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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於人行道 [列印本頁]

作者: 鬱金香    時間: 2009-7-22 11:06
標題: 關於人行道
本帖最後由 chialee 於 2009-8-21 11:09 編輯

人行道 就是給人走的  如果給機車 貨車停上來 當然很反感

有次走到哈佛 結果後面有腳踏車在按鈴   我想說 旁邊還可以過還跟我搶 看是小朋友 就讓他  結果我往右靠  他也往右  結果我左右兩邊都有車 只好站在中間不動   真是的  


所以有些沒規劃機車位的 應該盡快比較好   工人停的比較多  麗寶世紀館 好像有開放地下室給工人停車 但機車好像沒有 所以都亂停

最近樂活郡旁工地也是  工人都把車停到  牛津博士囉  


大成路 最近xx房屋也是 從裝潢到完工 已經把人行道當成卸貨區  就把它開上來 還把 柱子撞歪   還沒營業就不遵守社區規定  之前還有機車直接人行道上下邊邊水泥都有缺口   真是反感  

桃子腳的人行道 也是有家長圖方便  也是騎進來送小孩    人行道地磚突起   之前還有人晚上散步摔跤 (也要小心狗便便)   應該樹林市公所要立牌才是

其實 機車白天最多 都是工地工人 裝潢工人較多  晚上6點過後 連停車格都空很多  車道靠近人行道  警衛馬上就看到  所以善上若水 大有路店面 都不會有機車上來


參考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 ... cid=317&fno=197

http://tw.myblog.yahoo.com/jw!TM ... 3%E5%AD%90%E8%85%B3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90718/1933768.html


http://www.police.tpc.gov.tw/web ... 6&groupId=12453

http://www.spc.police.tpc.gov.tw ... mp;pageNo=2&FP=
作者: 道明寺司    時間: 2009-7-22 13:50
北大特區內都有人行道 , 不要求每條做到像遠雄那樣 , 至少要乾淨平坦 .
作者: kris0902    時間: 2009-7-22 16:00
人行道淨空計畫,大學風呂有在積極推動
未來大學哈佛也會加強這一方面的推行

當有車輛跨入了人行道的區域時,也只有物管可以在第一時間進行驅離的動作
若是各位希望能有一個行人專用的人行道
請務必要記得在您社區的會議中提出,並要求物管確實執行
這樣才能將行的權力還給行人們
作者: jerry03111    時間: 2009-7-22 22:01
如果沒有法律依據,物管及管委也是無權驅離的,除非人行道有放禁止機車停放的立牌,否則找警察來也是依照有無妨礙行人通行為依據,不過通常警察都不太會去開這種單

機車、腳踏車停人行道已經是種習慣了,台北縣不說,台北市人行道也都是停滿臨停的機車、腳踏車

說句良心話,機車、腳踏車停人行道固然破壞美感,尤其是在北大特區,但是要人家不停,也要有地方讓人家可以停,而不是只是開單、驅離,卻沒有一個應變方式,北大特區還有地方需要政府基礎建設的
PS:汽車都可以斜停在人行道與紅線中間了

不過倒是希望三峽鎮或是樹林市可以把一些已經不是工地卻破爛的人行道鋪一鋪,這裡住的人已經有一定的量了,拜託公家機關注意一下吧,不要還讓大家生活在工地的感覺
作者: 道明寺司    時間: 2009-7-22 22:27
如果沒有法律依據,物管及管委也是無權驅離的,除非人行道有放禁止機車停放的立牌,否則找警察來也是依照有無妨礙行人通行為依據,不過通常警察都不太會去開這種單

機車、腳踏車停人行道已經是種習慣了,台北縣不說 ...
jerry03111 發表於 2009-7-22 22:01


現有的北大停車場就好幾塊了 . 如果可以改建成立體的 , 就可以大幅解決停車問題 . 至於收費希望可以比照台北縣政府的機車停一天十元 ~

說真的周圍都是高樓 , 停車場地這樣使用感覺很浪費 =.=
作者: jerry03111    時間: 2009-7-22 22:41
汽車停車不會是個大問題,真的有問題的是機車、腳踏車,如果立體的要設成機車停車場,似乎也沒那麼多機車要停,況且如果要收費就更不可能有人去停,至於路邊劃機車停車格,也沒甚麼位置
作者: kris0902    時間: 2009-7-23 01:47
本帖最後由 kris0902 於 2009-7-23 01:51 編輯

以下資訊提供給各位參考:

機車停放未設置禁停標誌之騎樓、人行道可否取締拖吊?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發布日期: 2008-10-07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及同條例第55、56條規定略以:「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禁止停車(含臨時停車)」,故依處罰條例之規定,騎樓人行道係屬禁止停車之處所。

