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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欠管理費遭住戶追討 遠雄判賠2百多萬元確定 [列印本頁]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9-15 12:31
標題: 欠管理費遭住戶追討 遠雄判賠2百多萬元確定
2014年09月15日 11:55
因被控行賄遭起訴的前遠雄集團負責人趙藤雄,4年前因興建「遠雄耶魯」大廈,卻拒交管理費與住戶對簿公堂。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定遠雄建設對於興建後仍未售出的空屋,仍須依法給付共205萬多元給該大廈管委會確定。

本案導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樓起造人應按工程造價比例提列費用,設置公共基金供管委會使用,但同時空屋未售出,亦需由建設公司繳交管理費,遠雄建設因主張以公共基金抵繳管理會,遭「遠雄耶魯」住戶拒絕,雙方因而鬧上法院。

管委會表示,99年間遠雄建設於新北市三峽台北大學旁,投資興建「遠雄耶魯」,總戶數為1024戶,取得使用執照住戶陸續搬入後,該大廈仍有餘屋未售出,所有權屬遠雄建設,經全體住戶決議要求遠雄繳交管理費,但對方卻拒付,他們於是打官司向遠雄索討。

遠雄建設則辯稱,大廈興建完成後,遠雄已提撥904萬多元的公共基金,做為大廈管理維護事項所需支出,並對住戶請求修繕事項,無償全面性服務,這些費用可抵扣積欠的管理費,遠雄不須再給付管委會任何費用。

高院審理後認為,依法遠雄建設基於起造人身分,就有提列公共基金的義務,與繳交管理費屬不同義務,不得相互扣抵,但考量未銷售的空屋與實際居住使用的情況不同,遠雄只須繳納一半的管理費,判決遠雄應給付管委會205萬9333元,案經上訴,15日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915002566-260402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4-9-15 12:37
「未銷售的空屋與實際居住使用的情況不同,遠雄只須繳納一半的管理費」

不知道其他建設公司以前是怎麼繳納空屋管理費的
本案勢成慣例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9-15 12:37
高院審理後認為....考量未銷售的空屋與實際居住使用的情況不同,遠雄只須繳納一半的管理費


假設我是投資客或已將屋內騰空戶籍遷出且沒有居住事實,是不是應比照遠雄只要繳交一半的管理費??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4-9-15 12:38
dingding 發表於 2014-9-15 12:37
假設我是投資客或已將屋內騰空戶籍遷出且沒有居住事實,是不是應比照遠雄只要繳交一半的管理費?? ...

嘿嘿嘿嘿嘿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9-15 12:44
洪阿民 發表於 2014-9-15 12:37
「未銷售的空屋與實際居住使用的情況不同,遠雄只須繳納一半的管理費」

不知道其他建設公司以前是怎麼繳納 ...

不曉得遠雄八大社區是不是都有大雄拒繳管理費的狀況!
不然怎麼會只有耶魯住戶對簿公堂?
作者: 柏非特    時間: 2014-9-15 12:46
果然大家都注意到只繳交一半管理費這點.
作者: 洪阿民    時間: 2014-9-15 12:58
柏非特 發表於 2014-9-15 12:46
果然大家都注意到只繳交一半管理費這點.

那是亮點啊柏大帥哥 XD
作者: deray    時間: 2014-9-15 13:11
本人住耶魯-元老住戶,沒想到這個第一屆管委會(跟住戶大會)就提出的問題花了四年才判決確定。
那現在中庭因為施工不良(耶魯擅自變更設計),下雨就會淹水的問題,不知道要何年何月才有解~(嘆氣)
作者: chioumj    時間: 2014-9-15 13:15
空屋, 未入住繳一半.....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9-15 13:21
deray 發表於 2014-9-15 13:11
本人住耶魯-元老住戶,沒想到這個第一屆管委會(跟住戶大會)就提出的問題花了四年才判決確定。
那現在中庭因 ...

所以說第一屆管委會很重要,公設有瑕疵別輕易與建商點交!
作者: deray    時間: 2014-9-15 13:41
dingding 發表於 2014-9-15 13:21
所以說第一屆管委會很重要,公設有瑕疵別輕易與建商點交!


