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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父母不能告他,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 [列印本頁]

作者: elisa    時間: 2015-11-9 09:15
標題: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父母不能告他,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
這件事情,需要關心一下

https://m.youtube.com/watch?feature=youtu.be&v=CqhkvTWtEPI
作者: anson9419    時間: 2015-11-9 09:36
這就是偷渡,綠民貫用手法!
作者: elisa    時間: 2015-11-9 09:39
anson9419 發表於 2015-11-9 09:36
這就是偷渡,綠民貫用手法!

重點是這件事本身啊,管他政治什麼的
作者: anson9419    時間: 2015-11-9 09:44
重點是哪些政治人物支持這個修法
作者: ckwan    時間: 2015-11-9 10:15
anson9419 發表於 2015-11-9 09:44
重點是哪些政治人物支持這個修法

我一直覺得好奇,為何同志遊行都要搞得肉慾四溢,訴求也"語不驚人死不休"!! 現在連兒少法都想要廢止,還有一堆政客參加遊行....不論同性異性共同生活,應該都是因為"愛"吧!! 只有性沒有愛的結合,怎會有幸福?? 不幸福又怎會得到他人的祝福.............
作者: danny_chang    時間: 2015-11-9 11:11
原來參加遊行的人,都可以接受家中有人是同性戀...
哇...真希望他們是出自真心...
別到時真的家中出現同性戀時,心裏不開心...

還有這不是針對同性戀議題的遊行嗎?...怎麼會扯到性交年齡問題...
根本就亂入...


作者: 陳小白    時間: 2015-11-9 11:20
本文章最後由 陳小白 於 2015-11-9 11:27 編輯

哀哀,如果真的想要了解,就用自己的眼睛去看去研究去了解,不要別人貼的影片旁白就相信

對於我們所看到的所聽到的一定要自己思考反覆查驗過,不要片面聽人家說什麼,

或是看到布條的字樣 就開始批判

在現實生活中 對於別人說的話我們都會再三檢驗是否真如他說的那樣

這個影片針對同志遊行的論述 我們也不應該就這樣傻傻就相信他說的,

老實說我看他的影片還有旁白,一開始也是覺得驚世駭俗

但是當我深入去了解,我發現影片的旁白幾乎都是偏見還有對於法條的不認識

也不知道遊行的人到底是要反對什麼

這樣沒有經過思考驗證的論述 是不負責任的 只是在製造衝突跟對立,

就算平日燒香拜佛再多也不會被保佑的啦
作者: maggieli1977    時間: 2015-11-9 11:55
亂七八糟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5-11-9 12:01
斷章取義的標題
作者: michaelc_twk    時間: 2015-11-9 12:51
[北大特區出現陌生年輕男子向放學時的小朋友搭訕]
是不是說...刑法227如果廢掉後,這名[陌生年輕男子]就可以大膽的小朋友搭訕了~!
這樣算是[斷章取義]嗎?
那這條法律是在規範什麼?遊行的人又再反對什麼呢?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作者: 你在哪裡啊    時間: 2015-11-9 12:53
我覺得標題還好,可接受,明確

作者: hahaha    時間: 2015-11-9 13:01
2015年11月07日00:07      
作者:官曉薇(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上週同志遊行由於有團體主張「廢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政黨及有心人士透過Line群組在家長之間廣泛傳播,某候選人所設立的民調網頁一夜間有六萬人投票反對廢除。這樣的耳語傳播將廢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等同於「廢除性侵幼女罪」,企圖透過家長的反感情緒動員自己的政黨勢力,此種行為並不可取。在遊行中提出此主張的團體,其訴求和主張我個人予以尊重,也不能代為替他們的訴求提出說明,但作為一位法律學者及幼女的家長,我認為有義務出對於此種魚目混珠加以澄清。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對於所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論年齡,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的處罰對象。為了保護兒少,也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設有對未滿十四歲者之犯罪行為,加重其處罰之規定。但立法者為了特別保障兒少,避免因為兒少在自主能力上有欠缺,才另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針對與未滿十六歲者為性交者,不論當事人之意願,皆加以處罰。

