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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龍學里商機無限... >.<!!! [列印本頁]

作者: pigment    時間: 2015-5-11 10:34
標題: 龍學里商機無限... >.<!!!
時間:2015.05.10.晚上

地點:三峽大義路簡易綠美化據點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5-5-11 10:38
我星期六有看到,沒想到星期天晚上又有,確定是那家店擺的嗎?
作者: 刮刮樂    時間: 2015-5-11 11:03
太誇張
作者: easygame    時間: 2015-5-11 12:26
里長表示: …
公所表示: …
居民表示: …
狗狗表示: 那是我便便的地方
作者: mobyshin    時間: 2015-5-11 14:50
本文章最後由 mobyshin 於 2015-5-11 17:48 編輯

在不影響一般民眾使用公園的狀況下
我覺得店家如此的廣告行為還算可以接受
總比宣傳車轉啊轉啊晃啊晃啊擾鄰好些
只是怕到時其他店家有樣學樣
到時這公園可精彩了

我建議一班營業時間 可以
但沒營業的時間 就該把東西收起來
而且應該將帳篷至於店家前面
作者: Aven    時間: 2015-5-11 16:52
哈哈!無傷大雅,可能因為店家位於內側,加強廣告效果;不過,起初一看真以為有人在公園露營,還滿有趣的!贊成五樓的說法,非營業時應收起~
作者: dreamsidea    時間: 2015-5-11 19:52
Aven 發表於 2015-5-11 16:52
哈哈!無傷大雅,可能因為店家位於內側,加強廣告效果;不過,起初一看真以為有人在公園露營,還滿有趣的!贊 ...

廣告也不應該使用 公務 呀!

若是該商家去認養該區塊,進行這樣的 廣告 才比較合理!

要不然大家都來營業時間廣告算了!
作者: pigment    時間: 2015-5-12 12:14
本文章最後由 pigment 於 2015-5-12 15:15 編輯



X長表示: …   X長沒報, 不關我事

X所表示: …  無人通報,  X長的事

居民表示: … 特權人士, 管他誰事

狗狗表示: … 老娘拉屎, 干你何事






作者: sapling    時間: 2015-5-12 12:39
pigment 發表於 2015-5-12 12:14
里長表示: … 鄰長沒報, 不關我事

公所表示: … 無人通報, 里長的事

你確定里長跟公所是這樣回覆? 沒有的話, 不就是造謠?
作者: 不需要暱稱    時間: 2015-5-12 13:03
萬寶隆前面這塊地到底是公車站用地還是公園用地,

先來釐清再來討論別的
作者: pigment    時間: 2015-5-12 13:10
本文章最後由 pigment 於 2015-5-12 15:09 編輯
sapling 發表於 2015-5-12 12:39
你確定里長跟公所是這樣回覆? 沒有的話, 不就是造謠?


1.請教X長和X所有提報警方處理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
    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2.請拿出5/9 和 5/10兩天罰單證據(因他們擺設2天), 讓我們里民知道X長和X所都有在做事,否則寫造謠之說也太無稽了吧!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5-5-12 13:13
pigment 發表於 2015-5-12 13:10
1.請教里長和公所有提報警方處理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身為熱心里民的你
報警這種簡單的事, 應該不需要經過里長之手
你自己怎麼不報警 ?

更何況, 你確定里長知道這件事嗎 ? 有人通報給他嗎 ?
里長有義務每天要巡視整個里的裡裡外外嗎 ?
作者: pigment    時間: 2015-5-12 13:16
yljimmy 發表於 2015-5-12 13:13
身為熱心里民的你
報警這種簡單的事, 應該不需要經過里長之手
你自己怎麼不報警 ?

哈哈! 特權哪是我們惹得起........
作者: yljimmy    時間: 2015-5-12 13:27
pigment 發表於 2015-5-12 13:16
哈哈! 特權哪是我們惹得起........

這看起來應該還不像是特權啦

頂多就是白目的商家
作者: sapling    時間: 2015-5-12 14:12
pigment 發表於 2015-5-12 13:10
1.請教里長和公所有提報警方處理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我只要你拿出證據說明里長是否有說"不關我事", 你扯別的事也無法說明.
作者: pigment    時間: 2015-5-12 15:04
本文章最後由 pigment 於 2015-5-12 15:32 編輯
sapling 發表於 2015-5-12 14:12
我只要你拿出證據說明里長是否有說"不關我事", 你扯別的事也無法說明.


哈哈! 既然你那麼在意, 那我就XXXX囉~  膽小的居民已舉證, 就看X長辦不辦事.......加油!
作者: sapling    時間: 2015-5-12 16:22
我以為愛北大的討論水準都很高, 就事論事有這麼難嗎?
作者: 王小妞    時間: 2015-5-29 13:19
不需要暱稱 發表於 2015-5-12 13:03
萬寶隆前面這塊地到底是公車站用地還是公園用地,

先來釐清再來討論別的 ...

公車站用地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5-6-8 20:05
1999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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