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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再續 [列印本頁]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2-13 21:58
標題: 大廈週邊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再續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13 22: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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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家的愛    時間: 2014-2-14 00:41
辛苦你了,加油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2-15 22:05
這個公函寫得非常清楚,是可以取締的。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2-23 22:52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2-23 22:5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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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愛北大每個社區周邊都有機車亂停,為節省等紅燈時間亂騎在週邊,造成行人走路險象環生,很多熱心人士拍照取締,自認警察業已處理,遺憾的恐認不得真,除非您檢舉後獲得明確的答覆,否則何以上開胡亂停車騎車人士仍絡繹不絕,毫無忌憚,這必須聚集大家盡心,檢舉,要求警察以公文明確答覆,依行政程序法,警察機關亦必須明確答覆,如仍不答覆,可將公文流程情形轉寄有為之市長信箱,看倌以為如何?否則受害的有可能就是自己。
作者: dingding    時間: 2014-2-24 16:05
發哥 發表於 2014-2-23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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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城鄉發展局出的,應向像城鄉局檢舉,文內有說找警察機關處理????
作者: 發哥    時間: 2014-3-5 21:03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3-6 21: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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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 v4 e# x& s  i# l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主管機關是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本身行政怠惰,荒怠取締違法用路人之職責,一再推拖於城鄉局規定不清,城鄉局也一再表明自身立場,仍無法免除警察局糾纏不清,讓人遺憾又可笑!前面已經舉了很多法令,以足使警察單位責無旁貸,其一再強詞奪理,不肯積極行政,我將持續舉出例證,以饗北大有志之士,圖共襄盛舉,使北大社區環境安全有榮,期能有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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