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
第12 期2005 年3 月頁235-295
「抗議、暴力與民主政治」座談會
江宜樺教授(台大政治系):
我的意思是,剛開始討論的時候,顯然有個焦點是集中在到底楊儒門的行為有沒有涉
及暴力?雖然台上的與談人有兩種不同立場,但可以看得出來大家似乎同意如果涉及
暴力的話,我們就比較沒有辦才去替他講話;但如果沒有涉及暴力,我們當然不能稱
他為炸彈客,也不能將他判罪等等。但是現在讓我們假設如果他涉及暴力的話一一因
為若沒有涉及暴力其實就不必我們擔心一一,假如他確實涉及暴力,假如他就是有意
使用暴力,那麼暴力在一個民主體系裡面到底能不能被正當化?這個問題大概就是我
想要討論的。
其實這個社會常常是用不回應的方式來對待他的成員,這個時候你如果不抗議還能怎
麼辦?而當你寫信、抗議、透過代表陳情,這些方式都沒有用的時候,當然就剩下暴
力了,鞭炮也好炸彈也罷。這個時候我們就要問: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
,但是它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
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程度的多寡成正比。
譬如國家決定要加入WTO ,而你做為一個農民子弟認為加入WTO 對你不好。這個時候
是大家對政策的價值判斷不同,大概沒有一種政治理論會說,此時你還是有辦法在那
個法體系之下,合法地去做暴力性的抗議。但是讓我們以霍布斯為例,霍布斯通常被
認為是一個主張專制政治的理論家,可是當這種情形發生的時候,他還認為個別的成
員可以退出這個政治社會。當他離開利維坦之後,他就不再擁有政治自由,因為政治
自由只有進入那個體系才有,但他會擁有原本讓渡出去的自然權利。自然權利是不需
要國家來保障,而是奠基於自我保存,當任何人覺得他連自保都沒有辦法確保的時候
,他絕對可以用暴力去反抗。換言之,自保可以做為最後對抗體制的理由,雖然他一
定會失敗,因為利維坦比他強大。
我主要想強調的是:連那麼專制的霍布斯都還會想到非法的、暴力的、反體制的行為
有可能是正當的權利,那麼一個自由的民主的體制怎麼可以做得比這個還不如呢?我
不知道要請誰回應這個問題,只是提出我的想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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