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掉2萬,別人還它1萬3,6千當學費,這樣還不要,我看下次學費就2萬了% I! s; y" [9 A: A
還有,拾獲"貧婦"2萬元,貧在哪??我看不出來,看來也還好呀; f+ Q+ B. _5 b* a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呵呵!其實他如果有把款項再捐出去!我就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了!
他當初的堅持我想是有他的想法吧!而且那位原本遺失兩萬的失主" M% K" J7 j4 Z) | F V" ]
最後不也是因為那小姐撿到而還可以拿回一萬四!不但沒有全部損失; E1 O. S# n$ c/ U7 i3 V
且動物收容所又因為他們多了六千進帳~~這樣聽起來就兩全其美多了
請問一下...& ^: [" }. Z: S( u
假設撿到錢的比掉錢的還需要錢,那您的說法成立嗎
道德淪喪並沒有防礙到別人好嗎,難到我看到地上有錢,我就"一定要"撿起來還人家嗎(當然可能有人會覺得我沒品)
至於3成這規定,有問題就請立法修法吧,我是贊成"強制",給撿到的人3成,這樣"有些人"才有動力還錢
而撿到的人要不要那是它家的事,如果它有道德的話就不收那3成,或捐出去,有人說收錢很勢檜,但勢檜可以讓你減少損失..1 B' r/ u' Q2 L+ U/ r' P2 X/ |
「將別人的金錢還給對方」應該是"美德",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不是"必需一定要"
現在是那婦女作錯事,把錢用丟了,那位小姐花時間把錢還給它,並收3成,結果搞得一身臭.
以上對事而論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4 15:39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 o- ^: @9 R2 d. a9 [# H! H& G( U! P
! r. M) T, D3 d I. X8 P
1. 即便撿到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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