2、人行道、騎樓設有禁停標誌路段(含已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路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規定舉發,如該人行道、騎樓同時劃設機車停車格,應針對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外車輛依上開規定舉發。

3、未設有禁停標誌之人行道、騎樓,惟已繪設機慢車停放區(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故停放於「機慢車停放區」以外區域係屬違規行為,違者依該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製單舉發。

4、人行道、騎樓未設立禁停標誌,亦未劃設機慢車停放區:執勤員警則實際依據「個案」觀察現場是否妨礙行人通行情事;如確有妨礙行人通行情形,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規定舉發。
作者: 鬱金香    時間: 2009-7-23 19:01
本帖最後由 chialee 於 2009-7-23 19:07 編輯
人行道淨空計畫,大學風呂有在積極推動
未來大學哈佛也會加強這一方面的推行

當有車輛跨入了人行道的區域時,也只有物管可以在第一時間進行驅離的動作
若是各位希望能有一個行人專用的人行道
請務必要記得在您社區的 ...
kris0902 發表於 2009-7-22 16:00




耶魯 還沒入住 也還沒有管委   他門口有 三峽立牌  不曉得誰申請的  


樂活郡門口也有立牌    三峽跟樹林的立牌  不一樣
作者: jerry03111    時間: 2009-7-23 21:11
請各社區管委會去申請,相信有申請就會下來,北大特區很多個人行道都已經有放置了

至於耶魯,可能遠雄申請的吧,只是要申請不會七個社區一起申請喔!
作者: 鬱金香    時間: 2009-7-25 09:59
本帖最後由 chialee 於 2009-7-25 10:03 編輯
如果沒有法律依據,物管及管委也是無權驅離的,除非人行道有放禁止機車停放的立牌,否則找警察來也是依照有無妨礙行人通行為依據,不過通常警察都不太會去開這種單

機車、腳踏車停人行道已經是種習慣了,台北縣不說 ...
jerry03111 發表於 2009-7-22 22:01



昨天回台北  出門購物 發現的
很多車退車騎樓  還有人行道內凹讓機車不用上人行道即可停放 還有立牌


今天大成路人行道停了10幾台機車 永x房屋開幕  仲介的車大概佔了不少
作者: jerry03111    時間: 2009-7-25 14:51
是也沒錯,之前台北市積極堆動機車推出騎樓,成效當然是有,也有部分路段像你所說有做內凹式讓機車可以停,但也還是有滿多路段,機車是可以停在人行道上的,有畫機車格的,或是也可以看到許多來買個東西就把機車騎上人行道暫停,或是進去辦個事,所以這樣要如何拿捏也是個問題

就我來說,如果我有騎機車我當然也希望可以圖個方便,換個角度我變成行人,其實只要不要擋到我走路我也覺得還好,或許已經習慣台灣這樣的文化了吧,不過像那種騎人行道還按喇叭的,只能說很白目

其實像以遠雄的人行道來說,那麼寬,靠馬路那邊規劃機車格其實我覺得是個解決方式,讓大家有地方停,否則現在都是汽車格,要機車不能停但也不給機車有地方停,似乎對台灣這種處處是機車也說不過去,但規劃了機車格就要立個牌非機車格不准停也不准臨停,我想這樣對騎機車的與行人也算達到一個各退一步的共識,有時景觀固然重要,但對老百姓的方便更重要,紙上談兵很容易,拉到現實生活還是得有應變措施
作者: 鬱金香    時間: 2009-7-25 16:37
本帖最後由 chialee 於 2009-8-21 11:13 編輯

桃園的警察好勤勞






半夜違停被罰 怨警不近人情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三更半夜停車,還是要守法!桃園市黃姓市民17日把小貨車停在劃有紅線的天祥七街97號前,結果深夜11時58分桃園警方開出1張「逕行舉發」單。他抱怨當地非重點路段且深夜開罰,未免太不近人情。警方表示,他們也很願意情理法兼顧,偏偏有人電話檢舉,因此不得不受理。

他宣稱沒妨礙交通

黃姓市民每晚都會把車停放天祥七街附近路旁,清晨5時出門工作就把車開走,既不影響交通,也沒有擋到別人,當地住半年來都是如此。

18日清晨一早出門發現車上有張白色的「違規停車逕行舉發」單,開單時間在17日深夜11時58分,一時讓他傻眼,儘管違規屬事實,但警方在大半夜沒車輛通行路段取締太沒人情味。黃姓巿民還說,當時只有他1輛車,並沒阻礙交通。

