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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於6/26鄉親有約會議紀錄 [列印本頁]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6-27 17:16
標題: 關於6/26鄉親有約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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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lfcorner    時間: 2014-6-28 16:09
洪議員,謝謝妳的用心。

可以把圖的質素增加嗎?放大後,看不清楚字。

如果方便的話,可以在 FB 同步發放會議紀錄嗎?FB 對圖的 SIZE 沒有限制,可以清楚的看。

謝謝!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4-6-28 18:32
請問
申請須由"區權人會議通過,列入規章"?
還是"管委會"通過即可?

因為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公設是由"管委會"管理
2."區權人會議"一年只開一次

謝謝議員的用心
人行道停車終於有望解決了
作者: anes855    時間: 2014-6-29 10:38
感謝議員為這件事奔走這麼多年

人行道違規停車的解決方案,終於露出了曙光

但是簡報裡面所謂的

執行裁罰 維護管理仍為社區

這個意思不太懂耶

意思是,
1. 只有社區管委會能夠打1999,請警察來處理違停機車

2. 只有社區居民能夠打1999,請警察來處理違停機車

3. 路經該退縮綠軸,通行權益受損的公民,可以打1999,請警察來處理違停機車

4. 只有社區管委會可以對違停機車照相,寄給警察單位後,執行裁罰

5. 只有社區居民可以對違停機車照相,寄給警察單位後,執行裁罰

6. 路經該退縮綠軸,通行權益受損的公民,可以對違停機車照相,寄給警察單位後,執行裁罰

可否請議員和助理,聯絡城鄉局和法務單位,對各種情況稍作沙盤推演,釐清權責

謝謝!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7-1 09:29
halfcorner 發表於 2014-6-28 16:09
洪議員,謝謝妳的用心。

可以把圖的質素增加嗎?放大後,看不清楚字。

感謝您的提醒,我們會留意的,謝謝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7-1 10:05
遊民 發表於 2014-6-28 18:32
請問
申請須由"區權人會議通過,列入規章"?
還是"管委會"通過即可?

首先針對規章修正,必須經區權會通過,非由管委會決定之,如果有需要可以召開臨時區權會.就不需等到定期會了!
作者: ateng2010    時間: 2014-7-1 10:21
看到民眾提案設置自行車架,看看有沒有可能設置租用自行車如 U-Bike 一樣,20~30分鐘內免費,可以的話,讓北大特區成為全國第一個區內自行車免費,也減少大家把機車騎來騎去,既可減少空氣汙染,又可提供區民便利,更可減少違規亂停...當然過程中也許爭議,大家慢慢來討論。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7-1 10:53
anes855 發表於 2014-6-29 10:38
感謝議員為這件事奔走這麼多年

人行道違規停車的解決方案,終於露出了曙光

您的疑問非常符合現實情形,基本上土地所有權為管委會所有,當然維護管理者為管委會,無庸置疑,而執法者認為開單範圍及執行程度有所疑慮,故才多次邀集相關單位協商,共同訂定標準,您所提出之相關問題待明確釐清後再回覆,謝謝您的關心!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7-1 10:56
ateng2010 發表於 2014-7-1 10:21
看到民眾提案設置自行車架,看看有沒有可能設置租用自行車如 U-Bike 一樣,20~30分鐘內免費,可以的話,讓 ...

我們建議交通局評估規劃,謝謝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4-7-1 22:32
黃志雄&洪佳君 發表於 2014-7-1 10:05
首先針對規章修正,必須經區權會通過,非由管委會決定之,如果有需要可以召開臨時區權會.就不需等到定期 ...

不好意思
你誤解我的意思了

申請須由"區權人會議通過,列入規章"
是在這次協調會規定的
是屬於行政命令的層次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規定
公設是由"管委會"管理
並不需要"區權人會議通過,列入規章"

也就是說
這個行政命令超越了法律規定

並且增加了作業流程的麻煩
是否能再跟主管單位確認?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7-3 14:15
anes855 發表於 2014-6-29 10:38
感謝議員為這件事奔走這麼多年

人行道違規停車的解決方案,終於露出了曙光

第1則:您好!是否留下聯絡方式,我們將請工務局陳股長與您聯繫,謝謝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8-15 16:53
本文章最後由 黃志雄&洪佳君 於 2014-8-15 16:55 編輯
ateng2010 發表於 2014-7-1 10:21
看到民眾提案設置自行車架,看看有沒有可能設置租用自行車如 U-Bike 一樣,20~30分鐘內免費,可以的話,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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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jrong413    時間: 2014-8-20 14:08
呵.....就我知道的....已搞了3~4年了....還是一樣原地踏步.....     
(跟我2年多前當某社區主委時完全同樣的回覆..."社區的土地, 社區負管理責任")      

警察單位只是協助裁罰?....那裁罰的罰則依據甚麼呢?....     
還是依據社區的自訂的規約裁罰吧?      

