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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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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4-29 23:04
標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效決議方向
立法院第8 屆第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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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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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本院紅樓202 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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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江委員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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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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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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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江委員啟臣):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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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接續方才你與江委員討論的話題,本席也當過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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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副市長,但本席絕對沒有要參選台東市市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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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是否規定為五分之一?其原本的立法原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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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蕭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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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主席、各位委員。對。其原來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多數人把持,所以他有一發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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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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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避免多數人把持,避免過於困擾而無法開成?針對這部分,本席要舉一個例子,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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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該公寓大廈總共有20 戶,5 分之一就是4 戶,所以4 戶就可以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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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如果照現在的規定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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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02 卷 第16 期 委員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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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那議題有無限制?也沒有區分所謂的一般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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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目前沒有限制議題。對,也沒有這樣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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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所以只要在這20 戶裡面掌控有4 戶,就可以控制該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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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是。可以常常動議改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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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我現在講一個在我們嘉義市發生過的例子,這個案件在法院也走了十幾年。從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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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擔任副市長,到現在我擔任立委,都還來找我。該案整棟大廈共計有80 戶,建商的保留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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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0 戶,他又去聯合其他的10 戶,所以他就掌有20 戶,已經超過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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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16 戶就超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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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對,其實他有很大權力,後來該管理委員會竟然作決定把他們原來的平面停車場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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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掉,這樣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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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管委會的決議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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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雖然不合理,但他們所做的決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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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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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請問管委會可以做這樣的決定嗎?請問碰到這樣的問題該怎麼辦?當初規定為五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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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怕門檻太高,他們不容易開會,但是現在已經出現這種情形,我剛才說80 戶,80 戶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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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很大型的公寓大廈,在80 戶裡面有10 戶保留戶,全部由建商掌握,然後他再去聯合10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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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戶,就超過五分之一了,最後他決定把所有的平面停車場全部賣掉,讓這20 戶大家來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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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這樣的話,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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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照目前的規定,是沒有辦法阻止,所以蘇委員的提案,我覺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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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所以,其實這部分必須加以討論,如果管理委員會的門檻是這麼低的話,就會出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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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您也清楚,他如果常常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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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少數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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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對,其實建商都有所謂的保留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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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對,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來開會,所以事實上少數人就可以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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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對,這就是本席要問的第2 個問題。現在對委託人的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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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現在只要求以書面委託他人就可以,所以事實上是沒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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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如果建商委託其他人,或是建商對住戶表示他能接受他們的委託,看開一次會要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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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多少,由建商來代替住戶開會,這樣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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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我以前主持的案件,甚至有委託穿黑色衣服的特殊份子前來開會的,當時沒有人敢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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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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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在地方我們常常看到這種情形,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也無法作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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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對,我們第二十七條沒有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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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所以包括人數的限制、委託人的部分,這些都出現問題,所以這次才會有很多委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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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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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是,我覺得很重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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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既然很重要,你們決定要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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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在委員的版本中,包括蘇委員等24 人針對第二十五條部分的提案,我們將其區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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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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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請問,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如何區分?若照我方才所提將一般平面停車場賣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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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屬一般事項,還是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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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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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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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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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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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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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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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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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4-29 23:53
肆、委員蘇震清等24 人提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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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整體運作機制,本部送行政院審查版本,自本條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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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已有整體性檢討,包括一般事項與重大事項之開會與決議門檻不同,且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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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案重新召會排除重大事項之適用,以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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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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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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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其區分是由誰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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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次長家淇:我們裡面有規定,重大事項分成4 部分:1 是規約的訂定,2 是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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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住戶的強制遷移,4 是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這部分就會把車位部分包括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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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俊俋:我要提醒你的是,法律總有規定得不完善之處,就像原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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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將層出不窮,譬如,我今天討論停車場的部分,停車場如果只賣一半,這算不算是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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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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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4-30 22:46
為期社區長治久安,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少數人藉由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低門檻決議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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