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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八成大額個人捐贈流向境外 是何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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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350117
時間:
2015-2-12 01:09
標題:
八成大額個人捐贈流向境外 是何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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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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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6億元,2014年包括承諾在內,全國個人捐贈數額最多的前100人,最高捐贈169億元,最低捐贈1100萬元,總共捐出了這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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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近日發布了《2014中國捐贈百傑榜》(以下簡稱“百傑榜”),這是中國公益研究院連續第四年發布百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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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百傑榜的統計對象為中國大陸居民或中國大陸非國有企業實際控制人,註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為中國大陸的非國有企業捐贈計入其實際控制人個人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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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單統計的捐贈類型包括現金以及等同於現金的有價證券;榜單統計的捐贈範圍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公開捐贈包含承諾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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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單的數據信息來源分為新聞報道、受贈方網站、捐贈方網站等外部渠道,對捐贈者的調查問卷、訪談以及內部數據等內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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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傑榜中,最引人關註的是阿里巴巴創始人馬雲,他捐贈了價值169億元的阿里巴巴股份位居第一,第二名是阿里巴巴的股東蔡崇信,股份捐贈額度為72.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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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股份捐贈相對應,境外慈善機構成了中國個人大額捐贈資金的主要接收方。據統計,2014年度境外機構接收的中國大額個人捐贈,數額超過了242億元,占年度總額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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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雲和蔡崇信的股權捐贈價值數額很高,因為他們進入榜單,直接使2014年百傑榜的入榜捐贈額超過300億元,與2013年度的總額147億元相比,增長了107%,也是該排名榜啟動評選4年以來,單年度的捐贈總額首次超過300億元。”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助理兼研究部主任章高榮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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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高榮解釋說,因為馬雲和蔡崇信將這樣一大筆股權捐給了新加坡的一家慈善機構,再加上潘石屹夫婦向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進行的捐贈,所以大家看到的結果是,2014年國內八成大額個人捐贈流向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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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捐贈在境內面臨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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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高榮認為,境外慈善機構在捐贈稅收方面的政策,可能是中國的大額捐贈人向海外捐贈的主要原因,“中國大陸將股權捐贈視為銷售,因此,捐贈方與接收方都要納稅,並且對於有計劃上市的企業來說,上市前後,善款稅額的差距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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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高榮進一步解釋,企業在上市之前,以股權形式做出的捐贈,需繳的稅額可能並不高,但公司若上市後股價翻倍,屆時慈善機構倘若要變賣這部分股票,則要上繳股票增值部分25%的所得稅,這可能將是一筆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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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境外慈善機構來說,例如馬雲和蔡崇信進行巨額股權捐贈的新加坡,慈善機構在出售股權時,不需要對股票增值的部分繳納所得稅。因此,馬雲如果將同樣的股權數額捐給國內機構,與捐給新加坡機構,結果和效應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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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章高榮看來,馬雲和蔡崇信此次向新加坡的慈善機構捐贈,除了稅收的考慮外,可能是為設立個人公益信托基金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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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5日,阿里巴巴集團赴美上市前夕,馬雲和蔡崇信通過阿里官方微博宣布,將成立個人公益信托基金,致力於環境、醫療、教育和文化領域,地域涉及中國內地、香港和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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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基金源於馬雲和蔡崇信在阿里集團擁有的期權,據阿里官微披露,總體規模為阿里集團總股本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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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的阿里巴巴官微並未透露,馬、蔡的個人公益信托基金將設在何處,以及具體設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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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馬、蔡二人的個人公益信托基金是否已經在境外成立,目前我們尚不掌握相關信息。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在中國大陸,由於設立慈善信托的相關法規尚不健全,首先向公益信托的捐贈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同時股權不能作為信托資產,可能是馬、蔡二人要選擇轉移到境外操作的主要原因。”章高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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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常見的捐款捐物,公益信托這一慈善公益方式鮮為公眾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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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益信托,是指出於公益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它是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財產設立,由受托人對該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並將信托收益用於信托文件所指定的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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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早在14年前,公益信托已經具備法律框架。2001年頒布實施的《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用了整整一個章節規定,明確了“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托”這一基本原則。按照規定,公益信托具有4個必備要件:為公益目的而設立;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有信托監察人;信托財產及收益全部用於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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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如果馬雲在海外設立公益信托,比直接捐贈給國內基金會要好很多。”如果馬雲直接將期權或股權捐贈給國內基金會,在這個過程中除了馬雲捐贈股權本身需要納稅外,就股票的增值部分,基金會在套現用於公益項目的時候還需要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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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高榮認為,如果政策框架健全,設立公益信托是大額股權捐贈的最好選擇,馬雲可以將財產變更委托給受托人,未來將收益和分紅用於公益支出,可以確保公益目的的不可變更性,同時,又可靈活運用捐贈資金,根據收益情況決定捐贈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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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好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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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慈善聯合會副會長、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徐永光近年來一直呼籲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國境內盡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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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信托法》無論從立法指導思想,還是法律適用性方面看,都是比較好的,相對於中國起步較晚的公益事業,公益信托的法律規範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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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規定“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準”。公益信托法律出臺至今,因為沒有細則,也沒有哪個政府部門願意擔起“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審批責任,導致至今沒有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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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的最大優點是公益財產的捐贈人不須馬上將資產轉移給基金會或受益人,只須把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包括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基金會甚至個人,明確設定信托資產的收益用於公益目的,這樣,這筆公益信托資產無需實行財產權轉移就鎖定了公益目的,而且不涉及納稅。