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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玉鼎的飆仔 [列印本頁]

作者: Ryan_tw    時間: 2014-2-2 00:56
標題: 玉鼎的飆仔
今天下午路過玉鼎的停車場出入口,看到兩個飆仔騎著摩托車從停車場騎出,跟管理員打了招呼後(管理員還在吃檳榔)往學成路方向騎出,當時是紅燈他們還是狂按喇叭後闖過去。

真是很誇張....當下真的很無言,因為剛好帶親友來北大這認識所居住的環境。
作者: 小星    時間: 2014-2-2 02:56
這是青少年的問題
也是人權所製造出來的
飆仔只要傷害到別人就是要加重刑責..
抓了又放. 又沒鞭刑.又不會槍斃.
飆仔永遠都會出現
作者: 家的愛    時間: 2014-2-2 06:52
大過年的…ˊ怎麼又開飆了…
作者: 刮刮樂    時間: 2014-2-2 08:50
社會現象的真實呈現
這就是人生啊...

恭喜發財
作者: WEI25    時間: 2014-2-2 10:45

作者: 奮力一勃    時間: 2014-2-2 10:57
飆仔充斥管理員吃檳榔............物以類聚嗎???
作者: Tony    時間: 2014-2-2 15:19
本文章最後由 Tony 於 2014-2-2 15:42 編輯

我們也都年輕過,也曾騎過快車在無人的道路上,
但不至於去影響或傷害別人或製造麻煩

年紀稍長後卻對這些飆仔有無限的討厭
其實飆仔有一部分在家裡都是乖乖牌,並不引起家長的注意
頂多是花錢改車讓家人反感而已,但在外飆車家長卻不一定知情

所以隱身在北大的家庭中並不是沒有,或是在此就學住宿的人
我也曾看過兩部飆仔沿路呼嘯而拐入北大的社區中

因此不見得飆仔都是三峽市區的小孩,相信有部分也是住北大的
身為國高中或大專的家長,對於自家小孩的騎車方式還要多加注意

前天的一則新聞,南部三死一傷的自撞機車車禍,
4貼載表弟 濃霧撞桿3死
家長也是一副[我不相信他會騎快車]的言論,還指稱應該是被撞,
但存活的那個小孩直稱[大哥哥騎很快]......

飆車要警察去取締,都只能治標,而且也造成警察職權的疑慮
大家試想,抓到飆車族,多數又都未成年,
頂多是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社維法、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但沒聽過飆車真的被關的,如果真的飆車就被關,那殺人就一定判死了,比例原則嘛!

萬一執行勤務造成意外,傷到飆車族,警方要被指責和處罰
1,無照少女飆車自撞1死1重傷 家屬:警狂追1.2公里害命  

2,疑飆車撞警車 騎士1死1傷控警疏失
傷到警方自己就真的倒楣......

注意自家小孩的生活和交友,才能減低社會傷害

作者: Tony    時間: 2014-2-2 15:37
飆車:係指一群人駕乘汽機車,於道路上以蛇行、競技等危險行為駕駛,危害到行車秩序、社會安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2.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飆車行為所衍生之法律責任:
一、飆車者之處罰
1.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對飆車青少年家長之處罰與責任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 下之少年,依本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 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者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況嚴重者,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2.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子女飆車而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告其姓名。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允許供無駕駛執照之青少年駕駛其車輛者,吊扣父母駕照三個月;聽任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其車輛時。
4.依民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父母須與子女連帶負擔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子女飆車行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失,有關被害者之損害,父母須與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警局資料
作者: mrkent522    時間: 2014-2-2 23:46
可不可以給一下日期and時間?
這真的有誇張ㄋㄟ~
作者: jojoyaro    時間: 2014-2-3 05:05
不要說青少年...很多家長帶小孩也是亂騎一通..
剛看到[youtube]U1Ck06IFFus[/youtube]
這影片..大人帶小孩走路闖紅燈被撞..騎士挺倒楣的..