不過,由於其條文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對於十四歲以尚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一律構成犯罪,並不區別該性交是否出於自主意願,這樣的條文,將可能使得進入青春期的少年,於朦懂階段出於雙方自願的性交,都被視為性犯罪。因此,兩小無猜被抓包的一方家長堅持提告,那麼其中一人就可能成為被判罪的性犯罪者,雖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針對犯此罪的未滿十八歲之人,法官得減刑或免刑,但那畢竟都是法官的量刑權限,一個兩廂情願的性行為,可能就有人背上前科,這樣的規定是否妥當,的確值得思考。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存廢爭議之重點,是在於國家對於已有一定判斷能力的青少年之自主意志是否必須尊重,而絕對不是國家要放棄對於兒少之保護。因此,上述網頁所宣稱的危害其實並不存在,因為對兒少保護的真正武器是刑法第二百二十ㄧ以及第二百二十二條,而該條文的正當性,並未受到任何質疑或是挑戰。

學者和婦團間的共識是,對於青少年的性,我們應該在尊重其自主性的前提之下以教育和輔導的方式協助,也同時兼顧對其的保護,而不是將其當作犯罪來處理,但是針對是否直接就本條要除罪化、還是要將兩小無猜除罪即可?其與強制性交罪的區別如何拿捏?或是究竟認為幾歲的青少年應該已經有性行為的同意能力?等這些問題,仍在研討階段,但是,就算真的廢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本身,也不能等於對於兒少性侵就完全沒有現行的規範可用,也不等於對於兒少的性保障就全然地撒手,魚目混珠的宣傳,可以休矣。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5-11-9 13:10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1-9 13:15 編輯
你在哪裡啊 發表於 2015-11-9 12:53
我覺得標題還好,可接受,明確


+1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作者: maggieli1977    時間: 2015-11-9 13:10
hahaha 發表於 2015-11-9 13:01
2015年11月07日00:07      
作者:官曉薇(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少年犯罪會減輕其刑,而且雙方和解也可以撤告,十五六歲的人兩情相悅....大人不必負責善後
跟之前推那個幸福家庭的甚麼的法,都是亂七八糟亂七八糟亂七八糟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5-11-9 13:29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1-9 14:18 編輯
maggieli1977 發表於 2015-11-9 13:10
少年犯罪會減輕其刑,而且雙方和解也可以撤告,十五六歲的人兩情相悅....大人不必負責善後
跟之前推那個幸 ...


不只如此, 廢除了227,
只要情同意合, 兩情相悅, 45歲的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跟9歲的國小學童性交, 生小孩都是合法的.
世界有那個國家的法律是允許戀童癖的?

說廢除了227, 還有其他法條可以保護幼童的, 請提出具體條目, 不要空口白話.

魚目混珠的宣傳,可以休矣。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5-11-9 13:45
本文章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5-11-9 13:47 編輯
michaelc_twk 發表於 2015-11-9 12:51
[北大特區出現陌生年輕男子向放學時的小朋友搭訕]
是不是說...刑法227如果廢掉後,這名[陌生年輕男子]就可 ...


(1)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在何時、何地發生 ? 還是杜撰的想像情節 ? 搭訕的目的一定是為了性交嗎 ? 是遊行的人還是誰滿腦子只想到性交 ? 取這標題的目的為何 ? 比較聳動嗎 ? 像水果日報的水準嗎 ?

(2) 如果發生了「怪叔叔和小孩性交」, 是否除了刑法227條之外, 無其他法律可以制裁 ?

