒刑3個月,(當然是有緩刑)其損失比被偷還大。

兩個當事人的父親反應也不一樣,
竊賊的父親說:「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
但何姓男子的父親是說:「以兒子為榮,抨擊竊賊前科累累,兒子過失致死也是為民除害。」

作者: 阿布杜拉    時間: 2016-5-20 08:43
社會貪婪,盜賊就多,有些名為合法的投資理財,實為掠奪,文搶文偷偷不過,就會有武搶武偷。

自己顧好自己,自求多福。
作者: jojoyaro    時間: 2016-5-20 08:45
不用疑惑...這幾年下來搞得男盜女娼的
每每回想重大刑案多發生在經濟不佳的狀態
不是自求多福,而是該守望相助~
作者: hui_ching    時間: 2016-5-20 09:09
很遺憾那位孩子遇到了竊賊,但竊案全世界皆有之,在台灣發生應無須驚訝,倒是現在公車都有監視器,筆電不算小東西,有陌生人接近並取走,車上都沒有人發現?或許人跟人之間的疏離也是個問題。

不過我還是相信人性美好的,自搬來北大掉過兩次皮包、一次新購的小型音響、一次手機,全都安全尋回且分毫不差,個人也曾撿獲手機,當日就聯絡到失主取回,讓我覺得住在北大真好。
作者: Luke    時間: 2016-5-20 15:47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5-20 16:03 編輯

好消息!
朋友的孩子接到X聯客運的通知,到XX站領取遺失的筆電,
站務人員告知,是當天一位"善心人士"下車時看到這個筆電背包,
而且都沒有乘客回來尋找和取走,就將其交到站務辦公室。

奇怪的是,這個XX站並非終點站,那位"善心人士"下車時,車上還有滿多乘客,
而且筆電包是置放在孩子的腳邊,不是在空位之下。


推論:
1. "善心人士"發現筆電被鎖碼,有友人告知警察來調影帶,就急忙送回車站。
2. 站務人員可能認識這位"善心人士", 配合演出,而且可能說謊。
3. 沒有調錄影帶,是想息事寧人。

總而言之,父母一定要提醒孩子,證照,皮夾,手機(還有登機證)等一定要隨身(口袋)攜帶,
手持行李內不要放貴重物品,而且要放在最靠近自己的隱密處。
"安全"永遠都是最優先考量,財務文件的保管,也是屬於安全維護的一部分。


作者: jojoyaro    時間: 2016-5-20 22:19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5-21 09:37 編輯
Luke 發表於 2016-5-20 15:47
好消息!
朋友的孩子接到X聯客運的通知,到XX站領取遺失的筆電,
站務人員告知,是當天一位"善心人士"下車時 ...


個人覺得應該追查到底
是的話,避免慣犯再次犯案
不是的話,還給人家清白

治安多壞都給我們講了,結果東西回來了....
若要我這旁人以論壇文字來看,任何真假都是不清楚的..
孩子粗心大意怕挨罵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
若希望治安能夠更好,應該再持續追查才是.
作者: Luke    時間: 2016-5-24 17:46
jojoyaro 發表於 2016-5-20 22:19
個人覺得應該追查到底
是的話,避免慣犯再次犯案
不是的話,還給人家清白

謝謝! 請放心, 這個事件的真實性, 不容置疑,
我想那位竊賊是臨時起意,或許就只是乘客,還不是慣竊,
內心還有掙扎,最終決定把筆電還給失主,
至於站務人員和這善心人士認不認識,就無從考證了。

作者: 張同學    時間: 2016-5-25 00:01
或許筆電不是放在腳下,而是放在右邊,真的被當成沒人的。一切還是調錄影帶比較可靠。有時候真的不要把人心想的太險惡,真的有心的竊賊自然有銷贓管道,寧願丟掉也不會拿來還的。
作者: 柏青哥    時間: 2016-6-28 15:31
筆電就算不是放在座位底下,也不可能是沒人的!
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能拿,不是嗎?
作者: hui_ching    時間: 2016-6-28 17:09
或許"善心人士"擔心筆電被貪小便宜的乘客帶走了,所以乾脆自己先撿了送去失主能找的到的地方?我也曾遇過類似情形,失主來拿東西時懷疑的眼神真讓人不舒服,完全不檢討自己的過失,畢竟台灣並不是路不拾遺的大同社會,還是自己多加小心點。
作者: Luke    時間: 2016-6-28 17:32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6-28 17:36 編輯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6-28 17:09
或許"善心人士"擔心筆電被貪小便宜的乘客帶走了,所以乾脆自己先撿了送去失主能找的到的地方?我也曾遇過類 ...


您真是非常高尚的好心人。

筆電的主人要去台南返校,筆電遺失是在終點前一站新營站被拿走的,筆電確實是放在靠窗車位前方的座位下,主人的腳旁,不是靠走道的位子,這位同學也正坐在位子上,胸前抱著背包,只是在睡覺。

這位善心人士是不是太雞婆了? 撿到筆電,也應該是在終點站, 座位無人,乘客都下車了的情況下吧! 站務人員或者打掃清潔的工作人員撿到,拿去招領,比較合理吧。

EOD.
作者: wyn    時間: 2016-6-28 17:51
台灣人的法治程度遠輸香港,離法治國家還差的遠呢!
作者: marstop    時間: 2016-6-28 21:44
??好奇怪的說法,香港就不會發生這種事?
作者: Luke    時間: 2016-7-23 06:31
本文章最後由 Luke 於 2016-7-23 06:33 編輯

我觸犯侵占罪

http://kk84754086.pixnet.net/blo ... 5%E5%8D%A0%E7%BD%AA

我在今年五月二十八號儉到一支手機,我在第一時間沒有把手機交到警察局
結果我觸犯刑條第337條規侵占罪有兩條,一條是刑法335條,一條是刑法337條。


刑法刑法335條是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且處罰未遂犯。

刑法337條是侵占脫離持有物罪:意圖為自己或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
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兩條法律的差別就在於,侵占遺失物的當時,這個遺失物是否在所有人的實力支配下。也就是說,
當初這個遺失物掉落時,所有人是在現場的,而你乘隙撿走它,那你就是觸犯了刑法335條,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如果物品並非掉落,而是從所有人手中拿走,這就觸犯了刑法325條的搶
奪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罪很重,除了被關別無他法)。


如果遺失物的所有人並不在現場,而你撿了它據為己有,此時遺失物已經脫離了所有人的支配之
下,這就觸犯了刑法337條,處500元以下罰金。


<因此在這呼應各位網友如有撿到他人ㄉ物品or手機僅請在第一時間交到警察局>

法律教室: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遺失物指權利人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由於偶然因素而失其持有之物。

所謂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就其對物之取得並無法律上原因(買賣、借用),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
之動產加以移轉而變成自己為所有人。


作者: Luke    時間: 2016-7-23 06:37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6-28 17:09
或許"善心人士"擔心筆電被貪小便宜的乘客帶走了,所以乾脆自己先撿了送去失主能找的到的地方?我也曾遇過類 ...


法律教室: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095
拾獲他人遺失物品,如未及時報案並且提交拾獲物品者,恐會成立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脫離持有物罪之成立,以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為客觀要件;以
侵占脫離物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案件中林女手機非基於拋棄意思而脫離持有狀態
,且林女已不再持有該手機,屬於脫離持有物。侵占行為係指在外觀上足以顯示持有人以所有
人自居的行為,而撥打手機,應可認為是侵占行為。故,嫌疑人拾獲該手機並且撥打電話,無
阻卻違法事與阻卻罪則事由,構成該罪之構成要件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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