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帆°☆ 發表於 2010-12-14 12:47" A7 `6 S# J( l" B9 d4 G( n
這個新聞是幾個月前的嗎? 還是今天的 ~ 怎麼最近常常有這樣的新聞 ~ 上次那個被人肉搜索後, 就放棄要求分 ...
婦人掉2萬,別人還它1萬3,6千當學費,這樣還不要,我看下次學費就2萬了: |" Y2 Y% ?7 v4 i& z: F L
還有,拾獲"貧婦"2萬元,貧在哪??我看不出來,看來也還好呀;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呵呵!其實他如果有把款項再捐出去!我就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了! # v. I& Z; ?+ b6 G
他當初的堅持我想是有他的想法吧!而且那位原本遺失兩萬的失主" e; d/ {6 S: }) d- b. s
最後不也是因為那小姐撿到而還可以拿回一萬四!不但沒有全部損失
且動物收容所又因為他們多了六千進帳~~這樣聽起來就兩全其美多了
請問一下...
假設撿到錢的比掉錢的還需要錢,那您的說法成立嗎
道德淪喪並沒有防礙到別人好嗎,難到我看到地上有錢,我就"一定要"撿起來還人家嗎(當然可能有人會覺得我沒品)
至於3成這規定,有問題就請立法修法吧,我是贊成"強制",給撿到的人3成,這樣"有些人"才有動力還錢, `/ _. p# F' N& T0 W* h! O% {1 `' J
而撿到的人要不要那是它家的事,如果它有道德的話就不收那3成,或捐出去,有人說收錢很勢檜,但勢檜可以讓你減少損失..
「將別人的金錢還給對方」應該是"美德",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不是"必需一定要" r/ V4 W% p9 Z+ M2 u
現在是那婦女作錯事,把錢用丟了,那位小姐花時間把錢還給它,並收3成,結果搞得一身臭., n J. ?# o) D* `
以上對事而論
sandy~ 發表於 2010-12-14 18:00
呵呵~看到大家的回覆突然讓我想到上次新聞有播一個男生撿到10塊錢~!4 {. H3 k V( @2 V8 h$ N
堅持送到警察局去還做了筆錄~讓警察啼 ...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傑特 發表於 2010-12-14 13:010 i& r0 U* `+ X ^9 u, l4 ?
我覺得拾獲者真的有權要求報酬/ k' m9 t; f8 ?9 H3 a; x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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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要看對方的狀況咩~ 對待一個可憐的單親媽媽 這樣伸手 不會有愧嗎 ...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4 15:39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 ^8 R! p# z2 V1 M; h+ P
1. 即便撿到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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