所以, 真要開裁罰單, 還是屬於社區自己的裁罰單, 而非政府的交通違規單,     
那對於不守規則被開單的民眾, 交通單位可協助寄發社區的裁罰單給違規者?     
若不可以, 則社區如何查得違規者的地址呢?   

再者.....     
就算社區寄了裁罰單給違規者,     
若違規者不繳罰款,     
社區還要跑法院幾次,     
然後再請法院強制執行?.....     
到時候社區要聘個專責跑法院的物管人員來協助處理這類裁罰單?     


唉....只要政府推責任(社區的土地, 社區負管理責任),      
那些退縮空間的管理, 就永遠不具強制力啦.....     

社區依政府規定, 將社區土地開放出來當公共空間,     
社區無法圍起來以方便管理,     
政府卻不想辦法協助管理這些被規定要開放出來的空間,     
永遠告知社區...."自己的土地, 請自行管理".....     

呵....被政府要求開放在外的土地....因為開放在外, 所以造成管理困擾,     
多年下來, 還是要求社區自行管理.....      



作者: yjrong413    時間: 2014-8-20 14:26
黃委員和洪議員,   

麻煩可否協助在都市計畫法中修改法源,      
政府應協助管理社區因都市計畫法被要求開放給公眾使用的空間      

否則要整頓那些區域是永遠致礙難行的!     


作者: anes855    時間: 2014-10-30 12:00
黃志雄&洪佳君 發表於 2014-7-3 14:15
第1則:您好!是否留下聯絡方式,我們將請工務局陳股長與您聯繫,謝謝

我想,

黃立委和洪議員辦公室的助理功能,可能有待加強


對於許多民生議題,真的不是文來文往,就可以解決現實的困境。

就算真的只能用公文往返來說好了,

建議要要加強議題的列管、追蹤,甚至緊盯行政機關的進度

才不會每件事都做了,卻都沒做好

最後還讓別的議員收割、了結

例如: 拖吊場議題、退縮空間的機車議題、樹林交流道議題.............


真的.....

希望能改善這一個現象

謝謝

到底什麼時候?

可以改善機車騎上社區退縮空間的問題???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10-30 16:20
anes855 發表於 2014-10-30 12:00
我想,

黃立委和洪議員辦公室的助理功能,可能有待加強

您好!許多建設本從評估、會勘、規劃、預算、發包、施工、完工等等流程,小建設時間短、大建設相對長,因此行文安排會勘,進度行文回報,本是必要程序,當民眾欲了解其進度,正式文件比口頭說明應更具效力,近幾年我們所努力爭取之建設:三鶯二橋已於102年底動工105完工,總經費16億、北大聯外道路開闢,102年動工明年底完工,總經費6億、三鶯交流道增設北上匝道,今年動工明年中完工,總經費1億多、樹林交流道預計今年底動工,明年中開闢臨時匝道、三鶯捷運線已將於10/31先期工程動工等,包含公園設施增設、公車路線增闢、學校經費爭取、派出所、活動中心等,都依此程序進行無誤,並非發文而已;最後,針對社區退縮空間範圍已決議,依各社區區權會同意後,向城鄉局申請認定即可執行,交通局、警察局、城鄉局已達成共識,但必須由社區同意提出,謝謝
作者: anes855    時間: 2014-10-30 20:21


不知道可不可以請黃立委和洪議員,在每天上午的七點半到八點半左右,到恩主公醫院對面的人行道和公車站牌看看?

這一段復興路人行道上,不少機車騎士貪圖方便,經常騎上自行車專用道,並穿越恩主公醫院對面的公車站牌。

只為了閃避恩主公醫院前的紅綠燈。

原本,人行道上有三峽國中上學的學生,推著輪椅帶老人家出來曬太陽的外傭,推著嬰兒車帶小嬰兒出來走走的年輕夫婦,現在因為太危險,已經都絕跡了。


從七點到九點,這兩個小時內,統計將近700台到900台機車,騎上人行道高速行駛。

這幾個月來,已經陸續有機車和機車事故、機車和出入台北大學地下停車場的小客車事故、機車和行人事故、機車和自行車事故。

但是,新北市政府和三峽分局並不十分重視此現象。
連到場站崗的員警,都幫機車族講話,"他們是被逼得沒路走,才騎上人行道的"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 ... ;type=1&theater
向三峽分局反應過很多次了,換來的是派員警,真人立牌,

