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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全數輕判!很意外嗎? [列印本頁]

作者: 小星    時間: 2014-3-9 20:38
標題: 全數輕判!很意外嗎?
桃園地院對洪仲丘案做出宣判。
涉案18人全數輕判,還可易科罰金,不必入監。
家人無法接受,網友也是罵聲一片..

18人全輕判6個月,只有徐信正多2個月,遭判8個月,還可易科罰金,
不必入監。家屬聽到非常激動,甚至在庭內就當場咆哮!
場外全國支持洪案運動成員聽到判決不滿輕判,法院門口呼要司改。

洪仲丘母親步出法庭,難過的哭泣表示,1條命只值6個月,沒有人要為這件事負責!
洪仲丘舅舅大喊不滿,表示這是台灣司法黑暗的一天,洪母聽到判決一整個無言。

開放線上投票,是否能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呢?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3-9 20:45
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4-3-9 20:52 編輯

7.  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洪案還有什麼好吵的?


只是終局判決,還未到確定判決!
作者: nelsonshi    時間: 2014-3-9 20:53
當初洪家人吵著要將此案移由一般法院審理時,就有許多人建議千萬不可,

就算沒當過兵的人都知道,軍法審判要比一般法院判的刑期要重許多!

當初不相信法律,現在判決不符家屬期待又說司法不公,

乾脆此案交由家屬來審判好了!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3-9 21:05
nelsonshi 發表於 2014-3-9 20:53
當初洪家人吵著要將此案移由一般法院審理時,就有許多人建議千萬不可,

就算沒當過兵的人都知道,軍法審判 ...

軍法體系只有二審,第三審是由司法機關最高法院終審(輕罪除外)
作者: davidtso    時間: 2014-3-9 23:40
反正如何判大家都不滿意•••••
作者: 家的愛    時間: 2014-3-10 06:21
這刑度跟過失致死(已和解)差不多…………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4-3-10 13:27
本文章最後由 遊民 於 2014-3-22 20:42 編輯

<18人全輕判6個月,只有徐信正多2個月,遭判8個月,還可易科罰金>

似乎判的輕了

作者: hui_ching    時間: 2014-3-10 15:02
非當事人,輕重誰能衡量?如果我是洪媽媽,判死刑都不足為惜!經過了8個月,激情趨淡,回歸理性,開始有反洪的聲浪,指責洪家利用媒體為己私利發聲,想要左右司法判決。試問,當小蝦米對上大鯨魚,如果不運用所有可用資源,相信絕對得不到真相大白的一天,階級的差別,原來深植在大眾心理。

對於洪媽媽的遭遇,我深感同情,對於她們勇於站出來爭取,我深感佩服,若不能將心比心,何謂輕?何謂重?
作者: maskmaker    時間: 2014-3-10 15:20
nelsonshi 發表於 2014-3-9 20:53
當初洪家人吵著要將此案移由一般法院審理時,就有許多人建議千萬不可,

就算沒當過兵的人都知道,軍法審判 ...

如果您有追蹤此案先後。就知道當初曹檢是一路偏袒得很利害。
沒有畫面,報告學長,沒有畫面 。已成法界笑談。
如果交由軍審,大概無罪的機率很高。
輕判的可能原因很多,目前較常見的說法是
證據不足以判成蓄意謀殺
而證據不足又有很多可能性  有可能是事實本身便是如此,但也有可能是被滅證滅得差不多了。


不該以"民粹"或是"司法黑暗"。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4-3-10 15:45
本文章最後由 遊民 於 2014-3-10 15:47 編輯

說明一下遊民為何認為判輕了

遊民認為這個案件應該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及第3項

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PS:這個案件的當事人都是軍人,應該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而不是普通刑法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4-3-11 10:04
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4-3-11 10:32 編輯

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當初許多人認為軍法官必然會官官相護, 不會重判. 所以動用民意逼政府將軍審法廢了, 改成地院審, 認為這樣必然可以符合期待, 重判結案.

但是在法官改成不是軍人之後, 檢察官也從軍檢改成地檢之後. 一審結果還是如此. 那麼....接下來呢? 換個法官二審再來一次, 看看會不會換個法官就翻盤變重判嗎? 如果二審法官的判決還是一樣時, 那麼....是不是應該檢視一下, 蒐集到證據是否真的足夠定罪?

