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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0/28更新]※政府帶頭違法「拖吊場」上的違章建築※ [列印本頁]

作者: C.M.W    時間: 2014-10-27 12:05
標題: ※[10/28更新]※政府帶頭違法「拖吊場」上的違章建築※
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1-5 10:48 編輯

2014/11/05 回應........
不!意!外!!...嘆~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下】
請問這相關法令可否借看一下!!!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感謝您致市長電子郵件表達對市政問題所提出的建議與寶貴意見,對於您重視本市違章建築問題,本府深表敬意與支持,有關查處情形茲就業務職掌向您說明如下:本市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原則,係以公眾利益之迫切為首要考量,除針對正興建中之案件採「即報即拆」方式以遏阻違章漫延外,其他案件依已擬定之「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排拆。有關您陳情「三峽拖吊場建造無執照建築物」1案,本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說明如下:
一、三峽分局公有拖吊場自95年初在周邊尚無現有建築開發案前即設置於現址,用地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所提供,僅用作為拖吊場臨時辦公處所使用,辦公廳舍皆以貨櫃臨時設置,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下,相關應勤軟硬體設備皆依現況需要編設。
二、感謝您不吝指教及對警察工作的關心,如發現有其他尚須改進情事,請撥電三峽公有拖吊場(02)8970-0217或本分局交通組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交通組警員 邱家薪(02)2672-5113另本府交通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查旨揭拖吊場位於本市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86地號(臺北大學特定區之停車場用地),本府交通局前於93年無償借予本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作為拖吊場使用6年,後經三峽分局表示該拖吊場有延續使用之需求,經本府交通局評估案址周邊之停車位尚敷使用,故本府交通局於100年2月17日以北交停字第1000120339號函同意提供前揭用地續作為拖吊場使用,應無疑義。對於您關心市政,本府誠表感激,最後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本府交通局洽公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陳冠旭(02)29702960 分機 8320至於案址涉及違章建築一案,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業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33090121號函辦理在案。非常感謝您對於居住處所安全之關心,並再次感謝您的上網留言,希望我們的答覆能讓您滿意,敬祝 萬事如意!請在這裡輸入內文)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一組林錦源(02)29544213 分機 223

2014/10/28  補充

依建築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所以不管你是誰?也不管你在地上放(蓋)了甚麼?只要沒有執照!!就是違法!!!

而「拖吊場」上是屬建築物依法應申請建造執照,竣工後亦應依法申請使用執照!!

依建築法規定「拖吊場」上的建築物是不能雜項執照的

--------------------------------------------------------------------------------------------

剛剛上網查了一下!!

借用過期未還的停車場用地用的作為拖吊場上的建築並沒有任何建築執照!!

確建築了幾棟鐵皮屋!!

希望有人能夠去檢舉!!

我已經發信去檢舉了!!!!

多一點人一起檢舉!!!



http://regis.ntpc.gov.tw/regis2/Market/Usage_License.aspx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4-10-27 12:22
本文章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4-10-27 14:25 編輯

透過洪議員安排面見副市長,說好的遷移跳票了?!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81&fromuid=3305

103年8月1日洪議員會勘紀錄: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p;extra=&page=1

政府承諾一再跳票失信於民?!希望洪議員說明一下,目前政府是否打算讓拖吊場就地合法?!
作者: C.M.W    時間: 2014-10-27 12:35
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0-27 12:44 編輯

請大家一定要去檢舉!!

也許會有人說 寫市長信箱沒用!!

其實不然!!!雖然他們回的都是制式樣版內容!!

因為回文的官員,並不一定有我們懂的所有事情的來龍去脈!!

但透過那些回復,可以找到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就是攻防的證據!!!

也請在地里長們幫忙!!向里幹事反映!!

透過大量的檢舉!!讓小漣漪變成大海嘯!!!!

作者: mykonos_chen    時間: 2014-10-27 12:37
版大您好
    這輩子沒發送過檢舉信件,請問您檢舉信件該如何發送呢? 拜託教一下。


作者: C.M.W    時間: 2014-10-27 12:42
mykonos_chen 發表於 2014-10-27 12:37
版大您好
    這輩子沒發送過檢舉信件,請問您檢舉信件該如何發送呢? 拜託教一下。

市長信箱!!

http://newtalk.ntpc.gov.tw:8080/indexEmail-1.jsp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10-27 12:43
申請鐵皮屋雜項執照並不難,不解警察局為何不申請?

