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中,對於管理委員會的職務有清楚的規定,但' H2 t2 O8 g# B. L3 |3 `* J
基於社區事務的龐雜,無法僅依賴義務職的管理委員來負擔所有職責,因此我們# h4 C- J. i. h1 @1 x8 s
嘗試將十三項法定職責,進行分類介紹,其中「不可授權」部分之職責,則定由
管理委員會執行,而「得授權管理服務人」部分,則可由管理委員會親自執行或+ Z4 h: b) j" Z3 M
交由管理服務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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