數量減少到兩、三百台,但還是有絡繹不絕的機車,騎上人行道

機車族都知道,過了員警站岡的地方之後,就可以堂而皇之地騎上人行道,都不用怕被取締

請黃立委和洪議員,幫我們解決這個嚴重的人身安全問題

謝謝!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10-31 09:02
anes855 發表於 2014-10-30 12:00
我想,

黃立委和洪議員辦公室的助理功能,可能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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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gt    時間: 2014-10-31 10:19
黃志雄&洪佳君 發表於 2014-10-31 09:02

本項申請僅解決停車問題,並未解決車子騎上來的問題,另可否請城鄉局發文告知所有管委會有關申請程序等事宜,並不是所有管委會都會到這個網站來看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10-31 10:36
anes855 發表於 2014-10-30 20:21
不知道可不可以請黃立委和洪議員,在每天上午的七點半到八點半左右,到恩主公醫院對面的人行道和公車站牌 ...

您好!此問題已多次反應予分局,加派警力指揮取締,我們將會再要求三峽分局,全力改善此ㄧ現象,謝謝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11-1 22:58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11-2 16:57 編輯
黃志雄&洪佳君 發表於 2014-10-30 16:20
您好!許多建設本從評估、會勘、規劃、預算、發包、施工、完工等等流程,小建設時間短、大建設相對長,因 ...


請您問問交通局,退縮綠軸設立車阻,主管機關逕行取締,何曾須管委會同意?為何騎機車於上面,反而須經區大同意才可取締?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11-2 16:47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11-3 07:28 編輯

謝謝二位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的努力,讓我們清楚了解市政府對於退縮綠軸的看法,對於這次會議紀錄仍存在下列爭點:
本次會議紀錄或決議,其法律基礎何在?這次紀錄有何法律效果?
所列程序要件如仍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讓人感覺市政府可逕依法執行取締,卻另立不相干的事情,誤導民眾?
所附退縮綠軸剖面圖,除最外邊之人行道,其餘是否即不屬道交管規範之範疇,可由社區居民任意使用,無須供行人行走?
又該程序又規定須符合道交管規範,惟該條例業已將人行道規範甚為明確,退縮綠軸本供行人行走,否則城鄉局多次於會議中表明依道交管條例,即可處罰,為何規避不為?且例如農地中所設私有道路,行人或駕車違規者是否無法可管?產生道安問題,政府將無從置喙?
中央法令原是大人所管,退縮綠軸是否屬道安管條例規範,豈能無從得知?
從本次會議讓人無從理解,可以看出政府將有所作為?或僅存規避心態?政府施政須站在人民立場,以同理之心,設想在這處理程序之下,社區居民還能有所作為?


退縮綠軸機車行走其上,為各縣市共有相通之問題,涉及居民行之安全,建請轉達市政府應盡速解決執行。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11-4 09:37
dgt 發表於 2014-10-31 10:19
本項申請僅解決停車問題,並未解決車子騎上來的問題,另可否請城鄉局發文告知所有管委會有關申請程序等事 ...

您好!退縮綠軸之共識已是警察局、交通局、城鄉局三單位討論研議最佳方案,讓警局警員能
得以依法執行,但須由社區自行提出申請,謝謝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11-4 09:37
發哥 發表於 2014-11-1 22:58
請您問問交通局,退縮綠軸設立車阻,主管機關逕行取締,何曾須管委會同意?為何騎機車於上面,反而須經區 ...

您好!退縮綠軸之共識已是警察局、交通局、城鄉局三單位討論研議最佳方案,讓警局警員能
得以依法執行,但須由社區自行提出申請,謝謝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11-4 09:38
發哥 發表於 2014-11-2 16:47
謝謝二位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的努力,讓我們清楚了解市政府對於退縮綠軸的看法,對於這次會議紀錄仍存在下列 ...

您好!退縮綠軸之共識已是警察局、交通局、城鄉局三單位討論研議最佳方案,讓警局警員能
得以依法執行,但須由社區自行提出申請,謝謝
作者: 黃志雄&洪佳君    時間: 2014-11-12 15:18
anes855 發表於 2014-10-30 20:21
不知道可不可以請黃立委和洪議員,在每天上午的七點半到八點半左右,到恩主公醫院對面的人行道和公車站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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