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60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00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60 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我看這段文字, 覺得主詞是視覺功能障礙者, 要有盲人, 這是關鍵.
看起來
您是一群人一起入店
是否因為如此, 店家覺得不需要再讓導盲犬進入了呢?
如果是您那位盲胞朋友單獨帶導盲犬至餐廳用餐, 是否店家的做法又會不同~~
希望您能和店家解開誤會~~
我記得沒錯了話...
在餐飲...飲食店,為了食品安全...
是可以拒絕寵物進入的...
例如:7-11...邦朵...等門口都有設置栓寵物的設施
不是的,這一段法律文字有兩個主詞:) 1.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 2. 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
我想老闆可以學樓上的幾個作法
1.讓導盲犬進入
2.請導盲犬栓在門口
不過要留意第二個主詞後面有接一個形容詞子句 (靠, 變成文法教室了喔... )
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
基本上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如果在處理上多一點同理心,多一點溝通...
個人期待店家能有所說明讓大家了解...(監視畫面...上線說明...pop...)
實在沒有必要在版面上打上太尖銳的字眼...因為大家都在看啊!
歡迎光臨 iBeta 愛北大論壇 (https://forum.ibeta.tw/)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