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
閒雲野鶴 發表於 2016-4-17 15:44
所謂"主管機關"可解釋為"當地警察單位"嗎?
發哥 發表於 2016-4-17 22:10) F+ j4 I0 S: J. G. h
10及11樓讓我見長知識,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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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引內政部營建署事務 管理人員專業用書所載內容
開玩笑的. K% y2 I$ v+ g8 Q0 Fwang-35 發表於 2016-4-18 00:54
與人方便,與己方便,大夥都非心胸狹隘之人,
暫時臨停,留下聯絡方式,隨call隨到,當然也不會跟對方計 ...
wang-35 發表於 2016-4-17 17:10' n+ c* i3 U3 x3 w; ?0 U* g2 `# C+ h
別人的車佔用您的車位違法,您鎖別人的車也是違法,8 x; N, n" y! \8 f* \
這是兩件不同的事,豈能混為一談,
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09:58; {# q* k3 I1 K! p2 A$ j
我很討厭在一些不太重要的點上討論,不但沒意義,而且浪費時間。/ |8 y/ \' }$ y9 M
一般人跟你講的,你可以告,是基於你的訴 ...
kasa1107 發表於 2016-4-18 16:31
樓上各位先進,我這邊提供一個淺見:. N: O8 c) t( ~/ X& ?. L
3 Y$ T, _4 D( Q
1. 公寓大廈管條例的設置精神在於其條例的第一條,
raybinlee 發表於 2016-4-18 17:19( j3 U1 b3 q! F% Q
你的論點是依法論法; X9 {5 M5 s" g+ w* F; `, q$ Q& u3 x
但我的論點只是情緒性的在反應個人(或許也是多數人的)心聲) L$ u- D8 x9 o* N$ v+ y* I
所以也沒必要混為一談
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17:58
不是論壇就可以上來胡說八道,不是你認為的事情就可以公開討論,你的言論沒有違法違規,至少也要有道德良 ...
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23:31% w B/ U+ ~$ s) g; K1 a
發哥:你到底是上來幹麻?說真的我看不懂你要表達到底是甚麼?+ c; F( ?+ Z: V: m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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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面還振振有詞,引了營建署的意見,說此 ...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定有侵入住居罪,用來處罰這種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目前已改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犯這罪的方法共有兩種:一種是用積極的方法侵害他人居住自由;一種是用消極的方法來進行。不論用的是積極或者消極的方法,所應受的刑罰都是一樣的。7 p# q4 k# z7 w m4 y/ k5 m
至於犯罪的要件,依法條的規定來分析,在積極侵入罪方面,可分成下列三點:第一. 要有侵入的行為 所謂「侵入」是指未得到要進入處所主人的許諾,擅自進入來說。第二. 侵入係屬無故 「無故」,有人認為解釋上應指「無權」、「不法」兩者情形。也有學者認為「無正當理由」也就足夠了,不侷限於無權或不法。至於侵入的理由是不是正當,就留由執法人員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第三. 侵入的係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住宅,是指他人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但不限於必須經常居住的宅第,即使他人因工作需要臨時租賃的寓所或路過客地投宿旅社、飯店的房間,在解釋上都可認為是他人的住宅。( v1 n, a- N& C( w3 ^+ q
消極侵入住居罪除犯罪的方法有別於積極方法以外,其他要件都與積極侵入罪相同,只是前者是無正當理由,積極由外侵入他人住居處所的內部。後者則是進入當時或許有故,或者是在一定時間內,任何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但是在進入以後則隱匿裡面不出來,或者進去當時受到主人的許可,但主人要求他離開時,則置之不理,仍執意留滯在內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 ... 111101000015KK16585
偶而被占用停車位這麼小的事情讓物管來改善不就好了
chialang 發表於 2016-4-19 15:10: ~& k- h$ G# r6 ^
各位前輩,不好意思。其實我只是想要知道,現在北大內有沒有哪個社區有真正在執行鎖車。& H, m3 e" x3 T6 T" w4 m5 [3 O
如果有,是否有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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