(3)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是同性戀遊行的主題嗎 ? 意思是人民都沒有自制力, 只要廢除了刑法227條, 全台灣的怪叔叔都想和小男孩性交, 是這樣嗎 ?
作者: 你在哪裡啊    時間: 2015-11-9 13:50
廢了227條「怪叔叔和小孩性交」發生的機率是否會提高?
有227條在何必要用其他法律制裁?
人民不是每個都很有自制力,所以才要一些法條。
作者: michaelc_twk    時間: 2015-11-9 14:31
本文章最後由 michaelc_twk 於 2015-11-9 15:19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5-11-9 13:01
2015年11月07日00:07      
作者:官曉薇(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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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存廢爭議之重點,是在於國家對於已有一定判斷能力的青少年之自主意志是否必須尊重,而絕對不是國家要放棄對於兒少之保護。因此,上述網頁所宣稱的危害其實並不存在,因為對兒少保護的真正武器是刑法第二百二十ㄧ以及第二百二十二條,而該條文的正當性,並未受到任何質疑或是挑戰。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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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不是,只要避開這221條、222條,2條法律就可以了~!
雛妓算不算是可以合法化~兩廂情願,都有自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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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兩小無猜被抓包的一方家長堅持提告,那麼其中一人就可能成為被判罪的性犯罪者,雖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針對犯此罪的未滿十八歲之人,法官得減刑或免刑,但那畢竟都是法官的量刑權限,一個兩廂情願的性行為,可能就有人背上前科,這樣的規定是否妥當,的確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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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廢除的話,那這樣會不會造成更多的[兩小無猜],還是有別的法律可以規範呢?
萬一[兩小無猜]懷孕了,他們的小孩誰要來負責呢?會不會造成更多的墮胎、棄嬰事件呢?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5-11-9 15:48
本文章最後由 老熊 於 2015-11-9 16:05 編輯

有幾個問題,請懂法律的點解!!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問題1:如果是用糖果引誘小孩,而沒有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那還能成立強制性交罪嗎?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問題2:如果第221條罪名沒有成立,那第222條有用嗎?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問題3:這條是否是指只要跟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一律當作犯罪,不管是否兩情相悅?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5-11-9 15:59
本文章最後由 老熊 於 2015-11-9 16:05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5-11-9 13:01
2015年11月07日00:07      
作者:官曉薇(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對於所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論年齡,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的處罰對象。為了保護兒少,也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設有對未滿十四歲者之犯罪行為,加重其處罰之規定。但立法者為了特別保障兒少,避免因為兒少在自主能力上有欠缺,才另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針對與未滿十六歲者為性交者,不論當事人之意願,皆加以處罰。

請問如果沒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是否就不涉及強制性交罪??

如果怪叔叔用棒棒糖引誘五歲小孩,小孩為了棒棒糖欣然同意,沒有違反當事人意願,那怪叔叔的強制性交罪成立嗎?第221條不成立的話,那第222條有用嗎?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5-11-9 16:07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5:59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對於所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論年齡,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

許多國家立法把對未成年利誘,也視同脅迫
個人覺得廢止刑法227條確實不宜
惟護家盟等團體主要是反對同性婚姻
故意把這個議題放大(當然,遊行主辦單位對參加者的訴求要慎重處理)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5-11-9 16:14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5-11-9 16:20 編輯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5:48
有幾個問題,請懂法律的點解!!

第 221 條               


222條是以221條成立為前提
227條立法意旨是為保護未成年人(因其未成熟), 故剝奪其性自主權,兩情相悅也不行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5-11-9 16:16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14
222條是以221條成立為前提
227條立法意旨是為保護未成年人(因其未成熟), 故剝奪期性自主權,兩情相悅也不 ...