如果我們真的希望一個司法制度能公平的依據證據來量刑, 而不是變成用網路及新聞放話給法官聽, 影響及逼迫法官以心證定罪, 或是淪為全民公審大會時. 是否應該回歸要求檢調單位再設法深入調查, 提出更多不法行為的證據做為呈堂證供才是? 甚麼都怪法官是個恐龍有用嗎? .... 也該問問地檢署真的只有這些證據能用嗎?

如果檢調單位說他們也盡全力了, 卻真的挖不出更多的事證, 那麼.... 再搞媒體辦案就真的能彰顯正義嗎?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 若硬要逼地院法官重判, 這就是我們期待的司法制度嗎? 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判決結果不一定代表事實的真相, 判決結果只是現有證據的反映. 對大多數的局外人而言, 我們也不可能知道事實真相全貌是什麼, 各位知道的都是媒體報導的, 很多人也說過媒體寫的就參考一下就好了. 雖然我們都對受害者家屬寄予無限的同情, 希望能儘量滿足他們的願望, 但是最後的底線, 仍然要守住分際, 避免積非成是.
作者: NEWMAZDA6    時間: 2014-3-11 11:41
軍方玩死仲丘 如此輕判這樣的狗軍官
臺灣還有何軍法 、刑法可言?
洪媽媽、 洪姐姐哭的幾乎連我們家人都好難過
玩死一個優秀乖巧高材生,  難道軍方國防部可以如此敷衍了事。

這樣的軟弱法官;根本等於簡直要求家屬和解了嗎
否則怎麼如此草率輕判 ?連書記官同學都看不下去  太過草率
陸海空法令規定 長官 上司如果故意凌虐、 玩弄操弄 、人致死、 可是處無期 或者七年以上刑責。
如果使人重傷、 身體殘害者可是可申請醫療就醫國賠 、並且得立即送醫, 而且當事人得判5~12年的有期徒刑。

今天仲丘難道得被犧牲掉 , 被這樣惡劣的狗官玩死生命?
人家父母、 洪舅舅、 洪姐姐怎麼能夠接受?手心手背最孝順的兒子這樣被玩弄致死亡!
尤其范姓軍官 常玩漂亮女人, 喝酒吃大餐‧ 玩重機、 到處臉書逍遙打卡的 ,住的又是特權給予的屋子 還不滿足 軍中耍花樣搞私人俱樂部
這樣的惡劣軍官, 在靈堂中簡直也是做秀 。 很痛心我們的馬政府怎麼那麼軟弱?
我們家人及親人, 朋友絕對力挺洪家人,再度勇敢上訴到底。

力挺洪爸爸、 媽媽、  洪舅舅、 姐姐替仲丘弟弟討正義。

沒有理由讓仲丘如此冤枉 ,這是嚴重操弄死人命 !
很慶幸當時我們家人一起穿著白衣,至總統府前抗議 !軍方沒道理如此惡劣欺負仲丘弟弟。
作者: hui_ching    時間: 2014-3-11 11:53
人死了是事實,判決只是結果,當初25萬人上街頭決不是要這些人被重判,就像我先前說的何謂重?何謂輕?而是要動員公民的力量要軍方、政府把黑布掩蓋的真相交出來。就如同麥克大說的"蒐集到證據是否真的足夠定罪?",而證據呢?或許早已無存。
作者: hahaha    時間: 2014-3-11 11:59
把錄影帶消磁的都不用法辦?


作者: 號呆偉    時間: 2014-3-12 08:47
有當過兵的都知道如何,這個只會變成輔導案例而已,我覺得會如此判決,非常非常地正常
真正該做的改革,會因此推動? 同樣那批的人在上面,憑什麼因此被撼動,想得美吧~
倒不如有一批、一群有識之士加入國軍,互相爬到高位,有權有能,推動改變
參加遊行的學生們,請問你們誰能如此? 敢不敢!!!
台灣變鬼島都是因為口水太多(遊行有用?),(真正能)改變未來的行動全無~
醒醒,深思

作者: 麥克    時間: 2014-3-12 11:11
hui_ching 發表於 2014-3-11 11:53
人死了是事實,判決只是結果,當初25萬人上街頭決不是要這些人被重判,就像我先前說的何謂重?何謂輕?而是要 ...