作者: rainbow    時間: 2014-10-27 13:02
當初說"借用"這塊地一段時間
結果一借不還就此當了三峽分局的拖吊場
接著還打算把其他拖吊場的報廢事故車輛集中到這裡
居民發現後連署陳情
就開始"安撫""承諾"居民說要遷移
這安撫與承諾  是在洪佳君議員安排下  
由當時李副市長對居民親口應承
隔了一年多  不但沒完成去年八月底要遷移完畢的承諾
還打算就這樣一直用一直用一直用.....................


人民會不信任政府就是這樣造成的!!!!
作者: white8806    時間: 2014-10-27 14:02
剛剛寫了!
大家也一起來吧!
作者: 蜘蛛人    時間: 2014-10-27 14:16
大家一起檢舉吧
作者: 林富子    時間: 2014-10-27 15:17
今天有里民跟我說,外傳我贊成這裡就地合法成為拖吊場
富子在此聲明,雖然我不是這裡的里長,但是我個人堅決反對這裡設拖吊場
除了恢復原本的停車場用地,這裡也可以做為公園、或是做為幼兒公托、公共托老...等設施
北大有很漂亮的市容規劃,不適合在此做收容贓車、事故車....的拖吊車
富子也在此承諾,若順利進入市議會,"遷移北大拖吊場"將是我優先努力的目標
這是我為北大居民開出的支票,大家可以監督我是否有努力兌現!

作者: C.M.W    時間: 2014-10-27 15:22
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10-27 15:17
今天有里民跟我說,外傳我贊成這裡就地合法成為拖吊場
富子在此聲明,雖然我不是這裡的里長,但是我個人堅 ...

林議員!!

停二的做法可以參考最近才啟用的深坑停車場!

詳見我之前的發文!!

如不嫌棄,歡迎把這個當作競選政見,謝謝!!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extra=page%3D1


作者: 林富子    時間: 2014-10-27 15:49
C.M.W 發表於 2014-10-27 15:22
林議員!!

停二的做法可以參考最近才啟用的深坑停車場!

這是很好想法
富子的政見:讓停二,現為臨時拖吊場遷走,將來改建成為地下停車場、地上有公園、兒童遊樂區,或是公共托老及公共托育中心。

作者: 桂格    時間: 2014-10-27 15:50
下方為停車場, 上方為公園綠地的方式的確不錯.
作者: LeoWu    時間: 2014-10-27 17:44
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10-27 15:49
這是很好想法
富子的政見:讓停二,現為臨時拖吊場遷走,將來改建成為地下停車場、地上有公園、兒童遊樂區 ...

地下停車場+地上公園,連結新六藝前的公園成一個綠帶!!
我支持你!! 請加油!!
作者: mykonos_chen    時間: 2014-10-27 20:21
已至市長信箱完成受理,
作者: 柯南    時間: 2014-10-28 00:22
$$$$$$$$$$$$$$$ !!!

挖地下室粉花錢的 !國家沒錢,一切免談 !
作者: 家的愛    時間: 2014-10-28 08:57
我也來寫寫看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4-10-28 09:41
已寫信至市長信箱
作者: C.M.W    時間: 2014-10-28 10:08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7 12:43
申請鐵皮屋雜項執照並不難,不解警察局為何不申請?

依建築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所以不管你是誰?也不管你在地上放(蓋)了甚麼?只要沒有執照!!就是違法!!!

而「拖吊場」上是屬建築物依法應申請建造執照,竣工後亦應依法申請使用執照!!

依建築法規定「拖吊場」上的建築物是不能雜項執照的
作者: 蜘蛛人    時間: 2014-10-28 10:21
本文章最後由 蜘蛛人 於 2014-10-28 10:38 編輯

當初借用是需要歸還的,才沒申請相關使用執照(依據法規看來似乎也不可申請)。

原來交通局一直沒打算把停車場還給居民使用,還希望就地合法化,李副市長的承諾,交通局的敷衍,政府的螺絲鬆了嗎?!

李副市長既已承諾,大型機具現已遷空,是否應立即先釋放一部分土地作為停車場,並給予具體遷移時間表?!都已經拖延一年多了,到底還要拖延到何時?!

