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掉2萬,別人還它1萬3,6千當學費,這樣還不要,我看下次學費就2萬了
還有,拾獲"貧婦"2萬元,貧在哪??我看不出來,看來也還好呀;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呵呵!其實他如果有把款項再捐出去!我就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了! 1 b0 f* _4 q. V, @% Q; a! {0 u1 V
他當初的堅持我想是有他的想法吧!而且那位原本遺失兩萬的失主
最後不也是因為那小姐撿到而還可以拿回一萬四!不但沒有全部損失
且動物收容所又因為他們多了六千進帳~~這樣聽起來就兩全其美多了
請問一下...
假設撿到錢的比掉錢的還需要錢,那您的說法成立嗎
道德淪喪並沒有防礙到別人好嗎,難到我看到地上有錢,我就"一定要"撿起來還人家嗎(當然可能有人會覺得我沒品)
至於3成這規定,有問題就請立法修法吧,我是贊成"強制",給撿到的人3成,這樣"有些人"才有動力還錢# e+ a! K* f1 `5 {% e
而撿到的人要不要那是它家的事,如果它有道德的話就不收那3成,或捐出去,有人說收錢很勢檜,但勢檜可以讓你減少損失..
「將別人的金錢還給對方」應該是"美德",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不是"必需一定要"$ X) {! ]! U1 J6 p, I* W1 G; p
現在是那婦女作錯事,把錢用丟了,那位小姐花時間把錢還給它,並收3成,結果搞得一身臭.! M9 x5 G' J1 i- d v- c" V
以上對事而論
老飯糰 發表於 2010-12-14 18:52 ! v1 L1 e/ J5 r7 L* i
看了這種新聞真氣 看到某些人的回文把歪理ㄠ成正理 明明理不直卻氣very very壯" T: m- `; S8 n- N' D4 a, _ t l
真是無言 怎樣的教育會弄成 ...
sandy~ 發表於 2010-12-14 18:00 % g( ~% M& j) m1 p0 C
呵呵~看到大家的回覆突然讓我想到上次新聞有播一個男生撿到10塊錢~!. f. I1 u) u1 K6 j
堅持送到警察局去還做了筆錄~讓警察啼 ...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傑特 發表於 2010-12-14 13:01
我覺得拾獲者真的有權要求報酬" t J! i d: c6 x9 _+ g9 K8 O
但是也要看對方的狀況咩~ 對待一個可憐的單親媽媽 這樣伸手 不會有愧嗎 ...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4 15:39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 L- f y$ ?3 T, F) ]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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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便撿到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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