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亞 發表於 2016-4-17 13:197 @$ ^6 U2 ]" k6 {+ E% z9 S6 ?
以前我的停車位一直被佔用,我向物管反應,物管就要鎖車罰款。
後來警察阻止我們這樣做。2 G% }% l. e) R' C7 O; d$ z/ _5 d1 b
警察說:我們鎖別 ...
raybinlee 發表於 2016-4-17 14:16* n C3 Q/ F" ^6 C Q: v' z; u
自己買的或租的停車位不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嗎? 別人的車佔用自己的車位不就算是侵害自己的產權嗎? 不就像 ...
,並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
閒雲野鶴 發表於 2016-4-17 15:44
所謂"主管機關"可解釋為"當地警察單位"嗎?
raybinlee 發表於 2016-4-17 14:16x# z5 z% w2 I& m1 t. [$ d% v9 g3 I
自己買的或租的停車位不就是屬於自己的財產嗎? 別人的車佔用自己的車位不就算是侵害自己的產權嗎? 不就像 ...
發哥 發表於 2016-4-17 22:10, x k( g$ Q0 n; T/ `! ^
10及11樓讓我見長知識,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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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引內政部營建署事務 管理人員專業用書所載內容
wang-35 發表於 2016-4-18 00:54
與人方便,與己方便,大夥都非心胸狹隘之人,2 B6 ]. _. B# N C4 ~ p8 s$ [
暫時臨停,留下聯絡方式,隨call隨到,當然也不會跟對方計 ...
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09:58& J& s1 X v' m. ]4 B! W R. r. @
我很討厭在一些不太重要的點上討論,不但沒意義,而且浪費時間。
一般人跟你講的,你可以告,是基於你的訴 ...
kasa1107 發表於 2016-4-18 16:314 Q o( l! w" H7 o; B, I
樓上各位先進,我這邊提供一個淺見:/ n9 d1 R* `" f6 C4 F
1. 公寓大廈管條例的設置精神在於其條例的第一條,
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17:58
不是論壇就可以上來胡說八道,不是你認為的事情就可以公開討論,你的言論沒有違法違規,至少也要有道德良 ...
十方 發表於 2016-4-18 23:31
發哥:你到底是上來幹麻?說真的我看不懂你要表達到底是甚麼?% i8 f7 h1 P6 C7 _"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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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面還振振有詞,引了營建署的意見,說此 ...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定有侵入住居罪,用來處罰這種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法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目前已改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犯這罪的方法共有兩種:一種是用積極的方法侵害他人居住自由;一種是用消極的方法來進行。不論用的是積極或者消極的方法,所應受的刑罰都是一樣的。5 p' b0 A g) O
至於犯罪的要件,依法條的規定來分析,在積極侵入罪方面,可分成下列三點:第一. 要有侵入的行為 所謂「侵入」是指未得到要進入處所主人的許諾,擅自進入來說。第二. 侵入係屬無故 「無故」,有人認為解釋上應指「無權」、「不法」兩者情形。也有學者認為「無正當理由」也就足夠了,不侷限於無權或不法。至於侵入的理由是不是正當,就留由執法人員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第三. 侵入的係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住宅,是指他人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但不限於必須經常居住的宅第,即使他人因工作需要臨時租賃的寓所或路過客地投宿旅社、飯店的房間,在解釋上都可認為是他人的住宅。5 J+ S/ `4 R8 z# e
消極侵入住居罪除犯罪的方法有別於積極方法以外,其他要件都與積極侵入罪相同,只是前者是無正當理由,積極由外侵入他人住居處所的內部。後者則是進入當時或許有故,或者是在一定時間內,任何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但是在進入以後則隱匿裡面不出來,或者進去當時受到主人的許可,但主人要求他離開時,則置之不理,仍執意留滯在內 6 M9 s' V1 F! Q3 O* U8 k" p*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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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 ... 111101000015KK16585
偶而被占用停車位這麼小的事情讓物管來改善不就好了
chialang 發表於 2016-4-19 15:10- W7 T4 w% X* I2 E: Q; F; q
各位前輩,不好意思。其實我只是想要知道,現在北大內有沒有哪個社區有真正在執行鎖車。# J7 |- C6 r/ H2 @/ |
如果有,是否有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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