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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申訴縣長信箱 - 停車計時應改為以半小時為單位 [列印本頁]

作者: Vincent    時間: 2010-3-30 16:54
標題: 申訴縣長信箱 - 停車計時應改為以半小時為單位
各位鄰居都應該知道北大路邊臨停收費人員很敬職,常常車剛停好,就會過來開單。對於她們我很敬佩,但是過去都沒留意的問題就是北大這裡是以一小時為單位計費。這不合理,故本人今日去信縣長信箱申訴,建議比照其他縣市將停車計時改為以半小時為單位。以下是我的申訴內容

敬啟者

  本人強烈建議應將停車計時費率改為半小時計算,才符合公平原則。

 對於繳納停車費一直以來本人都是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守法繳納。昨日晚間本人於佳園路3段便利商店前停車,並入內繳納在台北市之停車費(以半小時計算,共計10元)。繳納完畢出來馬上看到車上高掛一張停車繳費單(以一小時計算,共計20元)。

 以前對於這問題都不會注意,當個奉公守法的好縣民乖乖繳納,但是這次讓我突然驚醒,北市能北縣為什麼不能,為什麼我暫停3分鐘卻要繳60分鐘的停車費?這不符合公平與比例原則。採取半小時計算之縣市除北市外還有宜蘭等地區。

 另外說明,提出以上問題並非針對委外計時收費人員之問題,對於她們工作辛苦與認真,我想提出嘉勉。

 近日北大地下停車場即將開幕,停車費每小時10元,北大特區內路邊停車卻是按一小時計算20元。實有檢討之必要。
 謹此希望相關單位能夠正視此項問題。謝謝
作者: daniel    時間: 2010-3-30 18:07
我也這樣覺得~
常常停沒幾分鐘回來卻發現多了一張繳費單......Orz.
作者: NEWMAZDA6    時間: 2010-3-30 20:12
的確該檢討 偶爾才停十分多馬上開了單
  實在很無奈阿 臨時辦事也沒辦法
作者: Vincent    時間: 2010-4-2 12:25
回覆內容: 親愛的縣民頭家您好:有關您建議本縣路邊停車計費方式應比照臺北市半小時計費1次一事,經查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之收費標準係依據「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附表第7項:「在計時路邊停車場停車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在計時公有路外停車場...........」,在此向您說明。本縣樹林市路邊收費停車場平日收費時段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7時至晚上10時止,基於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在收費時間內,車輛停放於收費路段即需負繳納停車費之義務。本局為考量收費合理性,業已施行每日停車收費時間截止前半小時(晚上9時31分起)所開立之停車繳費通知單其停車費用以該路段原停車費用之半價計算另本局亦預計於今年8月份開始分階段於本縣各收費路段實施每半小時計費1次之措施。感謝您關心縣政,敬祝身體健康。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停車營運科 聯絡電話:(02)22666115分機221



所以總結回覆的訊息     可能要八月份後才會有部分的區段開始實施半小時收費   到那時再來看看狀況囉   以上  提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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