同時,該資產獨立於委托人,也獨立於受益人,還獨立於受托人,不會因受托人自身的財產風險而承擔連帶損失責任,避免了慈善資產管理風險帶來的道德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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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看來,公益信托適用於所有願意通過財產委托做公益的個人或機構,特別為富人的巨額財產捐贈開辟了通道。假如曹德旺選擇公益信托模式,而不是立即把福耀玻璃的股權轉移給河仁基金會,就不會發生捐了錢反欠國家稅款數億元的尷尬;陳發樹也不必為承諾的股權捐贈難以實行財產轉移而蒙受“諾而不捐”的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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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高榮亦認為,相較於發展比較充分的基金會,公益信托在制度上有著自己明顯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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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對基金會作出一系列規定,包括必須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對於原始基金更有著嚴格的規定:全國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分別不得低於800萬元和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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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益信托並沒有如此多的規矩,信托原始財產規模沒有法律限制,信托也無需取得法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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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律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金額的8%。雖然立法初衷是為了保障基金會對慈善事業的投入,但也使其行為失去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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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則不同,其受托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使用資金,只要符合資金的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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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益信托的資金管理者為受托者,一般為金融機構或者個人,而無需聘用大量專門人員,從而降低行政和人力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且其增值保值的能力,遠超過一般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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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公益信托的種種優勢,公益信托尤其受到家族基金會青睞。馬雲和蔡崇信高調宣布將建立個人公益信托基金後,得到比爾·蓋茨、沃倫·巴菲特和邁克爾·布隆伯格等世界慈善公益巨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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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富豪做公益的方式已發生相當大變化,他們不再希望一次性捐出去,然後全權由基金會負責善款使用,而是希望增加慈善資產的延續性、慈善活動的延續性。”有專家如此評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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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益界的專家和一些地方政府也希望通過公益信托,撬動更多社會資源,投入到公益慈善事業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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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2月中旬舉行的慈善法5個民間版本發布會上,北大[微博]清華版、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版、上海交通大學版都專門規定了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這一章節,希望以此激活《信托法》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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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為何發展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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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記者查詢公開資料後發現,自2001年《信托法》頒布至今,全國僅有7個公益信托獲得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準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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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經陜西省民政廳批準,由西安信托公司,目前更名為長安信托公司,設立了“5·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計劃”,並於當年6月6日正式成立,這是國內第一支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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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銀監部門發出通知,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以支持災後重建要求。按照通知的要求,長安信托公司受托1000萬元資金,3年內用於陜西地震災區漢中縣的5所中小學援建項目。2010年11月底,5所學校建設工程全部結束,並通過審計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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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幾個被業內確認為公益信托的項目分別是:2008年10月,由百瑞信托承托的“鄭州慈善公益信托計劃”,信托期限10年,信托資金與收益將捐贈給汶川地震災區及貧困地區的教育項目;2009年9月,由重慶信托承托的“金色盾牌·重慶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募得基金1億余元,信托期限10年,其信托資金與收益捐贈給重慶特困、傷殘、犧牲的公安幹警及家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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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內專家看來,《信托法》中第62條有關“公益信托的設立和確定其受托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的規定是公益信托實際操作中最大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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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個公益信托項目如果同時具有醫療和環保雙重目的,那麽相關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將包括衛生和環保兩部門,這就帶來了審批難題。如果項目再跨區域運作時,情況就更為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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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規定可以開展公益信托的7個領域,可對應民政部、環保部、林業、教育部等諸多部門,究竟哪個部門來批準呢?”不少學者認為,這個模糊規定,至少讓相關部門主動審批動機不強,“覺得無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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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信托法》第61條雖然鼓勵發展公益信托,但並無相關配套制度設計,尤其是稅法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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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同樣是用於公益目的,《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向基金會捐贈,捐贈人可以享受稅前抵扣;基金會的捐贈收入,免交所得稅,而投資收入須繳納25%所得稅。相比之下,公益信托在稅收上,並沒有獲得與基金會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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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捐贈人向信托公司提出要捐贈房產來做公益。按目前相關稅法規定,房產增值部分要收所得稅,假若一套三居室、100平方米的房產,與10多年前相比,房產增值400多萬元,那麽捐贈人在向信托公司作公益捐贈時,按所得稅法還得繳25%所得稅,即要繳100萬元的所得稅。這樣一來,房產擁有者的捐贈意願肯定會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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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稅法優惠制度的改革創新,目前即使捐贈人有意願對汽車、房屋、股權等財產權進行公益信托,也沒有合適的通道。”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表示。正因此,目前國內已經開展的公益信托,基本都是貨幣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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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公益信托還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三方主體和兩次財產轉移,按照現有的流轉稅制,則會涉及兩次財產轉移而面臨重複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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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信托發達的國家,稅法均對公益信托中的財產及其收益的稅收減免作了規定。以美國為例,公益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資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於公益目的,則全額免稅。另外,設立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稅收減免,其中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減應納稅額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減應納稅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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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理事長馬蔚華在2014年全國兩會時提出,《基金會管理條例》為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發展構建了基本法律框架,促進了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但因缺乏獨立的第三方托管和專業管理等信托機制,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仍呈現體制不透明、程序不清晰、管理不規範、社會公信力不高等滯後特征。因此,我國在制定公益慈善法律法規時,有必要引入信托機制,從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的層面,充分發揮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和作用,以促使公益慈善基金透明、高效、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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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高榮認為,百傑榜披露的這一事實表明,中國應給予大額捐贈行為更多的政策鼓勵和支持。與捐贈納稅政策的相關議題,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的決定中都有提及討論,但具體落實的效果和速度很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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