都市計畫與民心可以這樣不斷的玩弄嗎?!
作者: C.M.W    時間: 2014-10-28 10:41
蜘蛛人 發表於 2014-10-28 10:21
當初借用是需要歸還的,才沒申請相關使用執照(依據法規看來似乎也不可申請)。

原來交通局一直沒打算把停車 ...

第一步就是先把違建拆了!!

後面的事情就會快了!!

如果市長信箱的回覆不如人意....


嘿嘿嘿!!下一步就是!!我們""報紙見""!!!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10-28 12:02
C.M.W 發表於 2014-10-28 10:08
依建築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 ...


停車場經營包含違規車輛拖吊業務為停車場法39條之一所明定。現停二用地未實際作為停車場之用,市府已敘明原因並答覆您,(個人認知~停二用地應屬公用設施保留地)

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二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個人認知~申請許可建造臨時建築【鐵皮屋】並不困難)

第四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五、臨時攤販集中場。
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之。

第十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個人認知~鐵皮屋之前做為北大臨時派出所,若沒有申請許可如何接水電)


作者: C.M.W    時間: 2014-10-28 12:21
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0-28 12:36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8 12:02
停車場經營包含違規車輛拖吊業務為停車場法39條之一所明定。現停二用地未實際作為停車場之用,市府已敘明 ...


無論引用哪一條法規

都無法迴避

依法申請→核准興建→依核准內容興建→檢查興建內容→核准使用

這樣的一套流程!!

小到""2MX2M大小的守望相助亭""也要申請,走這樣一套流程

不依法申請擅自興建、使用就違法!!更何況是執法的政府呢??

至於接水接電,這小事啦,申請臨時用水電不難!!

但!!臨時用水電是比一般用水電還要高出很多!!

公帑!就這樣無形的被浪費掉了!!!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10-28 12:24
C.M.W 發表於 2014-10-28 12:21
無論引用哪一條法規

都無法迴避

等市府回覆您結果po上來看看,真沒申請執照,再來重重打臉也不遲!
作者: C.M.W    時間: 2014-10-28 12:29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8 12:24
等市府回覆您結果po上來看看,真沒申請執照,再來重重打臉也不遲!

詳見小弟PO在一樓的查詢結果!!!

也附上連結有興趣也可以自己查查!!

中華民國是法治的國家,所有資訊都是公開透明的!!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4-10-28 13:00
本文章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4-10-28 13:01 編輯

政府官員還以為是100多年前的封建社會嗎?
殊不知現在已民智大開,且官員即是公僕,難道還把民眾當愚民嗎?

敢用騙的,推的,拖的........................
就等著給你國民黨好看!
不要以為是國民黨就穩上~~~

朱兄,
如果我還投給你一票....我就是蠢蛋

NOTE:現任議員小姐,請你業對你的職業負責吧!
作者: evalee    時間: 2014-10-28 13:44
拖吊場不是不好,但北大特區地狹人稠、公共設施不足,附近是住宅區,權衡之下,那裏明顯不適合。

議員明明可以做好土地政策規劃,將土地做適切適法利用,透過職權進行平均正義與分配正義,例如以年齡層為標準計算出最多的年齡層人口,將土地給北大特區公地最需要的族群,或是作為綠地公園,像高雄市每人享有10.9坪綠地。如何利用土地,是可以精算討論出來的。

議員請有更高層次的思維,屬於概略性和規劃性的,把自己作得像里長一樣,甚至違背承諾,簡直是辜負選民!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10-29 05:48
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4-10-29 06:09 編輯
C.M.W 發表於 2014-10-28 12:29
詳見小弟PO在一樓的查詢結果!!!

也附上連結有興趣也可以自己查查!!


小弟依大大提供新北市不動產資訊服務網連結查詢公家機關建物之建/使照結果~

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坐落地址:三峽區中正路一段48號
系統帶出15筆資料,惟查無起造人為新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大可以認定三峽分局也是違建無誤??????
[attach]322575[/attach]
[attach]322576[/attach]



怕有疏漏,那就多取些樣本數吧!

再查詢新北市政府新大樓
坐落地址: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系統帶出中山路一段共有13筆建物資料,一樣查無起造人為新北市政府的相關記錄,所以新北市政府耗資近60億元於92年3月24日完工啟用地上33層、地下4層、樓高140.5米的科技化、智慧型大樓,,原來也是超級大違建!!

