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另人生氣婦人掉2萬,別人還它1萬3,6千當學費,這樣還不要,我看下次學費就2萬了& ^ O& q5 R' `% b1 O! t2 |
還有,拾獲"貧婦"2萬元,貧在哪??我看不出來,看來也還好呀;- M- @. X& d ?, i" d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呵呵!其實他如果有把款項再捐出去!我就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了!
他當初的堅持我想是有他的想法吧!而且那位原本遺失兩萬的失主
最後不也是因為那小姐撿到而還可以拿回一萬四!不但沒有全部損失& N" B7 _! C* _; i
且動物收容所又因為他們多了六千進帳~~這樣聽起來就兩全其美多了
請問一下...
假設撿到錢的比掉錢的還需要錢,那您的說法成立嗎( }3 w3 N& k5 ~& a) q* o! x) Y
道德淪喪並沒有防礙到別人好嗎,難到我看到地上有錢,我就"一定要"撿起來還人家嗎(當然可能有人會覺得我沒品)
至於3成這規定,有問題就請立法修法吧,我是贊成"強制",給撿到的人3成,這樣"有些人"才有動力還錢
而撿到的人要不要那是它家的事,如果它有道德的話就不收那3成,或捐出去,有人說收錢很勢檜,但勢檜可以讓你減少損失..
「將別人的金錢還給對方」應該是"美德",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不是"必需一定要"
現在是那婦女作錯事,把錢用丟了,那位小姐花時間把錢還給它,並收3成,結果搞得一身臭.$ A3 u9 J, [- w. f, m! z
以上對事而論
老飯糰 發表於 2010-12-14 18:52- m8 x6 w: A8 ^# G
看了這種新聞真氣 看到某些人的回文把歪理ㄠ成正理 明明理不直卻氣very very壯
真是無言 怎樣的教育會弄成 ...
sandy~ 發表於 2010-12-14 18:00: i- g) _8 ?9 t
呵呵~看到大家的回覆突然讓我想到上次新聞有播一個男生撿到10塊錢~!
堅持送到警察局去還做了筆錄~讓警察啼 ...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傑特 發表於 2010-12-14 13:01- U" {' ~9 o& O. n& r) f
我覺得拾獲者真的有權要求報酬, f. d$ f" u& @! U;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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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要看對方的狀況咩~ 對待一個可憐的單親媽媽 這樣伸手 不會有愧嗎 ...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4 15:392 p' Q0 }# W( {$ y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3 W# J0 l9 e9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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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便撿到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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