那就對啦,沒有227條,怎麼保護未成年的兒童~~

有227條,不管小孩願不願意的犯法
沒有227條,只要小孩願意就不犯法
作者: hahaha    時間: 2015-11-9 16:21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5:59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對於所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侵行為,不論年齡,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

個人認為廢除227條的確是漏洞,的確未能保護16歲以下青少年



但是保留227條又對合意雙方兩造強制處分,在現今社會風氣之下,採公訴罪,這點卻也未能保護到部分的青少年


希望立委諸公花點心思,看看能不能修227條,分級處理,


將原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改成

兩造皆十四歲以下,改減輕或免除其刑。
兩造皆十四~十六歲,改減輕或免除其刑。
兩造皆十六~十八歲,改減輕或免除其刑。

跨年齡之性侵事件,一律照原罪判刑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5-11-9 16:25
hahaha 發表於 2015-11-9 16:21
個人認為廢除227條的確是漏洞,的確未能保護16歲以下青少年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5-11-9 16:31
說也奇怪,這些訴求的人看起來也都超過十六七歲了,到底是在怕227條什麼?是好心的幫弟弟妹妹爭取權益?還是另有目的?如果是幫自己爭取,我真的很難相信現在的國高中生會上街頭爭取自己的性權益....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5-11-9 16:40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25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是17歲跟5歲......嗯,還是有漏洞!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5-11-9 16:43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6:31
說也奇怪,這些訴求的人看起來也都超過十六七歲了,到底是在怕227條什麼?是好心的幫弟弟妹妹爭取權益?還是另 ...

不論是誰在訴求, 如果真的成功, 我覺得最大的受惠者是戀童癖.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5-11-9 16:43
老熊 發表於 2015-11-9 16:31
說也奇怪,這些訴求的人看起來也都超過十六七歲了,到底是在怕227條什麼?是好心的幫弟弟妹妹爭取權益?還是另 ...


本身不是,卻支持同性戀而走上街頭的人
會有許多主張性自主,甚至性解放是可以預期的
文明社會對少數人的主張,應會侵犯多數人利益,不予接受與採納
但應予包容其提出主張的權益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5-11-9 16:45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43
本身不是,卻支持同性戀而走上街頭的人
會有許多主張性自主,甚至性解放是可以預期的
文明社會對少數人的主 ...

本人對同性議題同情,同理,但不同意!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5-11-9 16:51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1-9 16:52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9 16:43
本身不是,卻支持同性戀而走上街頭的人
會有許多主張性自主,甚至性解放是可以預期的
文明社會對少數人的主 ...


包容不是無限上綱.

歐洲國家不允許納粹主張、恐怖主義....., 戀童癖的主張也是.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5-11-9 17:04
LesterWu 發表於 2015-11-9 16:51
包容不是無限上綱.

歐洲國家不允許納粹主張、恐怖主義....., 戀童癖的主張也是.

我同意廢止227條,可能導致戀童癖無罪化
因此個人也反對
提出該主張的人也不一定贊成戀童癖(主要是強調性自主)
但他的主張不周延,不合理
在理性社會不會被實現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5-11-9 21:51
hahaha 發表於 2015-11-9 16:21
個人認為廢除227條的確是漏洞,的確未能保護16歲以下青少年

227條應該修。
除了那些傷害未成年小孩的任何一個人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裁外,那些未妥善監護未成年小孩,以致於讓他們受到任何形式的傷害的任何一個家長也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裁。






作者: 傑特    時間: 2015-11-9 23:03
http://goo.gl/PIko9E

自己看看吧

恐同是一回事,可是網路上訊息沒詳查閱就評論,更可怕
作者: dreamsidea    時間: 2015-11-10 09:25
本文章最後由 dreamsidea 於 2015-11-10 09:29 編輯
傑特 發表於 2015-11-9 23:03
http://goo.gl/PIko9E

自己看看吧


請問要看什麼呢?  文章中就有提到!

為何要癈 227 條?  就是會有  兩小無猜 的情況發生,而雙方家長為了小孩的權益,進行的法律攻防!為了給小孩一個機會,所以有了 227-1 條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所以根本不存在有 「需要」 廢的情況呀!  