也看到不少自認守法或不得已的民眾,為一時方便,認為小小違規沒關係
個人是認為,只要是大家都要用心裡標準不同的那把尺來使用道路,而不是交通準則
碰撞是無可避免的.
作者: 北加新客    時間: 2014-2-3 09:13
影片中對白「非必要,不要跟行人搶道」,應該是「絕對不要跟行人搶道」
即使行人闖紅燈,也不能撞,這個道理應是很淺顯的,
在先進的國家裡,把車當成武器,開車撞人,視同持武器殺人.
曾經有一道交通規則考題:
開車在十字路口,誰有行車權?
1. 綠燈 2. 紅燈 3. 黃燈 4. 以上皆非
很多人選1, 結果都錯了,正確答案是4
應該是在確定安全的狀況下才有行車權.也就是並不是綠燈了就一定能走。
先進的國家,文明的人類,應是講理有序,尊重他人的。
大家在捷運站裡守規守序,希望也能發揚光大到馬路上。

作者: jojoyaro    時間: 2014-2-3 23:59
北加新客 發表於 2014-2-3 09:13
影片中對白「非必要,不要跟行人搶道」,應該是「絕對不要跟行人搶道」
即使行人闖紅燈,也不能撞,這個道理應 ...

依判決有可能是應注意,未注意,而讓騎士吃鱉
所以我說是騎士倒楣了,行人若常無視燈號,只能說之前比較幸運

個人是認為影片中的大人若是這樣以身教育小朋友的話
哪天要出更嚴重的意外,機率只會更大...
行經路口不管紅綠燈,的確應該更注意

但個人認為,無視普遍認可的交通規則,只照自己評斷的規則行事
感覺不也跟製造假車禍的人差不多

無心的碰撞,也不是大家樂見的
所以簡單的紅燈停,綠燈行,也是保障所有用路人安全的小規則.
作者: Tony    時間: 2014-2-4 02:34
本文章最後由 Tony 於 2014-2-4 02:36 編輯
jojoyaro 發表於 2014-2-3 23:59
依判決有可能是應注意,未注意,而讓騎士吃鱉
所以我說是騎士倒楣了,行人若常無視燈號,只能說之前比較幸運
...


仔細的看了影片
這大人帶小孩過馬路,不但不看號誌,連來車也不看(車從左邊來)
[attach]259086[/attach]

而這機車騎士可能騎太快剎車不及滑倒,才撞到行人
[attach]259087[/attach]

要說倒楣,機車騎士真的倒楣遇到這種勇往直前的行人
作者: nicoleshune    時間: 2014-2-5 03:18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2-5 03:24 編輯

芳鄰您好:

   敝人是皇翔玉鼎版的版主,感謝您反映相關敝社區事宜,敝社區很重視,也跟芳鄰回覆目前處理狀況:

   1.經敝社區物管初步查證,敝社區物管服務人員無人有嚼食檳榔之習慣,但可能有食用口香糖或巧克力提神的情形

   2.另外關於所謂飆仔,由於事關騎士個人與大眾安全相關問題,敝社區亦非常重視

   但因芳鄰所提及之上述兩件事,文中並未提及確切發生時間,因此敝社區難以進行了解和確認,能否煩請芳鄰協助告知約略時間,以便敝社區對芳鄰反映之事務進行了解?若確無誤會,敝社區必然會就權責內進行改善和勸導,以維護公共居住品質

   也再次感謝芳鄰熱心提醒!
作者: Ryan_tw    時間: 2014-2-6 14:20
日期是我發文的當日
時間約下午兩點到四點之間

看到飆仔跟停車場出口保全很熱絡的打招呼完後就飆走

作者: 周浩子    時間: 2014-2-6 19:49
jojoyaro 發表於 2014-2-3 23:59
依判決有可能是應注意,未注意,而讓騎士吃鱉
所以我說是騎士倒楣了,行人若常無視燈號,只能說之前比較幸運
...

真的
之前開車在台北市南京東路快車道
撞到兩個邊講走手機邊闖紅燈的喝酒行人(韓國人!!!)
雖然前來處理的員警看完行車紀錄器證實是行人闖紅燈
但事後還是接到交通隊告發的紅單
罪名是"在行人穿越道上未禮讓行人先行"
所以在台灣也是如此
行人優先無論燈號是紅燈綠燈

但最後我去打行政官司勝訴
駁回裁決
因為行人是在撞上前不到一秒才出現
之前被公車專用道上的候車亭遮雨棚擋住視線
加上我未超速
法官判決駕駛已近應注意之責任
故罰單駁回


但這是萬分幸運的case
也學會教訓
作者: nicoleshune    時間: 2014-2-11 10:57
芳鄰您好:

  敝社區委員會已經確實查證過,敝社區物管皆無嚼食檳榔的習慣,當日應是嚼食口香糖,已請物管特別注意相關人員行止,至於車輛安全問題,也已在敝社區版面公告請各位住戶注意交通安全,感謝芳鄰提醒!^_^
作者: Ryan_tw    時間: 2014-2-17 22:50
感謝你~希望北大特區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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