有人檢舉 不得不罰

警方指出,當晚有人打電話給110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檢舉,指天祥七街97號前有違規停車造成他們不便,桃園警分局同安派出所才派員察看,並對違規車輛開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 ... today-complain2.htm
人行道超「機車」 檢舉無人管  
2009-7-26

台北市光復北路90幾號前人行道,長期違規停放機車,造成民眾不便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93號到97號的人行道停滿機車,被鄭姓市民檢舉機車長期違規停放,影響行人進出,他多次向警方報案沒有下文,又向市府1999專線檢舉仍然無效,1999的專員跟他說是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林姓警員已有處置,稍後林姓警員向他解釋,表示人行道因無「禁停機車標誌」所以他們無法拖吊或開單。

他求助無門向本報投訴,詢問到底誰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松山警分局表示,南京東路五段騎樓人行道因捷運施工,全路段設有機車禁停標誌,所以許多民眾都選擇在光復北路上停車,警方礙於該處並無禁停標誌,無法取締,不過民眾的心聲,他們會向負責設立號誌牌的交工處反映改善。




http://www.tpc.gov.tw/web66/_file/2890/upload/1999/1999.html
作者: 鬱金香    時間: 2009-8-22 08:16
本帖最後由 chialee 於 2009-8-26 12:24 編輯

為了不讓大成路的店家和客人把車亂停到人行道上,影響社區景觀和維護學童行人安全,好不容易管委會和物管中心 申請的機車位14格終於在8/21下來了  .結果8/22早上7:45不到機車位13格通通被 麗寶世紀館  的工人停滿...........大成路的人行道要完全淨空可能很難....


14格車位可以擠成20個車位....
作者: chioumj    時間: 2009-9-7 11:43
好奇的是這人行道有放禁止機車停放的立牌是由誰去申請呢?

管委會?一般住戶?還是里長呢?
作者: 道明寺司    時間: 2009-9-7 12:53
好奇的是這人行道有放禁止機車停放的立牌是由誰去申請呢?

管委會?一般住戶?還是里長呢?
chioumj 發表於 2009-9-7 11:43


好像是住戶同意 , 要管委會去申請 . 有錯請指正 ! 謝謝 ~
作者: 鬱金香    時間: 2009-9-14 08:37
本帖最後由 chialee 於 2009-9-25 17:44 編輯

昨天發現  學勤路  翡冷翠對面人行道  出現  樹林市公所立牌的禁止人行道停車標誌........誰申請的....
紫京城社區周圍到現在還沒有....有時會看到  藝術大道上 機車經過....

經過樸園 馥園 對面的人行道.....  也出現 兩種(樹林和三峽)  禁止人行道停車立牌.......樹林的牌 怎麼立牌立到  三峽範圍了....



牛津博士 也在人行道貼出告示 禁止停機車在人行道上..



請參閱

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A0230021

「臺北縣政府處理機器腳踏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1 一、本要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第一項及停車場法第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機器腳踏車之停放及停車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器腳踏車停車位之設置,以劃設於路邊為原則,如因交通流量及
安全等因素,得劃設於道路範圍內人行道;人行道寬度未達二‧五
公尺者,得停放於騎樓,並應保持人行順暢。
(二)設有騎樓之路段,得於騎樓內停放,以一列為限,並保持一‧八公
尺以上(含)人行空間,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
(三)人行道寬度二‧五公尺以上(含)未達五公尺者,得沿人行道外緣
停放,以一列為限,車輛前緣應與人行道緣石標齊。
(四)人行道或含供行人通行之建築線退縮地,其寬度達五公尺以上者,
得雙排相背停放二列。
(五)巷道寬度未達五公尺者,得禁止雙側停車。
(六)巷道寬度五公尺以上(含)未達七公尺者,單行道單邊得開放停車
;雙行道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單邊停車。
(七)巷道寬度七公尺以上(含)未達八公尺者,單行道雙邊得開放停車
;雙行道單邊禁止停車為原則,得視交通狀況許可規劃雙邊停車。
(八)巷道寬度八公尺以上(含)者,得雙邊開放停車。
4 四、機器腳踏車停放時,應以停放基準線為準,不得超越,相鄰車輛應注
意整齊有序。
5 五、機器腳踏車於騎樓、道路範圍內人行道,應保持整潔,並不得裝載污
穢零亂物品、妨礙觀瞻與衛生。
6 六、機器腳踏車進入騎樓或道路範圍內人行道後,不得乘騎行駛。
7 七、本局得視行人通行需求及交通整理工作之需要,在騎樓及道路範圍內
人行道或巷道劃設停放基準線或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機器腳踏
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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