這一議題本來就是有人有意要爭取一些目光,來幫他們 同性戀 說話的站台!

什麼叫  「自願」、「同意」  .....  在年少的時候,他們真的有能力辦別和去抗爭嗎?

對方若是有 物質、金錢 誘引,這樣受害者不就 「自願」及「同意」 了嗎?

若是對方使用更利害的  同儕力量  , 你不和大家發生性行為,就不是同一夥人了! 多少 青少年 拉k、吸毒、偷竊 不都是這樣小團體開始發生的嗎?  真的台灣要變成日片  sod 真實社會嗎?

只能說  特定人仕 為了自已的怪異利益,就算犧牲了下一代,他們也不在乎啦!
.... 不對  他們不可能會有下一代 ,所以是 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只要我爽有什麼不可以!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5-11-10 09:54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1-10 10:00 編輯
傑特 發表於 2015-11-9 23:03
http://goo.gl/PIko9E

自己看看吧

恐同是一回事,可是網路上訊息沒詳查閱就評論,更可怕

這一棟有人恐同?

自己看看吧

閱讀/理解能力是一回事, 連看都沒看就評論, 真可怕.

如果你有看過這棟樓的討論, 就可以知道你貼上來的文章根本避重就輕,
只想著要什麼, 卻不管後果會如何.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5-11-10 10:19
phantom 發表於 2015-11-9 21:51
227條應該修。
除了那些傷害未成年小孩的任何一個人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裁外,那些未妥善監護未成年小孩,以致於讓他們受到任何形式的傷害的任何一個家長也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制裁。


祖孫戀將滿周年 李坤城:每天情人節
想請教林靖恩的父母作錯了什麼, 有什麼未妥善監護未成年之行為???
你覺得林靖恩的父母應該受到什麼嚴重之罰?
作者: 大頭蕭    時間: 2015-11-10 11:03
LesterWu 發表於 2015-11-10 10:19
祖孫戀將滿周年 李坤城:每天情人節
想請教林靖恩的父母作錯了什麼, 有什麼未妥善監護未成年之行為???
...

林靖恩已滿16歲,和227條無關
主要是否涉及240條和誘(同意)和241條略誘(威脅利誘)
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三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報載因林靖恩未離家,因此李坤城和誘罪不起訴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5-11-10 11:29
大頭蕭 發表於 2015-11-10 11:03
林靖恩已滿16歲,和227條無關
主要是否涉及240條和誘(同意)和241條略誘(威脅利誘)
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 ...

我知道此案不涉227, 只想請教父母有什麼責任, 畢竟是未成年.
作者: jojoyaro    時間: 2015-11-10 11:29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5-11-10 11:31 編輯

康熙來了都播了好幾年,要說汙染應該是很久了吧
作者: ckwan    時間: 2015-11-10 11:36
yljimmy 發表於 2015-11-9 13:45
(1)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在何時、何地發生 ? 還是杜撰的想像情節 ? 搭訕的目的一定是為了性交嗎 ? 是遊 ...

或許不是,但.........我們不應該拿兒童與少年"可能"會遇到的危險去做賭注!! 法的精神不正是如此~~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5-11-10 18:53
LesterWu 發表於 2015-11-10 10:19
祖孫戀將滿周年 李坤城:每天情人節
想請教林靖恩的父母作錯了什麼, 有什麼未妥善監護未成年之行為???
...
想請教林靖恩的父母作錯了什麼, 有什麼未妥善監護未成年之行為

第一次看到這個新聞,請教兩點:
1.林小姐有受到傷害嗎?如果沒有受到傷害,為何父母要負責?
2.你是否了解她的父母心裡對這件事的感受?她的父母是否不覺的有未妥善監護未成年之行為的地方?我不了解。所以,我覺得你應該去問她的父母才是。你問我,絕對是問錯人了。


作者: phantom    時間: 2015-11-10 19:10
yljimmy 發表於 2015-11-9 13:45
(1) 「怪叔叔和小孩性交」在何時、何地發生 ? 還是杜撰的想像情節 ? 搭訕的目的一定是為了性交嗎 ? 是遊 ...