正是如此, 多數民意陳情要求將軍審法廢除, 基本上方向是正確的, 改由與軍官無學長學弟關連的地檢署檢察官來指揮憲警蒐集證據辦案, 是可以避嫌的. 同樣的, 以不具軍職身分的地方法院法官來判決, 也已經做到避嫌, 我們能幫受害者做的, 在公平的司法判決分際上就只能到這邊, 不能再逾越了.

地檢署檢察官掌握到的犯罪證據才是判刑的主要依據, 即使考量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心證思考, 若檢察官覺得以檢方現有掌握的證據來判斷, 一審實在判得太輕, 那麼檢察官可以再上訴, 在二審時再次為受害者爭取公道.

個人是覺得, 先靜待二審的結果. 在此之前, 檢察官請再多加努力, 即使證據蒐集困難重重, 也得要再想盡辦法完備之.

但是各位也要明白, 檢警不是神, 不存在的證據或是假設已被湮滅的證據, 一味的要求檢方要弄出來, 也是不合理的要求. 司法史上的重大刑案因為證據蒐集困難而成為懸案的例子並不少, 法官若依現有證據量刑, 必然無法符合民間社會一命償一命的期待, 這也是無奈的地方.

鑑識專家李博士說: 有一分證據, 說一分話. 對從事司法的人員而言, 即使心中同情受害者, 但是在制度上仍是有規則要遵守的, 還是得回歸犯案證據的完備.
作者: 天道酬勤    時間: 2014-3-12 13:30
簡直想罵人,
有什麽理由可以讓一條人命只值6個月,
台灣的法律真是太輕了,
完全沒有震懾作用,
法律不是爲人民服務的嗎?
現在反到成了脫罪的借口,這種根本就不是公平的法律,
太多案件判決完全不合情理,
但卻總能找到一些法規來作爲依據,
我想不管是母親還是父親都能體會洪母那份悲痛,
那我是不是要教育我的小孩,
你長大寧可傷害別人,
也不要讓別人傷害你,
因爲即使人死了,也不會判死刑,幸運非常幸運非常幸運,也許只判6個月..........

作者: 天道酬勤    時間: 2014-3-12 13:34
NEWMAZDA6 發表於 2014-3-11 11:41
軍方玩死仲丘 如此輕判這樣的狗軍官
臺灣還有何軍法 、刑法可言?
洪媽媽、 洪姐姐哭的幾乎連我們家人都好 ...

如果還有需要,時間可以的話,
我一定帶兒子也會陪同走上街頭。
真的懷疑這些法官到底是不是正常人...........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3-12 15:54
天道酬勤 發表於 2014-3-12 13:30
簡直想罵人,
有什麽理由可以讓一條人命只值6個月,
台灣的法律真是太輕了,

先別激動

去年2013年
美國發生一件,青少年酒駕致死案件,但判決結果,令全美譁然,16歲的富二代伊森考奇,跟朋友在量販店偷酒開趴狂歡,喝得爛醉之後,超速撞死四名路人,他未成年駕車已經違法,肇事時酒測值又超標三倍,檢察官求處20年徒刑,法官卻判緩刑10年、不用坐牢,只需送勒戒中心治療,而他抗辯成功的理由,是聲稱罹患「富裕流感」,「富裕流感」,並非正式的疾病名稱,而是青少年在追求物質生活下,產生痛苦焦慮等現象,但犯罪拿家裡太有錢當藉口,法官還批准,引發美國各界抨擊。

http://news.tvbs.com.tw/entry/513859
作者: NEWMAZDA6    時間: 2014-3-13 01:17
天道酬勤 發表於 2014-3-12 13:34
如果還有需要,時間可以的話,
我一定帶兒子也會陪同走上街頭。
真的懷疑這些法官到底是不是正常人...... ...

看到洪爸爸媽媽 、 姐姐 、 舅舅
真的我們心理好痛心臺灣法官
臺灣法官有的真的腦筋該教育了!