就我所知,耶魯住了四年,但至今為止,公設都還沒點交(但卻已經用了四年了)

且耶魯的管委會,辭職率居高不下,只要出來參選就一定可以當選(因為前面的人不斷辭職。就要一直遞補)


遞補到沒有人可以遞補,現在要跨別棟的人來當管委,或是找自願的(免投票)
好像連不住在耶魯也可以當管委(但要有親戚關係),或是就遇缺不補。

流動率這麼高的管委會,要經歷這麼多年跟建商周旋,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作者: peggy    時間: 2014-9-15 13:45
唉~耶魯的公設何時才能建全呀~
遊戲室 放在那養蚊子~
路過時 我家2個小孩都問 媽媽 何時才玩到溜滑梯呀0.?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9-15 13:48
deray 發表於 2014-9-15 13:41
就我所知,耶魯住了四年,但至今為止,公設都還沒點交(但卻已經用了四年了)

且耶魯的管委會,辭職率居高 ...


身為住戶的您看到了,相信大雄也看到了,不吃死你們才怪!

團結 團結 抵禦外侮
作者: AR111    時間: 2014-9-15 13:49
台灣真是恐龍法官的天地
送賄都是千萬來億萬去的
這才區區幾百
趙老大太小鼻子小眼睛了
作者: YAO    時間: 2014-9-15 14:11
dingding 發表於 2014-9-15 12:37
假設我是投資客或已將屋內騰空戶籍遷出且沒有居住事實,是不是應比照遠雄只要繳交一半的管理費?? ...

我以為 不管居住事實  或是否有遷入戶籍  

只要產權歸誰  誰就該繳管理費 這樣不對嗎 ??

投資客跟遠雄買房 當然就是投資客該繳阿~~

至於這個案例 為什麼只繳一半  我是看不大懂.....

整個北大空的店面那麼多.... 只要沒售出  不就是該建商負責繳交管理費嗎 ??
作者: 子子    時間: 2014-9-15 14:24
YAO 發表於 2014-9-15 14:11
我以為 不管居住事實  或是否有遷入戶籍  

只要產權歸誰  誰就該繳管理費 這樣不對嗎 ??

對阿,所以這幾間空屋登記是大雄的所以由大雄繳交管理費

至於一半管理費這事我是有聽過,就是空屋,也沒遷入,也沒人住或任何居住事實,好像有些社區是有這樣折扣的
北大這我就不知道有沒有了
作者: ricky601    時間: 2014-9-15 16:33
當然是全額繳呀,不然不就便宜了那些 投資客
作者: Jemmy    時間: 2014-9-15 17:27
peggy 發表於 2014-9-15 13:45
唉~耶魯的公設何時才能建全呀~
遊戲室 放在那養蚊子~
路過時 我家2個小孩都問 媽媽 何時才玩到溜滑梯呀0.? ...

之前小朋友還小不能玩,現在大了因為住A棟所以每天經過都會說~溜溜!溜溜!現在卻看的到玩不到,就怕等可以玩時小孩也大到不想玩了!
作者: marquis    時間: 2014-9-15 18:07
deray 發表於 2014-9-15 13:11
本人住耶魯-元老住戶,沒想到這個第一屆管委會(跟住戶大會)就提出的問題花了四年才判決確定。
那現在中庭因 ...


不管怎麼說,這是個大好消息。

曾經有機會和第一屆主委聊天,可以感受其內心的憤怒,雖然是遲來的好消息,總比沒有的好!

不可否認的,這個勝仗與趙藤雄入獄,不無關係!

也恭喜耶魯社區管委會,辛苦的長期抗戰,更顯示管委會的清廉。加油!


作者: nickle    時間: 2014-9-15 19:34
ricky601 發表於 2014-9-15 16:33
當然是全額繳呀,不然不就便宜了那些 投資客

這案例讓我想起"周星馳"演的電影.好像是賭俠吧.
"投降輸一半"
作者: lcf7347    時間: 2014-9-15 21:21
許多建商仗恃其財大氣粗,在購屋時利用定型化契約,設置陷阱,讓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傷害。
以我的社區是寶佳建設所蓋的房子,不負責任,問題重重,但在第一屆委員接受移交之後,就開始對住戶的問題不聞不問,甚至仗恃其財大氣粗,擺出大鯨魚吃定小蝦米的惡劣態度。
為此,我曾向新北市法制局聲請仲裁,建商根本不鳥消保官,連協調會都不出席。消保官擺出無辜可憐姿態,強調他們沒有公權力。我感到好可笑,既然沒有公權力,何必開人民之玩笑,這種機構設置是典型的擺爛!
這則報導讓我已經灰心的態度,又重新燃起鬥志。唯有大家合作,才能讓黑心的建商銷聲匿跡!
作者: lcf7347    時間: 2014-9-15 21:25
dingding 發表於 2014-9-15 13:21
所以說第一屆管委會很重要,公設有瑕疵別輕易與建商點交!