嗨,學弟,此時此刻應該給你一些溫暖。
有一些氣憤的言論被用來批評那些願意理性討論者的身上,當我不是被攻擊者時,我還能夠體會那些人的心情而不在意。但是當我被攻擊時,我也很難接受。
我能做的就是給你一些支持。同時也要表達我不贊成任何對於未成年孩子的傷害,以免被認為我支持這樣的傷害行為。我只是進一步認為,網友舉的那些例子,通常是家長第一個要負責任。

普羅大眾在討論這樣的議題時,通常會有兩種不同的角色轉換。
(1)為了捍衛現有保護孩子的法律時,會把悲劇當作是發生在自己身上。
(2)當討論到家長的責任時,卻會把悲劇當作是發生在別人的身上,自己不用負責。
這樣的角色轉換,等同於責任的切割與轉換,因此沒有理性討論空間。




作者: 老熊    時間: 2015-11-10 19:31
phantom 發表於 2015-11-10 19:10
嗨,學弟,此時此刻應該給你一些溫暖。
有一些氣憤的言論被用來批評那些願意理性討論者的身上,當我不是 ...

明白了!

怪叔叔為什麼有機會接近五歲小朋友??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5-11-10 20:03
phantom 發表於 2015-11-10 19:10
嗨,學弟,此時此刻應該給你一些溫暖。
有一些氣憤的言論被用來批評那些願意理性討論者的身上,當我不是 ...


學長多慮了

我的思維沒有那麼遠大
因為學的不是法律, 沒打算在法律層次上跟諸多法學專業鍵盤手爭辯

我的表達很簡單, 只是每個人都只看到了一半, 所以就不多說了
我的表達的重點是那個「標題」
因為樓主表達了「怪叔叔和小孩性交」又接「大家可以接受嗎?」
內容看起來卻像是說 同性戀的遊行主題是要讓怪叔叔可以合法和小孩性交

這種水果日報式, 唯恐天下不亂的斷章取義標題法, 厭惡、不屑、瞧不起, 如此而已
作者: 陳小白    時間: 2015-11-10 21:37
yljimmy 發表於 2015-11-10 20:03
學長多慮了

我的思維沒有那麼遠大

程度不同,跟不願意思考的人討論,就跟對牛彈琴一樣

作者: LesterWu    時間: 2015-11-11 00:07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5-11-11 00:18 編輯
老熊 發表於 2015-11-10 19:31
明白了!

怪叔叔為什麼有機會接近五歲小朋友??


"網友舉的那些例子,通常是家長第一個要負責任。"
當他說出這種話時, 我知道他所謂的理性都是假的, 先入為主己經為受害家屬定了重罪, 毫無理性可言.

版主發文很明確, 喜歡過多聯想, 欲加之罪硬要跟同志扯上關係, 發出一些不理性的言論, 可以離開了.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5-11-11 22:11
本文章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5-11-11 22:12 編輯

我來仿造一個標題

「醫生藉刀殺人, 還嗆家屬告不倒, 這樣大家可以接受嗎 ?」

內容卻是
「新北市某獸醫診所傳出醫療糾紛, 一位小姐因為要幫狗兒子結紮, 沒想到進了診所開刀之後, 卻死了。負責開刀的獸醫OOO表示, 小狗會死是因為狗主人未能依照指示幫狗換藥, 導致這樣的結果也很遺憾, 若真的無法接受, 也只能讓法官來做裁判...」

不知道看完會不會幹聲連連... 水果日報標題法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5-11-21 22:04
anson9419 發表於 2015-11-9 09:36
這就是偷渡,綠民貫用手法!

你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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