三年前我家父突然意外死亡在永和
法官 檢察官 始終查不出任何原因 !只有案情無解四字結束
不得在有異議 否則就被懷疑我們是想要故意朝向保險方面替家父硬討公道

很可笑警方帶我及姐姐親自指認屍體 ,還問他是怎麼會死在那區域?
深刺痛我們再度只有以眼淚回答 真的不知道真正答案阿!
親自開會討論案情述說經過 , 還得所有保險房地產都被調查
真是欺人太甚,最後委託三峽王 、板橋議員及書記官 及法醫報告才化解我們清白。
保險及受害者完全正常  !但是死亡原因就是案情無解四字字  唉勇敢接受 努力走出沒有爸爸
永遠的傷痛 。
作者: 天道酬勤    時間: 2014-3-13 21:56
NEWMAZDA6 發表於 2014-3-13 01:17
看到洪爸爸媽媽 、 姐姐 、 舅舅
真的我們心理好痛心臺灣法官
臺灣法官有的真的腦筋該教育了!

人只有遇到事時才會體會那麽種官僚的無奈,
憤怒,悲痛,多麽需要理解的共鳴,
真的希望這個社會人都多些同理心,
親身經曆了,
相信你會更能同理心看待事情。
作者: NEWMAZDA6    時間: 2014-3-14 06:57
天道酬勤 發表於 2014-3-13 21:56
人只有遇到事時才會體會那麽種官僚的無奈,
憤怒,悲痛,多麽需要理解的共鳴,
真的希望這個社會人都多些 ...

這也許就是無奈 ,永遠無解
最後我們家屬慢慢選擇走出此傷痛 絕不可常流眼淚 日子還是要過下去。
法院檢察官都這樣判了,至少我家父走的清白 !
而且追思會時 、要舉辦告別式還主動來了二百多位教友,及建築界朋友
真的很感謝他們這些弟兄、 姐妹、 長輩  ,給予家父在人生最後終點的協助與陪伴我們家人。


作者: angala1983    時間: 2014-3-14 12:07
官關就是要相互~
不然怎活呢?

作者: SJY    時間: 2014-3-17 15:11
移審並不是代表一定會重判,移審是希望可以軍事法庭官官相護的連結點切斷,希望真相可以水落石出,這樣才有辦法真正的究責. 只是沒想到,移到普通法院仍無真相,或許真的因為沒有畫面,但是有沒有去追究湮滅證據的問題?
作者: 林沖    時間: 2014-3-19 13:06
SJY 發表於 2014-3-17 15:11
移審並不是代表一定會重判,移審是希望可以軍事法庭官官相護的連結點切斷,希望真相可以水落石出,這樣才有 ...

就是說阿! 這也是我的疑問, 掩滅證據的都不用究責?
作者: 天際線    時間: 2014-3-20 00:32
台灣的司法就是這樣的等級,一堆恐龍法官,人民在這生活真的很沒保障。
作者: 大哥大    時間: 2014-3-20 22:21
天際線 發表於 2014-3-20 00:32
台灣的司法就是這樣的等級,一堆恐龍法官,人民在這生活真的很沒保障。

各位義憤填膺的朋友,我只說你們對媒體中毒太深,所有當初嗜血媒體將這件事情綜藝化並捲天舖蓋將一干人等妖魔化的餘毒至今未解。如果你們對該案的認知就真的像那些不入流的媒體表演的一樣,那麼恕我直言,你們是沒有自我思想的人,媒體怎麼說,你們就怎麼信,我愈來愈懷疑愛北大的人是否真的有多高的素質。要罵我可以,但請先回頭去看看那些下三濫的媒體是怎麼講那些人,而最後法官查出來的事實是多麼的不堪,那如果你們認為那是法官濫,那台灣是不是要學學那些私設刑堂的第三世界國家。
作者: SJY    時間: 2014-3-21 13:20
大哥大 發表於 2014-3-20 22:21
各位義憤填膺的朋友,我只說你們對媒體中毒太深,所有當初嗜血媒體將這件事情綜藝化並捲天舖蓋將一干人等 ...

