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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購屋預約單不平等 北縣:不准再收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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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沾醬
時間:
2010-12-6 11:24
標題:
[轉貼]購屋預約單不平等 北縣:不准再收訂金
http://www.nownews.com/2010/12/06/91-26708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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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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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看屋欲訂購時,常被要求簽下「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台北縣政府認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台北縣建商和代銷公司不得再收「訂金」,否則可依消保法處6萬到1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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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縣市存在已久的「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是在買方簽下預約單時,要先付「訂金」,在一定期限內再補上「定金」(簽約金),之後再簽房屋買賣契約,如果買方違約,訂金就會被全額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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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北縣法制局指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已明訂30天審閱期,及買賣雙方簽約後,買方如果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超過50%;然而實際房屋買賣時,卻是買方要填預約單、付訂金、補定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方未補定金或不想買了,訂金就被全部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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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通常依據這張「房屋訂購預約單」,認為買方「給付定金尚未簽約前反悔不買時,所繳之定金以視同違約全部為由,建商得拒絕返還。」、「買方於定金補足後五日內簽約,逾期則視同放棄論,所繳之定金,視同違約,全部沒收,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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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種「預約單」是建商自創,且刻意選用「訂金」以避開民法規定的「定金」,而「訂金」俗稱「小定」,在正式簽約時「小定」金額併入「大定」,對買方並不公平,也違反民法規定的「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
作者:
eva0530
時間:
2010-12-6 11:53
真是太好的消息了,不然真是讓建商和仲介賺很大.
作者:
chhmaggie
時間:
2010-12-6 12:14
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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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還是會有因應的方法...
作者:
小龍星
時間:
2010-12-6 15:16
這下子真不知道仲介跟建商會想出啥方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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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初我們也是先付了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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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後來想退也不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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