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 _" G" T: @) ^; ]' `! i《信托法》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準”。公益信托法律出臺至今,因為沒有細則,也沒有哪個政府部門願意擔起“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審批責任,導致至今沒有落地。 ~5 V, I. x9 L. P& X0 L5 u; z# ^- ]) I
公益信托的最大優點是公益財產的捐贈人不須馬上將資產轉移給基金會或受益人,只須把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包括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基金會甚至個人,明確設定信托資產的收益用於公益目的,這樣,這筆公益信托資產無需實行財產權轉移就鎖定了公益目的,而且不涉及納稅。同時,該資產獨立於委托人,也獨立於受益人,還獨立於受托人,不會因受托人自身的財產風險而承擔連帶損失責任,避免了慈善資產管理風險帶來的道德壓力。" {* K; ]+ i3 {! k, x
) g O7 y2 Z/ G7 q/ z在他看來,公益信托適用於所有願意通過財產委托做公益的個人或機構,特別為富人的巨額財產捐贈開辟了通道。假如曹德旺選擇公益信托模式,而不是立即把福耀玻璃的股權轉移給河仁基金會,就不會發生捐了錢反欠國家稅款數億元的尷尬;陳發樹也不必為承諾的股權捐贈難以實行財產轉移而蒙受“諾而不捐”的冤名。# W+ m I/ \& h4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