"那麼恕我直言,你們是沒有自我思想的人,媒體怎麼說,你們就怎麼信"

這句話請你收回去
你從哪一點認為我們是沒有深思熟慮就說出這些話?
照單全收
不問黑白照單全收
才是沒有自我思想的人吧
作者: SJY    時間: 2014-3-21 13:22
林沖 發表於 2014-3-19 13:06
就是說阿! 這也是我的疑問, 掩滅證據的都不用究責?

所以我覺得應該是普通法院的檢察官沒有做好蒐證的程序
就接手過後順著移交的證據就起訴
才會變成這樣
作者: iAlpha    時間: 2014-3-21 18:27
這樣草菅人命的軍方, 還想推募兵制?
沒死於敵人之手, 倒死於同袍 長官之手?
天下父母心, 怎捨得讓自己的孩子去送死?
作者: 三代同堂    時間: 2014-3-22 08:32
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4-3-22 14:06 編輯

1.軍事審判制度的目的是為維護軍事組織的有效運作及長官的領導統御,以利戰時能有效執行任務,參考~美軍軍事審判作法-經軍法官判決後,必須經所屬軍事指揮官簽屬才能生效(台灣原本也有,後來廢除),就知道軍事審判設立目的及精神。
2.一般司法沒有以上創設目的,故講求證據法則及程序正義,但證據法則及程序正義並不代表實質正義,參考~美國辛普森殺妻案,辛在刑事判決(謀殺)無罪,在民事判決卻付出高達6000萬美元的賠償,一般美國大眾不解,為何沒殺人又要付出巨額賠償,更戲劇的發展是,若干年後,辛普森寫的一本小說,書名叫~我如何殺了我的妻子,本書經美國法院判決禁止發行、販售,以免造成司法遭嘲弄,引發社會爭議及受害者家屬二度傷害。
結論是~1.廢除軍事審判制度是弊多於利,還是利多於弊?請大家繼續看下去!!
            2.實質正義不一定存在於法庭中,大家要尊重這個制度,不然就要信奉伊斯蘭教,以牙還以、以眼還眼。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4-3-22 21:04
本文章最後由 遊民 於 2014-3-22 21:07 編輯

大略看了下網路上的判決內容
判決主文寫到
陳毅勳上官藉勢凌虞軍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帶1,000元折算1日。
可見法官還是認為成立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的罪名
只是因為
難認其於102年7月3日下午體能活動操課前之行為與洪仲丘發生中暑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所以認為成立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前段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不是條文後段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判決內容看
所謂消失的部份並沒有影響法官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
只是認為死亡的結果和凌虐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遊民不贊同這個見解)

遊民還是認為判輕了

PS:紅字部份為判決內容或法條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3-22 22:55
遊民 發表於 2014-3-22 21:04
大略看了下網路上的判決內容
判決主文寫到
陳毅勳上官藉勢凌虞軍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帶1 ...

下士陳毅勳刑責輿論及家屬都不認為他應該被重判,反倒是只蓋章經手的上官,都認為判太輕!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4-3-23 08:45
dingding 發表於 2014-3-22 22:55
下士陳毅勳刑責輿論及家屬都不認為他應該被重判,反倒是只蓋章經手的上官,都認為判太輕! ...

凌虐是致死的原因之一
陳毅勳是做凌虐行為的人
其他人如果無法證明和陳毅勳有共犯關係
刑期不會比他重



作者: 遊民    時間: 2014-3-23 09:44
dingding 發表於 2014-3-22 22:55
下士陳毅勳刑責輿論及家屬都不認為他應該被重判,反倒是只蓋章經手的上官,都認為判太輕! ...

再說明下

陳毅勳以外的人
除非有證據證明就"凌虐"部份
和陳毅勳有犯意聯絡
否則法官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斷並沒錯

遊民認為判輕指的是"陳毅勳"部份


作者: kwbaseball2002    時間: 2014-3-25 20:36
不意外,因為許多證據都…………
作者: hahaha    時間: 2014-3-29 08:34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4-3-29 19:07 編輯

哈哈哈

凌虐是不肖軍士官幹的

死亡是洪仲丘自己死的

所以.............

這個司法判決真是精采絕綸,宇宙無敵

鬼島台灣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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