你講得真好,許多建商為了讓大公早日過關,通常是會讓第一屆管委會委員吃緊甜頭 ,以致於許多建案留下許多無解的後遺症!
作者: jimmy    時間: 2014-9-15 23:29
為什麼只繳一半
還是搞不懂
作者: desk0932    時間: 2014-9-16 06:02
雖然花費四年多,不過還是要感謝管委會的努力!謝謝!
作者: jjs81062    時間: 2014-9-16 10:14
jimmy 發表於 2014-9-15 23:29
為什麼只繳一半
還是搞不懂

查了一下高等法院的判決
(最高法院的還沒出來,但內容應該差不多)

法院認定的事實裡
遠雄賣房子的時候,必須有社區規約的草約
而這個草約在房子賣出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
等同於社區規約
其中就有條款是遠雄未售出的空戶,繳納管理費1/2
法院認為要以這個規約計算

而後來耶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遠雄回溯繳全額的管理費
法院認為回溯要求繳全額不合理

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字第523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判決書查詢→輸入字號
段落:五、(二)、4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9-16 11:44
[attach]311839[/attach]

作者: martial    時間: 2014-9-16 14:22
大雄只要繳一半 ?? 不合理.
那以後其他建商, 就有樣學樣了.
作者: timmy24    時間: 2014-9-16 14:35
北大早期的社區有些投資客,因空屋也不繳管理費,之後將房子售出,一走了之,管委會對這類投資客好像也沒輒
作者: jimmy    時間: 2014-9-17 17:29
jjs81062 發表於 2014-9-16 10:14
查了一下高等法院的判決
(最高法院的還沒出來,但內容應該差不多)

草約也是建商自己撰寫的
萬一是寫沒交屋不用繳
那社區豈不是虧大了
作者: NashChou    時間: 2014-9-17 17:48
lcf7347 發表於 2014-9-15 21:21
許多建商仗恃其財大氣粗,在購屋時利用定型化契約,設置陷阱,讓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傷害。
以我的社區是寶佳 ...

除非業者有明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要不然如果只是雙方的糾紛
消保官確實沒有什麼公權力可以仲裁,只能居中協調

既然沒有公權力,為何要設置消保官呢?
這是因為很多糾紛其實只是一時的衝動或誤會
透過消保官協調
業者跟消費者可以很快獲得滿意或是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
這就跟各區的調解委員會功能一樣

如果沒有消保官,想要解決消費糾紛,就是上法院吧
大家都知道上法院的程序有多麻煩,所以就算吃虧,也就算了
業者自然也會知道消費者的心態,惡劣的就會更加惡劣
消費者也就完全沒有保障,任人宰割了

作者: lcf7347    時間: 2014-9-17 21:28
NashChou 發表於 2014-9-17 17:48
除非業者有明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要不然如果只是雙方的糾紛
消保官確實沒有什麼公權力可以仲裁,只能居中 ...

謝謝你的說明,清楚扼要,非常感激!
作者: jjs81062    時間: 2014-9-19 00:20
jimmy 發表於 2014-9-17 17:29
草約也是建商自己撰寫的
萬一是寫沒交屋不用繳
那社區豈不是虧大了

這樣的話,打官司的重點就會在那樣的規約不合理了
不合理的規約也是可以被推翻無效的

這個案子雙方也有針對只繳1/2是否合理辯論

耶魯認為這條款只對遠雄有利
且遠雄賣屋常帶人進出
所以應繳全額管理費
(請參考判決書 貳、一、(三))

不過法院認為空屋的使用和自住或出租的使用不同
使用公設的情形不一樣
因此這樣的差別是合理的
(請參考dingding大附的判決書 貳、五、(二)四,倒數第8行「就空屋而言…」)

因此,單就這個判決來看的話
1.應該還不至於全部免繳是合理的
畢竟法院也有對雙方使用多少,而繳多少做評估

2.如果某社區空屋是多數
而在區分所有人會議上做出空屋可以少繳管理費的決議
恐怕還是有效的

作者: 霸川    時間: 2014-9-19 14:17
跟耶魯第一屆管委會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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