為什會這樣???

個人認知~市府建置不動產資訊網係提供市民房產交易時之必要公開資訊,辦公廳舍不會拿來交易用,就沒有建置在這個資訊平台上之必要!
[attach]322577[/attach]



所以小弟才會說等市府正式回覆後,搞不好真的沒有替鐵皮屋申請執照哩,再來重重打臉也不遲!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10-29 06:45
evalee 發表於 2014-10-28 13:44
拖吊場不是不好,但北大特區地狹人稠、公共設施不足,附近是住宅區,權衡之下,那裏明顯不適合。

議員明明 ...

議員可以主導(參與)都市計劃委員會運作嗎???從監督者變成執行者.........(想自肥者應該會非常想跳出來主導)
作者: C.M.W    時間: 2014-10-29 09:20
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0-29 11:02 編輯

沒有誰要打誰的臉的問題,只是希望還給我們的家園一個整齊、清潔、安全的生活環境。
依法行政乃法治國家的基本工作。
過去未發展完全成熟的北大特區,因應都市發展,停二用地權宜作為報廢車、事故車、贓車、拖吊車堆置場,並無可厚非。
但時至今日,設籍人口已超出原計畫人口,計畫年限亦已將至。
權宜之計實應逐步退場。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9 05:48
小弟依大大提供新北市不動產資訊服務網連結查詢公家機關建物之建/使照結果~

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


叮叮大 試試這個!!

也沒有耶!!

新北市樹林區 大學段二小段86地號

http://building-apply.publicwork.ntpc.gov.tw/cpamigi1/license


又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公發布)

臨時建物是有使用期限的。

http://web.law.ntpc.gov.tw/Scrip ... &Lcode=C0170035

第  31    條       
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起造人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者,依原有形貌保存;其有修復必要者,應提出修復工程計畫,先申請古蹟主管機關許可。
二、候車亭、電話亭、警察崗亭及地面下之建築物,於市區道路範圍內建造者,其工程計畫應先申請市區道路管理機關許可。
三、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雜項工作物之建造,其工程計畫應先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四、臨時性之建築物竣工,經申報查驗合格者,核定其使用期限,發給臨時使用執照。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建築物,如不適用本法全部之規定者,起造人應將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建築期限報本府備查。
因興辦公共設施,在拆除合法建築物之建築基地內改建或增建者,其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4-10-30 16:26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8 12:24
等市府回覆您結果po上來看看,真沒申請執照,再來重重打臉也不遲!

違建...就直接打掉..


官員,哪來那麼多理由!???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4-10-30 16:27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9 05:48
小弟依大大提供新北市不動產資訊服務網連結查詢公家機關建物之建/使照結果~

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

等啥回復....?


該是甚麼,就是甚麼?

不懂您的想法耶.....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4-10-30 16:28
本文章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4-10-30 16:31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4-10-29 06:45
議員可以主導(參與)都市計劃委員會運作嗎???從監督者變成執行者.........(想自肥者應該會非常想跳出來主 ...


水喔............
難道您知道.............................為甚麼會這樣?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4-10-30 16:39
剛剛去市長信箱檢舉了:

市長信箱!!
http://newtalk.ntpc.gov.tw:8080/indexEmail-1.jsp

快快快!
作者: C.M.W    時間: 2014-11-5 10:29
本文章最後由 C.M.W 於 2014-11-5 10:48 編輯

不!意!外!!...嘆~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下】
請問這相關法令可否借看一下!!!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感謝您致市長電子郵件表達對市政問題所提出的建議與寶貴意見,對於您重視本市違章建築問題,本府深表敬意與支持,有關查處情形茲就業務職掌向您說明如下:本市違章建築拆除之執行原則,係以公眾利益之迫切為首要考量,除針對正興建中之案件採「即報即拆」方式以遏阻違章漫延外,其他案件依已擬定之「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排拆。有關您陳情「三峽拖吊場建造無執照建築物」1案,本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說明如下:
一、三峽分局公有拖吊場自95年初在周邊尚無現有建築開發案前即設置於現址,用地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所提供,僅用作為拖吊場臨時辦公處所使用,辦公廳舍皆以貨櫃臨時設置,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之下,相關應勤軟硬體設備皆依現況需要編設。
二、感謝您不吝指教及對警察工作的關心,如發現有其他尚須改進情事,請撥電三峽公有拖吊場(02)8970-0217或本分局交通組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交通組警員 邱家薪(02)2672-5113另本府交通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查旨揭拖吊場位於本市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86地號(臺北大學特定區之停車場用地),本府交通局前於93年無償借予本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三峽分局)作為拖吊場使用6年,後經三峽分局表示該拖吊場有延續使用之需求,經本府交通局評估案址周邊之停車位尚敷使用,故本府交通局於100年2月17日以北交停字第1000120339號函同意提供前揭用地續作為拖吊場使用,應無疑義。對於您關心市政,本府誠表感激,最後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本府交通局洽公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陳冠旭(02)29702960 分機 8320至於案址涉及違章建築一案,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業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33090121號函辦理在案。非常感謝您對於居住處所安全之關心,並再次感謝您的上網留言,希望我們的答覆能讓您滿意,敬祝 萬事如意!請在這裡輸入內文)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一組林錦源(02)29544213 分機 223
作者: 蜘蛛人    時間: 2014-11-5 11:21
本文章最後由 蜘蛛人 於 2014-11-5 11:42 編輯
C.M.W 發表於 2014-11-5 10:29
不!意!外!!...嘆~


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法令規定住宅區原本就不能設置拖吊場,政府機關卻大玩文字遊戲,知法玩法,聲稱附近是住商混合用地,不是純住宅用地。

按照這個標準,全台灣沒有一個地方不能設置,住宅區不能設置拖吊場的規範是訂假的!!!!!!


為了便宜行事並合理化自己作為,就是不停的玩弄文字遊戲,更玩弄民心與都市計畫。

允諾的遷移也跳票,民心就是這樣一點一滴流失的!!!
作者: jjs81062    時間: 2014-11-5 11:29
本文章最後由 jjs81062 於 2014-11-7 13:41 編輯
C.M.W 發表於 2014-11-5 10:29
不!意!外!!...嘆~


就我有限的知識
貨櫃屋是不是「建築」是有解釋空間的
您指出依建築法第四條
「依建築法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這條的要求有:
1.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
2.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3.供個人或公眾使用

重點在第一點,這點是要求建築要是不動產或土地的一部分
如果不是定著在土地上或地面上,就只是個動產,如同車子
不會是建築

而是不是「定著在土地上或地面下」
比較常解釋為"是不是可以單獨拆解,而不會破壞它的使用目的的"
如果是,就不會是不動產(不符合第一點)
例如,帳篷不會因為固定在土地上就被認定是不動產
因為帳篷在拆解後,還是可以在其他地方做為帳篷

如果以這個觀點來看
拖吊場上的貨櫃屋單獨移走,它還是可以使用的貨櫃屋
很難說它就是所謂的「建築物」,就不會是違建了

抱歉,我已經盡力簡單白話了,但功力還不到位…


作者: C.M.W    時間: 2014-11-5 11:43
jjs81062 發表於 2014-11-5 11:29
就我有限的知識
貨櫃屋是不是「建築」是有解釋空間的
您指出依建築法第四條

先說小弟不善文字溝通,如有冒犯請見諒

如果政府這樣解釋,檳榔攤、警衛亭是不是也不算違建...

如果大家都依樣畫葫蘆,到處都是貨櫃屋,那天下不就大亂了...

其實具體的來說那些鐵絲網圍牆也要申請雜照的..
作者: mykonos_chen    時間: 2014-11-5 12:28
本文章最後由 mykonos_chen 於 2014-11-5 12:31 編輯

同樣是貨櫃,為什麼有的是違建,有的卻非屬違建?

依內政部79年10月26日台(79)內營字第842559號函示:「經確認其貨櫃有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故貨櫃是否為違建,端視是否有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

參考來源(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
http://www.taipei.gov.tw/ct.asp? ... =5158&mp=100005
http://www.teardown.ntpc.gov.tw/web/FAQ?command=powerSearch



作者: jjs81062    時間: 2014-11-5 13:26
本文章最後由 jjs81062 於 2014-11-5 13:35 編輯
mykonos_chen 發表於 2014-11-5 12:28
同樣是貨櫃,為什麼有的是違建,有的卻非屬違建?

依內政部79年10月26日台(79)內營字第842559號函示:「 ...


我實在不想只繞法令
這是比較新的解釋
可參參考看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59&Itemid=114

內政部沒有很一定的解釋立場
我要強調的是這件事沒有辦法說是明確違法,還要透過解釋
而個案如何解釋,是下行政命令(認定違建,然後拆除)的機關,是新北市政府

然後,如果是在私人土地上,要放幾個動產都沒問題
只是通常放的位置是問題(佔用人行道、道路等)

我不是反對拖吊場遷移
但如果花太多時間精力在強調拖吊場是違法違建
是玩不過新北市政府的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4-11-5 15:45
簡單講:[官字兩個口].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11-5 22:10
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10-27 15:17
今天有里民跟我說,外傳我贊成這裡就地合法成為拖吊場
富子在此聲明,雖然我不是這裡的里長,但是我個人堅 ...


不是政見兌現的問題,是新北市要不要拖吊場,如需要的話,請告訴我,設在那裡?讓在那裡的人準備好抗爭,免得措手不及。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11-5 22:54
在人的生活歷程中,有我們希望接受的東西,亦有我們不得不接受的東西,我居住大學社區,是那麼樂意的事,殯葬場設在我家附近,抵死不從,偏偏這些都是人生必要的東西,要的我爭,不要的誓死抗爭,人生只是ㄧ個爭字了得,現在有過的比以前更幸福?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11-5 23:28
發哥 發表於 2014-11-5 22:10
不是政見兌現的問題,是新北市要不要拖吊場,如需要的話,請告訴我,設在那裡?讓在那裡的人準備好抗爭, ...


應該跟神豬一樣,大方在選前承諾當選後一殯移至山豬窟
北大拖吊場似可比照選址在鹿母潭(三峽)

不知林議員意下如何?還是有更好的場址可供遷移!

作者: mykonos_chen    時間: 2014-11-6 09:24
本文章最後由 mykonos_chen 於 2014-11-6 09:41 編輯

其實貨櫃屋是不是違建尚不確定,即使拆了再重新搭一個就搞定,拖吊場不會因此就收起來。

做這些事對市政府這隻牛可能只像被蜜蜂螫了一口,無甚痛癢,但對我而言我已用力的螫了他一口,我對自己的家園有盡了一份心力。

一隻蜜蜂螫一下沒感覺,若是出現一大群蜜蜂,那隻牛或許會起身避一下吧。當初各社區的連署信,確實也讓這隻牛動了一下,只是眼看這隻牛似乎又要停下來了,心想這次也許會是另一次讓牛動一下的機會。

要讓這隻牛動起來或許可以借助有鞭子的牧童,最近有些人想來應徵這份工作,不知道這些人靠不靠譜,只要能承諾會讓這隻牛幫忙把拖吊場犁掉的,拜託大家讓他(她)優先錄取。
作者: 小錢    時間: 2014-11-20 01:11
不用意外!北大有個社區用鐵欄圍起來(應該是唯一),所有的社區都是把空間讓出給人行走與休閒,只有它不一樣。檢舉了也證明違法,但公文的意思就是不是施工中,不用即報即拆,需要排或是大家抗議.....
作者: 南園里長趙松齡    時間: 2014-11-21 04:02
龍恩里長林富子 發表於 2014-10-27 15:49
這是很好想法
富子的政見:讓停二,現為臨時拖吊場遷走,將來改建成為地下停車場、地上有公園、兒童遊樂區 ...

個人非常支持林里長的看法與主張..對於該拖吊場遷移,也是南園里及週邊2000多戶居民的共同意願...
不論日後要如何利用這塊土地(當然闢建成公園及地下停車場是最好不過)
都希望政府、各級民代度能重視民眾的需求,難道要到『官逼民反』才發現事態嚴重嗎?

南園里里長候選人  1號 趙松齡  敬啟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4-11-26 19:11
發哥 發表於 2014-11-5 22:54
在人的生活歷程中,有我們希望接受的東西,亦有我們不得不接受的東西,我居住大學社區,是那麼樂意的事,殯 ...

因為爭,我們可以選民意代表,選總統
作者: 小柚子    時間: 2014-12-10 12:20
昨晚才收到社區內部公文轉發,朱老師在10月23日選舉忙碌之際,仍然協助發函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長,促成遷移並釋放一部分空間先做停車場,再次致上萬分謝意,也期盼新當選里長或議員共同關心繼續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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